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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民营银行要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并用较大篇幅对民营银行股东提出了众多监管要求,要求民营银行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营银行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所投银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所投银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明确了股权托管方面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5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该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明确了对股东的监管要求,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同时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民营银行百分之五(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民营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对民营银行股东未履约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民营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股东相关情况列入不良记录管理。

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并承诺在持有民营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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