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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不断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让国家、大众均“如履薄冰”,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负面字眼更成为“家常便饭”。由于种种问题平台的出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曾一度狼藉,P2P网贷更像极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很多投资者均“望而却步”。而去年年底,国家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让不少人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濒临打压或扼杀的担忧,让原本寒冷的冬日更加笼罩上了一层浓浓的沉重气氛。在此背景下,众多平台也战战兢兢的度过了一个新年。

而2016年,令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互联网金融却迎来了真正发展的春天。国务院、央行、人民日报、央视均几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声和正名。更重要的是,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家及媒体的高度认可。尽管2016年,跑路还在依旧,死亡也在依旧,互联网金融也在严格监管的主基调中发展,但行业却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势头。曾经行业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局面已经开始褪变。我们清晰的看到,在互联网金融一波又一波的大潮里,泥沙正逐渐俱下。

这一年,我们听过的跑路平台少了,我们见过的非法集资事件少了,而我们看到更多的却是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实体经济,为普通大众及中小微企业所做出的种种贡献。

如今,年关将至,回顾这一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都做了哪些事?

1月21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3月10日,央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研讨会,公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要求P2P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涉及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互联网上一些动机不良或者经营手段不正确,特别是欺诈,要有一些专项整治,有问题的机构不仅需要监管和自律,还需要整治。

3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发起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对外公布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消费金融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142家理事会员单位及红岭创投、有利网、积木盒子等在内的共计437名首批会员,基本覆盖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纪元。

3月26日,央视一套《焦点访谈》节目继去年9月9日报道“十部委互金指导意见”后,再次报道关注P2P行业,肯定了P2P通过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新业态:“P2P其实不是坏东西,出问题的其实也不是P2P。”指出,由于缺乏监管与自律,才造成了个别平台“挂羊头卖狗肉”的乱象。

4月10日,人民日报刊文《卷款跑路没那么容易了(政策解读·聚焦)》为P2P正名。指出,真正的P2P平台,只是借钱人和投资人的信息中介平台,不做资金收付和集中投资业务,即资金池业务。不是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P2P平台,不具备上述特点,特别是涉足资金池业务,就不能称之为P2P。

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信贷监管力度,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同时,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文件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同时指出整治重点:(1)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4)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

4月中旬,中国保监会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针对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明确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1)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2)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3)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4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采取“一户一档”,依据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节等,将P2P平台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提出对包括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在内的网贷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违规债权转让等主要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

4月,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专项整治分为方案制定、动员摸底、清理整治和评估总结四个阶段,拟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累计86项,号称“史上最严”。

8月中旬,网传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资金存管账户与平台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P2P平台只承担信息中介角色,杜绝平台私设资金池。

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同时,规定网贷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及各方责任,禁止混业经营。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当前及下一时期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相关部门也依据责任分工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10月13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7部门联合生成《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整治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10月,有媒体表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流出,并称,《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必须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规定互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三个部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与早前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相比,多出10项鼓励性信批项目。

11月28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重点提到,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而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已经处于经营阶段的平台,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整改类机构,需在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12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工作推进总体势头良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水平正逐步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安排部署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和要求。

12月中旬,网传消息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已定稿,今年年底前有望正式下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的《存管指引》在涉及操作层面的核心表述上已有调整。指出,每一家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不能多头存管。要求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这意味着之前的联合存管模式可能行不通了。

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这一年,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均在一步一步迈向正轨,走向合规。伴随着国家监管层“史上最严”的监管整治,互联网金融在痛苦中努力的挣扎着。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平台因为能力不足或者不合规而不得不最终夭折,而勉强活下来的平台却面临着银行存管、宣传“歧视”等种种难题。

虽然今年,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互联网金融想要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下去,就必须经历这一惨痛的转变过程,因为这只是一个变好的开始。不经历剧痛,怎能“生如夏花”?也许互联网金融由规范初起到发展成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在国家政策的不断扶持下,随着监管的逐步到位,互联网金融的黎明将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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