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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9月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首次发布《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之后,上海市金融办对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于12月30日发布《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6〕285号)。截至目前,共有广州、重庆、江苏、江西等地区早于上海发布网络小贷监管办法。通过横向和纵向对比,笔者发现《指引》值得关注的地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强化“小额、分散”原则

《指引》中最为亮眼之处在于其对单一借款人贷款限额的严格要求,即“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通过对比各地限额要求,不难发现上海网络小贷新政几乎是当之无愧的最严政策,不再与资本净额挂钩,而是直接设定上限,可谓是对“小额、分散”原则的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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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会超出不少人的预期,但是在此前《监管办法》已经可以看出一些苗头,《监管办法》虽然明确会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的互联网小贷公司予以支持,但也提到会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此规定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借款人的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要求完全相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既然二者同属网贷平台,均秉承“小额、分散”原则,相信《指引》中制定贷款限额上限应该是参考了P2P网贷监管办法。

二、强调“专业化经营”

相较其他四个地区,上海新规的另一个不同点在于其特别要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贷款业务的公司高管必须专职,限制高管兼职行为。具体而言,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上海市内办公。这条规定应当引起旨在通过获取网络小贷牌照实现集团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度注意,以免违背监管要求。

三、看重发起主体出身

根据《指引》第二条规定,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在出台网络小贷专门监管规定的省市中,除了重庆以外,广州、江苏、江西,也都特别要求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发起人在互联网业务方面的经验。

综上,上海网络小贷新政是严格按照“小额、分散”的指导思想制定的,虽然严苛,但也符合监管思路。只不过,那些寄希望于通过设立网络小贷公司来解决大标限额问题的P2P平台,恐怕要谨慎选择注册地了。(谭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谭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邮箱:tanhonglawyer@foxmail.com   微信:tanhong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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