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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贷行业发展迅猛,合规监管问题突出,广告宣传混乱,行业标准不一,就网贷行业合规特性,笔者特制作《网贷行业互联网广告合规指引》,以作网贷公司日常广告合规审查之用。本指引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协助企业广告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合作完成。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任何后果的,皆由行为人自行负担。

一、广告禁止/限制一般要素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13)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4)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网贷行业特别法律规制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禁止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5)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6)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7)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三、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广告法》

(2)《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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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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