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我希望资产管理人不当奢淫无度的土豪、不做兴风作浪的妖精、不做坑民害民的害人精……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行为上从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行业强盗,是不可以的。”

刘主席的喊话一时间使网贷私募拆分被称为妖精。应大家要求本文再来说说私募拆分。

一、关于私募拆分

私募拆分一般是指平台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的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该私募产品的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其注册用户即真正的平台投资人。

私募拆分的模式下,最低投资金额低、周期短、利率高、提现快,有点类似活期理财,极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为什么会存在私募拆分?因为私募产品一般投入门槛较高,100万起投,但是投资人数有限制,最高不得超过200人,而通过私募拆分的方式就可以变相的降低准入门槛和增加投入人数。

私募拆分最大的特点是投资人从直接投资变成了非合格投资者,而违规操作平台亦可通过管控关联公司,进而达到管控资金的目的。在合规网贷流转系统中,投资人有权决定资金的额度和流向,他们通过选择可靠的项目和借款人,直接进行投资,而网贷平台只是一个纯信息中介平台,并不参与交易过程和资金管控。

二、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虽然没有像P2P网贷那样爆发大额失联、提现困难、跑路等事件,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兼营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部分私募机构处于长期失联状态,以逃避监管。

二是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为违规。私募基金变相公募,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投资运作时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部分私募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严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是涉嫌违法犯罪。如虚假或夸大项目,违规保本高收益,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还有一些公司管理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

以上问题中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私募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进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以上私募拆分行为不但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而且,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制。

三、私募基金稳健发展之道

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为了使得行业更加规范,证监会于12月2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规定》)。两项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基金子公司监管新规的出台,无疑给基金公司子公司戴上了紧箍,基金公司子公司也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正确认识《子公司规定》、《风控规定》等法律法规,它们既是整个行业的“紧箍咒”,约束不规范行为,同时也是行业的“护身符”,某种程度上在保护平台。无论私募基金是否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合规显然是必须的:

1. 从募集对象看,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2. 在募集方式上,做到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

3. 基金管理方式上,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

4. 在获利方式上,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出资人要自负盈亏。

5. 在备案管理上,严格按照中基协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私募常常处在非法集资活动的边界,有时候难免陷入边界模糊的困境中,一念之间,天堂地狱。私募行业应当认真吸取P2P行业的教训,进行自我治理,实现由乱而治,走上归规范化发展的大道。万不可滑向刘主席喊话之境:“当你挑战刑法的时候,等待你的将是开启的牢狱大门。”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