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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作为一个舶来品,最初的定义是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应该是类似于消费者去淘宝上买东西,网站或者中介方只提供信息服务,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交流撮合的平台,区别在于淘宝上交易的是各种商品,在P2P平台上双方交易的是资金的使用权。但在国内,P2P却和一个传统的灰色领域重叠了,那就是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在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市场。早在公元前300年, 战国四君子之一的孟尝君就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欠债不还,孟尝君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大。最初,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为实物的借贷,比如在古代,最流行的就是借贷粮食。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一步步发展,货币慢慢的出现,并替代了粮食等商品作物,成为了借贷的主要对象,一直发展到了今天搭上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众多的线下放贷机构摇身一变,变成了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光明正大的做起了资金撮合业务。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摆脱线下民间借贷的模式,只是筹资方式从以前的线下端,放到了线上端而已。这些机构最常使用的就是专业借款人的放贷模式,一端从线上的个人投资人那边获取资金,一端则将资金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平台从中间抽取高额的利差,作为自己的利润来源,同时,从这部分利差当中提取足额的准备金用于垫付坏账,只要坏账金额不超过准备金,就能保证平台有着充足的流动性并赚的盆满钵满。

随着李克强总理等多方公开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国内P2P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参与到这个盛宴当中的个体却体现出了良莠不齐的情况,大量风控不过关的平台开始无法依靠自己的准备金来抵抗自己的坏账,无法做到及时兑付到期资金,最终引发投资人纷纷撤资而倒闭。这一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整个P2P行业的思考,并引来了一波强力的监管,并明确了13条重要的红线: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管的想法当然是好的,如果这13条能够得到切实执行,P2P行业必然会在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但是,在现阶段的P2P行业内,经常能看到阳奉阴违的处理方法。比如第三条,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在这条意见出台之后,各平台纷纷对自己进行了“整改”,把以前的担保标改成了抵押标,把以前的风险准备金改成了服务保障金等等,通过各种名目上的调整,完成了对自己平台投资人的“去担保”。这种所谓的“去担保”,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撇清关系,玩的是文字游戏,实质上却还是行担保之事,所以这种“去担保”是没用的去担保。还有比如第6条,不得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短借长贷,久期错配向来是一种隐含着巨大风险的融资方式,可不少平台还是会铤而走险的使用,在这条出来之后,很多平台名义上不会再将长期的项目进行拆分,可还是会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来进行错配,来完成实质上的期限拆分。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看似合理的条款无法得到确实的实行呢?笔者认为,是P2P行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影响到了政策的推行。

国内现有的P2P行业,根据笔者之前所说的,还是以类金融机构的方式在进行运营,赚取的是资金借出方和资金融入方的高额利差。正是因为有着高额利差的存在,导致了平台方愿意为借款人的信用进行隐性担保,因为只要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低于赚取的利差,平台就能获取高额利润;同时,因为在金融市场上,短期资金的融入成本也会远远低于长期资金,也导致了平台愿意通过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获取短期资金,以进一步扩大的借贷两端的利差,以获得更高的盈利。

所以,只要P2P行业的商业模式不改变,无论监管的政策怎么修改,平台总会想尽办法来达成自己赚取利差的目的,从而难以避免的将自己的信用提供给借款人,并将借款期限进行错配。

类券商模式,笔者认为将是一种可以将平台引导向合规的商业模式,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平台的盈利模式,从而让平台愿意符合监管的要求进行发展。

1、什么是类券商模式?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叫类券商模式。所谓券商,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证券公司。一般人的概念里,证券公司就是开户炒股的地方。但是,在金融市场上,券商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帮助合格的融资方发行债券。而P2P的本质其实也是一种债券,只是这种债券相对于平时我们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来说,是一种垃圾级债券,违约风险极高,但同时收益也很高。所以,如果把P2P的借款人当成债券市场的融资方来看的话,P2P机构就可以是类似券商的机构,P2P机构的作用就是帮助P2P借款人在市场上发债融资,并为这类服务获取合适的服务费。

2、为什么类券商模式能更符合监管的要求?

在类券商模式下,P2P机构所要做的只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P2P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将满足要求的借款人推介上统一的交易市场(就像券商将发行人的债券推向债券市场一样),而不是继续在自己平台内进行交易。交易市场是不是认可这个借款人,投资人愿意以什么样的收益投资借款人的债券,这一切的一切,将和P2P机构无关,将都交由市场上的投资人本身来决定。而P2P机构赚取的也不在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利差,而是纯粹的服务费。这将使得P2P机构没有意愿,也无法对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进行担保,更无法做出拆期限的行为。

3、怎么样才能变成类券商模式?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公开交易市场,将所有的P2P借款人的项目都统一在这个市场上进行发行。其次,监管部门应该根据自己的认知,对合格的借款人进行定义,并明确需要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同时将这些明确告知各P2P平台,以便他们能够正确的筛选出合格的借款人。最后,引导合格的P2P投资人在这个全国性的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笔者认为,在对商业模式本身进行改革,引导合格的P2P平台成为类券商之后,监管的各个要求将会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而不会再变成文字上的游戏。同时,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收集足够的信息数据,来对P2P行业进行分析,并对行业的不足之处做出进一步调整,使得P2P行业能够走向更将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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