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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监管办法颁布已过去一个多月,业内大佬们台面上忙着表态,私底下疯狂吐槽,场面太乱我都不敢看。不过可以确定,政策红利的时代过去了,想站在历史的废墟上指点江山没那么容易了;躺着赚钱、赚流量的时代过去了,想只吃肉不挨打没那么容易了;肆意“创新”的时代过去了,钻个漏洞就想安枕无忧也没那么容易了。

一些人觉得监管办法过于苛刻,幻想事情还有转机,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好戏还在后头。大家可以发现,监管办法中,相对空泛和现有技术难以落实的内容较多,对平台具体风控业务模式的规范内容较少。个人认为,在2017年,监管层规范平台风控业务模式,贯彻穿透式监管,或将成为P2P行业最重要的发展趋势。以下,笔者结合P2P行业主流的四种模式,谈一谈对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的看法。

居中商风险备用金模式

采用这一模式的平台一般作为居间服务商存在,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利用“线上+线下”的审核方式,审核通过后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选择是否投资。

目前,平台风险备用金的提取和偿付一般这样操作: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项目出现逾期并超过规定的时限,平台根据规则,通过“风险备用金”账户向投资者垫付此笔借款的待收本金或本息收入,直到备用金枯竭为止。

风险提示及规范监管建议:

监管办法发布当天,相关领导就透露过,关于风险备用金的问题要“在随后详细地讨论”。笔者认为,目前业内平台风险备用金机制过于随意,信息披露也不透明,必须完善监管。平台在银行活期账户存入一笔钱(甚至有没有这笔钱都难说),即没有剥离资金的支配权,也没有第三方托管等外部制约机制,难以达到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要求。

要知道,风险备用金模式其实是一种自我增信的手段,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若平台陷入重大兑付危机,很难做到“先人后己”。而平台一旦拒绝使用风险备用金偿付投资者损失,或者压根没有真实存在的风险备用金账户,也很难受到有效的法律追责。

笔者建议,监管层面可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在建立和完善网贷平台交易数据采集汇总机制后,选定适合开展网贷平台风险备用金托管(非存管)业务的银行业机构,设立行业统一的风险备用金账户以及各申请平台及投资者的子账户,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备用金提取和使用标准,将资金的支配权统一到监管层来。

在操作上,平台可根据项目逾期的情况,向权威第三方机构申请使用子账户中的风险备用金余额,第三方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数据库显示的情况,审核其真实性,并向风险备用金银行托管系统发出指令,从该平台资金托管子账户余额中,为项目涉及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偿付,并要求平台和投资者完成债权转让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采用风险备用金模式的平台,普遍存在额度较大,风险备用金无法覆盖的存量借款项目,若要切实加强对平台风险准备金的监管,相关部门还须督促网贷平台加快处理不符合限额要求的大额标项目。

第三方机构连带责任担保模式

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投资者对平台加强产品增信手段的要求,资产端的开发工作被部分平台逐渐剥离出来,交由一些专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来完成,这种模式又被称为“P2N”。

在P2N模式下,第三方机构不仅要为平台推荐资产端客户,同时还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网贷平台不仅可以节约大笔的开发成本,做到轻资产运营,还能利用杠杆效应,迅速做大市场。

但必须警惕,不具备资产端开发能力的平台,在2017年很难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转型综合财富管理和类金融科技机构;另外,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网贷平台普遍处在弱势地位,难以有效防范这类机构存在的风控缺位、项目造假等风险;而且,融资性担保机构大额资产项目较多,不适合现行监管办法的限额要求,即便是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对接多家平台联合发标,也面临项目风险扩散的可能。

风险提示及规范监管建议:

监管办法明确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这说明P2N模式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及在增信方面的必要性。笔者建议监管层可在以下6个方面完善对P2N模式的规范: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只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与网贷平台的合作,不得超范围拓展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须在所属省级金融办、银监局、及该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网贷业务的申请,备案通过后,方可入场开展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须加入监管部门承认的所属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并通过该组织,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行业交易信息采集平台提交其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并向社会作详细、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

四、监管办法应进一步规范,网贷平台业务及风控部门须嵌入第三方机构相关合作业务的尽职调查、贷前审核、贷中管理、贷后监测等环节。

五、监管办法应进一步规范,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网贷业务的待收金额,不得超过其总体待收的5%,单笔项目待收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缴资本的10%。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将银行业机构续贷失败的担保项目转嫁给网贷平台,也不得为逃避连带担保责任,将某一平台续贷失败的项目转嫁至另一平台。

专业放贷人及债权模式

除了大名鼎鼎的某信外,一些急于扩大资产规模的车抵贷、房抵贷平台也在采用这种模式。

此模式的特点是:平台高管或其控制的专业放款人提前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再把债权发布转让出去;或是将获得的债权拆分重组,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债权包,通过平台进行发布。

由于该业务模式的特点,平台一般会设立多家线下门店,门店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可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虽然该模式平台数量众多,但大多采用风险备用金代偿或“平台+投资人”共同追讨模式,笔者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风险提示及规范监管建议:

首先,债权包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人被平台人为隔开,投资人无法进行合理判断,选择合适的标的,这其实明显违反了投资自愿和完整信息披露的原则。

其次,基于平台的债权转让,实质是一种资金池模式,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多对多的关系,资金流向不透明,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再次,初始债权积压在平台高管方,又通过债券包分散给多个投资人。平台方兑付承担压力极高,若某一项大额债权出现逾期问题,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导致平台丧失兑付能力。

最后,平台用户投资的是类储蓄型理财计划,而平台方做的是放贷业务,在现行监管政策下,这无疑是摸黑走钢丝式的行为。

笔者认为在2017年,监管层面绝不会置债权转让平台的风险不顾,可能将通过确立网贷行业借贷客户“单对单、多对单”模式;明令禁止专业放贷人项目,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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