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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在准入条件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所放宽。本文通过将此次意见与《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对比,剖析新政亮点,并借此思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未来可能的趋势。

亮点1:降低港澳资金设立小贷门槛

意见指出,港、澳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根据粤金融[2009]10号文第十三条要求,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此次意见的出台取消了上述要求,旨在鼓励港、澳资金进入小贷行业。

亮点2:全面取消股东持股比例限制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从全国范围看,这也是省级政府文件中首次全面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其示范意义重大。

虽然在银监发[2008]23号中规定,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10%。但各地监管文件中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放宽,通常的做法是设置上下限,如重庆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持股比例最高50%,其他股东最高10%,最低1%”。广东也是如此,粤金融[2009]10号文第七条规定“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不过,在广东辖区内,亦有部分地区率先突破上述规定。比如,深圳只限制了最低持股比例,其中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股东不低于5%;广州越秀区民间金融街则是在今年年初取消了网络小贷公司股东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只要求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不超过35%。

亮点3:拓宽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渠道

在投资渠道上,意见指出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投贷联动等股权投资业务,对外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此举进一步拓宽了小贷公司业务范围。简言之,投贷联动是小贷公司向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信贷的联动融资模式。对小贷公司而言,这种模式能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在融资渠道上,除进一步强调《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粤金函〔2016〕261号)之外,意见还指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资本实力,增资扩股不受成立时间限制。而根据此前粤金融[2009]10号文要求,唯有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才有可能被允许增资扩股。今后将不再有“成立1年以上”的硬性要求。

随着小额贷款行业不断规范和成熟,相信各地陆续会有更多类似的政策出台,股权比例放开已成定势,未来在投融资渠道创新上的政策支持将是小额贷款公司真正的大机遇。(谭鸿 |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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