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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余额限制很难突破,如今的P2P平台瞄准了金融交易所。走向“正规军”是趋势,但是金融交易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是否可以满足P2P转型需求?我们来具体看一看。

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俗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俗称37号文),在两份文件中确实没有对交易所单笔交易的上限进行限制,而且交易所属于地方批准相对难度适中,所以,成为P2P大转移中的一条道路。

但我们需要提醒诸位,交易所也有六不准:

1.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将权益拆为均等份额,无论是收益权还是受益权,都是被监管层禁止的。其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37号文中禁止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实际上就是没有给各类交易所豁免。

2.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只允许“协议转让、拍卖等”合规方式,不允许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主要打击非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

3.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所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禁止持续挂牌,主要是担心交易所沦为灰色资金和项目的通道。

4.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

虽然P2P有总余额限制,但尚无人数限制(预计配套文件中可能涉及)。200人的概念是来自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我们认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看,150也是一个人数隐形限制。

5.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交易所不是期货交易市场,37号文中所指的标准化合约是:1、由交易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事件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2、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的标的物的合约。也就是说,交易所不能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如果要做需要取得相应金融牌照。

6. 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从第六项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层面还是把金融产品交易所的审批权放到了国务院,地方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

当然,如上六不准不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所。我们曾经试图寻找各个地方交易所的法律渊源,发现各地情况错综复杂,不赘述。

P2P在暂行办法下发后,已然获得合法身份。建议不要轻易改变信息撮合的本质,如果从事金融项目,可以采取持牌或者与持牌机构合作的方式。当然,合作不能直接捆绑销售等,需要不同主体开展不同业务板块。借贷见长的平台,可以考虑申请互联网小贷公司;理财能力见长的平台,可以等待互联网资管的春天;消费者体验过硬的平台,可以直接脱媒进入周边服务业。网贷平台的归宿,也许不止一条路,诸位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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