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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性方面,都发挥了直接的作用。然而,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负面新闻时有发生,给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2016年10月29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暨第五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在南京隆重召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风险”分论坛上,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如是说。

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下互联网领域炙手可热的新业态之一。而随着泛亚、e租宝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已然成为行业人士和法律人士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成监管重点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可谓我国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问题。今年4月,国务院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重点覆盖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惠及我国小微和民营企业,对解决其投资需求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互联网金融无序生长所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频发,确实到了需要整治的地步。”江苏省高院副巡视员蔡绍刚表示,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频发,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点。

蔡绍刚介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一批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他表示,这些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金融诈骗罪;而从具体表现上看,新型金融市场主体违规经营涉嫌犯罪、新型金融模式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利用合法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掩盖来实施犯罪活动等,是常见的几种情形。

已经有一些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陆续浮出水面。泛亚、e租宝等互联网非法集资大案,在全国范围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伤害和损失。蔡绍刚在分论坛上表示,e租宝一案中,江苏是重灾区,牵涉到的江苏投资者近10万人。

“像这种利用互联网理财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已经不仅仅是破坏金融秩序的问题,更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蔡绍刚说。

不过,蔡绍刚也指出,利用刑法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当行为,应该是社会治理的最终手段,应当保持刑事手段制裁应有的谦抑性,避免过多利用刑事手段来过分干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把握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合法边界。

“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充分利用民事、行政、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蔡绍刚表示。

“现在从国家到地方都已出台了监管措施,行业正在规范进行中,互联网金融的春天就要到来了。”对于专项整治及行业未来,福建省企业家代表,三德健康产业控股集团董事长、医购贷创始人卓德兴信心满满,他介绍:“医购贷积极响应国家监管部门政策,坚决不设资金池,理财人在平台拥有可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账户,所有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我们的专业风控团队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风控体系,严格审核借款单位,并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借款资料的真实可靠,保障投资者利益。”

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亟待规范

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所在,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正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的产物;伴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力不断增加,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也在不断涌现。

然而,在区块链、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等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虚拟货币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如何保障网络安全进而保障资金安全?盗窃、诈骗虚拟货币所得应当如何认定?利用虚拟货币开展洗钱、违禁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如何规制?

“在虚拟货币监管的问题上,我国目前仍然是一片空白,处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在分论坛上如是说。

邓建鹏介绍,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这是目前我国政府部门针对虚拟货币唯一的一份文件,但是很遗憾,这不是一份有监管性质的法律文件,而只是一种相关部门的姿态表达,提醒投资者警惕注意而已。”邓建鹏解释。

邓建鹏指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首先需要未来在法律中明确其法律属性;在他看来,应当将虚拟货币作为个人财产来看待。

“今年6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提到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这一思路。我认为,相关部门在未来研究更具体的部门法时,可以考虑把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邓建鹏说。

而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外,邓建鹏还提到了虚拟货币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虚拟货币面临的法律风险,将集中体现在交易机构高管道德风险和交易机构自身网络安全等环节。”

近年来,由于价格的剧烈波动,全球范围内数量最多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然而自其诞生之日起,安全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比特币的持有者。

由于比特币的交易需要经过特定的交易机构进行资金和比特币的兑换,因而大量资金和比特币都被存储于这些交易机构当中;但时至今日,国内外近20家比特币交易机构都曾发生过账户被盗事件,原因主要是黑客入侵和交易机构监守自盗,让众多投资者蒙受损失。

正是这样难以保障安全的交易环境,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失去信心,也进一步造成了比特币市值的不稳定,单价动辄发生几十、上百美元的波动。

“应当从虚拟货币托管、网络安全标准、反洗钱机制、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监管和规制。同时,我建议可以考虑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特设虚拟货币委员会,来制定行业标准、指引和规则。”邓建鹏说。

互联网金融诈骗需重典正本源

2016年8月19日,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福建籍犯罪嫌疑人金融电信诈骗猝死家中的新闻,将“金融电信诈骗”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9月12日,河南许昌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受骗群众5万人之多的特大金融电信诈骗案,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金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何屡禁不止,如何能够防范金融电信诈骗,成为今年人们讨论的重点话题。

在分论坛的“金融电信诈骗治理”圆桌会议上,卓德兴认为,现阶段部分地区存在诈骗分子相对集中的现象,甚至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已经出现“诈骗村”的不正苗头,这与当地人相对畸形的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据公安机关在打击“诈骗村”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信息,当地部分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长期奉行“金钱至上”的行事准则,把诈骗当作一种职业和谋生的出路,一个家族甚至整个村落都盛行诈骗,长此以往,“诈骗村”里逐渐形成了“以诈骗不到钱为耻”的扭曲价值观。

“极少数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金融电信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中国金融教育在线总裁马卫东则认为,诈骗者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不关心受害者到底是谁、遭遇了哪些变故,诈骗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金钱;他们轻视诈骗罪的危害性,漠视诈骗对象,犯罪后善于自我消解,都与其法律意识严重缺乏紧密相关。

卓德兴认为,治理金融电信诈骗需从培养民众正确价值取向入手——在宏观层面,经济建设要与文化建设“并驾齐驱”,发挥两者的互动功能;在基层层面,要有意识地保存和继承农村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实践中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圆桌会议主持人、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教授陆岷峰博士指出,金融电信诈骗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要想根治必须多管齐下,除了要提升全民道德修养、增加全民防范意识、通过技术手段防范诈骗外,治理金融电信诈骗更需重典正本源。

陆岷峰认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诈骗罪的危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但在量刑上相对较轻。因此,需要加大对诈骗罪的量刑力度,从司法层面震慑金融电信诈骗行为;其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法律效用的发挥需要执法部门的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应利用相关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突破经侦难点,让金融电信诈骗无处藏身,从执法层面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者;最后,公安部门、电信企业、银行部门应按照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要求,对照相关条例,明确自身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主体。

“总而言之,对于金融电信诈骗治理需各部门通力合作,在全国构建一张有效应对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大网,最终还我国电信网络空间一片蓝天。”陆岷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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