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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秋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多事之秋,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后,国务院、一行三会、工商总局、地方政府又接连发文《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及细分行业的整治方案。

国务院专项整治方案是今年4月已出,10月首次正式发布,有人据此即认为是“老调重弹”,但短期内如此密集的发布,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务院到各部委,恐怕不是“老调重弹”这么简单,一定有没有道明的新意。至少,我们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互金行业的整治决心。

此次新发布,是对过去整治工作的认可,后续会按照整治时间表做阶段性收官。甚至,不排除经过前期的整治,已经揪住了某些平台的马脚。密集发布整治方案,也许是监管层发大招的前奏。对平台而言,要想发展,先要生存,而生存的基础是什么,是合规。 15年底的 “e租宝”事件,让监管层下定决心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范,在将近一年之内的自查自改中,平台做了哪些规范及整治?在终极修炼之路,只有打通了合规的关口,才能升级成健康的P2P。

No.1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

这一条不用多说,是平台合规发展的第一步,是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必须严守,一旦触碰或过界,面临的将是刑事法律风险。如果本关不过,其他关也就失去意义,按照监管办法及整治方案,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K.O(追究刑事责任,不受整改期保护)。

No.2虚假标的

虚假标的可重可轻,主要有两种情形:编造融资项目、虚构借款人,可能涉及到自融或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考第一条;夸大融资项目、编造部分融资信息,误导出借人,但性质不构成违法犯罪,要整改,面临的是承担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的风险。

No.3代客承诺保本保息

金融的实质是风险,保本保息的产品除了银行存款外,任何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都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P2P保本保息引发一系列问题,夸大投资回报、自担保、掩饰风险、导致刚性兑付、资金池等恶性循环。

No.4期限错配、期限拆分

P2P的性质是信息中介,信息中介的功能是信息传导、输送,如果P2P可以手握融资项目进行错配、拆分,将改变信息中介的本质,在期限错配中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No.5虚假宣传,物理场所宣传

本条主要是规范P2P的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宣传、不当宣传、禁止在物理场所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也不得做广告宣传。以上均包括金融业务及公司形象的宣传。广告宣传归工商部门主管,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No.6 线下理财

P2P禁止物理场所开展理财业务,这个也不用多说,线下可开展借贷信息采集、贷后管理、抵质押管理等业务,但不能线下归集资金。

No.7借款限额

借款限额也别抱侥幸心理了,从监管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2个月整改期内可以消化存量大标,而不是允许发新的大额标的。

No. 8混业经营

很多P2P不承认自己是P2P,而是以金融超市、一站式理财超市等名义自居。笔者认为,只要平台上有直接借贷的债权,就应被认定为是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办的备案细则出台以后,这个问题会更清晰明辨:平台经过备案就有了“身份证“,不能再出售理财产品;平台不经备案,则不能经营网络借贷。

No.9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是从业门槛,P2P面临的门槛包括:银行存管、金融局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业务许可。光这三大门槛就能卡住很多的P2P,其实这三大门槛是行业的入门,其重要程度应排在首位,但考虑到这三大门槛有12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平台必须要想办法获得这些许可,整改期一过,三大许可会成为平台的生死劫。

No.10信息披露、信息保存、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对平台要求信息披露,主要是平台运营规范方面的要求,平台在解决了前面实质性的合规问题后,按照监管部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留存等即可。

合规整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监管层的态度也是“边整边改”,但“边整边改”不意味着放任不改、上隐下瞒。对此次来势汹汹的专项整治,平台不应揣摸上意、不猜测动向,不偏听偏信,不自欺欺人,不钻空子、不心存侥幸,应提高认识、保持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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