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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去年12月28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历时近8个月出台的正式稿。在当前P2P业务快速发展,风险事件多发的背景下,《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业务规则,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也提出具体要求,这将会从根本上杜绝P2P平台无序发展的乱象,加速行业洗牌,去伪存真;也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回归服务小额长尾群体的初心,与传统金融形成良性互补,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办法》要点解读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先后对网贷内涵、监管体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界定。其中,以下几个核心要点值得关注。

(一)确立网贷“双负责”体制,明确各监管主体责任。《办法》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这表明《办法》制定者充分认识到网络借贷监管的复杂性、专业性及风险传导的跨地域性,这都需要中央监管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双负责”制有利于打破地区单一主体监管造成互联网跨地域的套利行为,可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二)明确网贷定义,重申P2P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明确指出,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在要求实施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令目的在于更正当前P2P平台泛信用化、泛理财化、泛投行化和综合化经营的走向,防止P2P平台资金混用,确保网贷平台资金透明化,回归借贷撮合信息中介的本质。

(三)推动限额管理,促使P2P回归小额普惠初心。本次《办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借款主体借款限额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同一自然人、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与100万元,同一自然人、法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与500万元。这一系列限额标准与我国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能够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当前P2P平台大额融资化的发展趋势,避免出现大规模风险。

(四)实行多重约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而避免当前由第三方支付监管或者“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这两种托管模式,更有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另一方面,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信息披露,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将极大地改变当前P2P平台“黑箱”运营的现状,有利于投资者遴选优质平台,并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二、《办法》将对整个行业造成重要影响

虽然《办法》设定了12个月的调整期,但仍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市场热议。从长远来看,新规的落地实施必将引发P2P行业的大洗牌,目前正常运行的两千多家平台或将转型、或将退出,即将迎来生死考验。

(一)合规硬杠杆将使平台数量大幅度减少。按照《办法》要求,合规的P2P平台必须获取银行资金存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平台很难达到上述要求。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35家,其中仅有222家平台拥有有效的ICP经营性许可证,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93%,而如果以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许可证(EDI许可证)为标准,国内平台基本全部处于“无证经营”状态。从银行存管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39家,已经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6%,94%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同时,信息披露规则的严格执行,也将把平台的成绩单大白于天下,交易量较低、风控能力不足、不良率偏高的平台会被投资人主动抛弃,行业将面临大洗牌。

(二)限额硬杠杆将使得平台交易量骤降。当前,P2P平台融资大额化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单个项目融资借款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就有近20家,而单个标的破千万元的平台也有10家左右。红岭创投、开鑫贷、众信金融等一大批平台单个借款人(含法人)待还金额均在1亿元以上。而在《办法》中,对于同一自然人、法人在同一平台设定了20万元与100万元的上限,对于同一自然人、法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要求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与500万元,这与现实情况差距较大。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监管,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行业大额标的将受到严重限制,业内借款人交易规模不但会受到影响,投资人也会因平台可投项目有限、资金站岗时间长,而投资积极性受挫,必将导致平台交易量和交易额双双下降。

(三)业务规则硬杠杆将使得平台各类“创新”受限。目前,很多P2P平台通过所谓的产品创新,开展大量的类资产证券化、代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私募公募化等操作,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募集器。《办法》的出台,明确了P2P网贷的业务规则,避免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这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同时,通过限制债权转让,可以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斩断了P2P与影子银行体系的联系。《办法》的目的就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各类所谓的“创新”将严格受限。

三、P2P网贷平台的转型方向

随着《办法》的发布,虽然监管方与平台方还在博弈,但大势已定,除了退出外,大批P2P平台将走上差异化的转型之路。一是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部分股东实力强、有项目资源的平台,将积极申请小贷牌照,并砍掉理财端,从而变身为专注于深挖优质资产、布局并拓展产业金融、电商金融和消费金融的网络小贷公司。二是转型为科技金融和第三方服务公司。部分科技实力较强、具有专业风控能力、有线下团队的平台,将探索去P2P化,或转型为从事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投顾、区块链等科技金融企业,或专注于风控、征信、贷后管理、不良催收等上下游第三方服务机构。三是转型为深耕小额场景化的P2P平台。部分平台逐渐缩减大额标的,转型成为主攻汽车金融、垂直电商、涉农金融、消费金融等小额分散的微贷平台。

展望未来,P2P行业洗牌在即,预计八成以上的平台将会在市场中被淘汰,而幸存者将迎来新生的曙光,继续走在践行普惠金融、服务长尾群体、撮合小额借贷的大道之上。

文/王硕、李晓宏(中国农业银行网络金融部),原文刊发于《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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