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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讨论和期待,终于今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充分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肯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了地方金融立法。《暂行办法》的发布也给P2P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并且P2P平台野蛮生长将会受到遏制,12个月的整改期将进一步加快平台优胜劣汰的趋势,整改期过后,网贷行业将会有一个质的提升。

《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借款限额的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确定借款限额目前是界内反响最为强烈的制度约束,被称为P2P平台隐形门槛之一,与美国JOBS法案对初创企业融资的限额规定,有相似的监管逻辑。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为主,小额的限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一,借款限额的确立有明确的法律根源。一个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暂行办法》是在公安机关经过一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集资平台排查之后推出的,因此,条文借款限额直接采用20万、100万也是情有可原。但是,这个依据作为网贷监管细则的标准是否完全合理呢?

其二,借款限额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指数,北大彭冰教授认为这是给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能够为P2P网贷平台合法化提供依据的,只能是小额豁免。[1] 借款限额设置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防止网贷的非法集资化

其三,充分体现了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理念,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人大的杨东教授认为对融资设置限额还是合理的,符合中国的国情:国务院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P2P是对中小企业服务的,应该是普惠的。平台的倒闭、跑路,往往是大额融资造成的,风险非常大。几千万大额的项目融资资有很多大大小小的银行、小贷公司、非银金融机构、民间的组织也在发挥积极的作用,P2P的定位应该差异化的竞争,发挥更好的作用。

但是对很多平台而言尤其是大额融资平台比如红岭创投很有可能是致命的,开展大额借贷业务的平台将面临重大冲击和严酷的市场洗牌。融资完全限制在小额范围内就会抑制金融创新,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留给网贷行业的发展空间将会十分局限:

首先,此条规定意味着一些互联网网贷平台的大单模式将终结。对开展房屋产权抵押、赎楼、中高档车辆抵押贷款、企业过桥贷款、大额票据、保理、供应链金融等业务的平台影响会非常大。[2]

其次,大额平台转型发展过程中存量的消化问题。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整体贷款余额在6500亿左右,单一主体(不区分企业和个人)在单一平台待还本金超过100万的资金总额2500亿元左右,占比接近40%。若不考虑提前还款和新增的贷款量,这些资金一年后(2017年8月15日)待还本金还有1600亿元,占到25%左右。零壹财经分析师徐锻表示,如果考虑单人单平台的20万上限,以及一人多账号的情况,实际的超限资金总额以及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超过借款限额的贷款可能达到4500-5000亿元。数据还显示,在以个人借贷为主的平台中,超过18%的平台,其20万元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中,约46%的平台,其100万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P2P行业目前沉淀着3000亿-5000亿的大额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企业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为主,新规一出,意味这在未来一年内,P2P行业需要从中小企业抽回3000亿-5000亿的贷款。[3]

最后,要实现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理念,实现监管,仅仅有对借款人的金额限制还不足够,对出借人的金额限制也是符合立法逻辑和投资者保护理论的。

对借款限额的设置是一项立法技术问题,需要多个立法主体参与对限额的确定,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态度,浙大光华法学院的李有星教授在2016年8月31日举办的网贷监管细则专家圆桌会中指出这一条借款限额的规定缺乏制度弹性,如何弹性化,需要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提出兼顾到监管、市场各类企业的方案,才能达成共识。建议: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或对信用好的平台可以提高上限。出台与借贷、融资、理财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合理调整出借人金额和借款人金额。李有星教授立足浙江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调研和反馈建议个人合理使用的100万起点、企业合法融资500万起点,并且考虑在3个平台内融资。

杭州师范大学王明琳教授认为对借贷的限额设置应当进一步细化、动态化、灵活化,并体现地方金融的发展特点:首先对有无抵押物的借贷要区别对待,有必要设置不同的额度;像“微贷网”这样专营汽车抵押的平台,一些以豪华轿车为抵押物的借款额度可能超过20万,抵押物即车子本身的价值也远高于20万;因此《暂行办法》对这些平台“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的额度限制过低;其次要考虑对经营个人借贷业务的平台和经营企业借贷业务的平台进行区别管理,设置分类监管细则,可以在进一步严格相关监管措施、提高经营企业借贷业务平台准入条件和运营要求的基础上,较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借贷额度;最后,借款额度不适宜搞全国一刀切,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网贷投资人对风险的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建议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给予各省(直辖市)一定权限,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性条款的前提下,对《暂行办法》中的一些特定条款,尤其是本地区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限制条款给予修改的权限,可以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借款额度予以调整。

P2P平台实现融资限额本质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前提之一就是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以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不透明带来的道德风险等,有效防范平台的经营风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借款限额的设置仍有可上升调整的空间,未来有希望通过地方金融立法进行调整或者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性调整。

[1]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网贷办法>核心是赋予P2P平台合法身份》,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wMzE3Ng==&mid=2651772681&idx=1&sn=1af5f2431d2b346b7709eb2fdf1e0c33&scene=1&srcid=0824UwFaz3nqkApFP7kCwbkD#rd

[2] 转引自网易新闻:《监管新规设贷款上限 网贷回归小额分散》,见http://help.3g.163.com/0414/16/0906/16/C09TELCU04140CAR.html

[3]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零壹财经:《致命的网贷限额:5000亿贷款退出,抽贷引发生死劫?》,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MTQxNA==&mid=2650789273&idx=1&sn=071ed21cd78a7daecf101c6112fefec0&scene=4#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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