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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支付机构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比例交存客户备付金,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本文提示以下关注点:

1、存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具有客户备付金资质的商业银行。

《通知》多次提到,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备付金存管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指定机构应当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人民银行和具有客户备付金资质的商业银行。

2、备付金暂不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吃利差”。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存入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暂不计付利息,此举将有效防止支付机构“吃利差”。

3、《通知》明确支付机构按照不同的交存比例交存备付金,但最终仍然要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交存比例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支付机构取得的支付牌照业务类型和央行的评级结果两个标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类型越多的,交存比例越高;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根据《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因此,本次集中存管的要求是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4、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5、备付金银行需履行相应的监督工作,信息归集、核对工作。

《备付金存管办法》将备付金银行分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除配合完成备付金交存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工作外,须继续履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归集、核对与监督工作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应继续做好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

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搭建后,将真正实现“集中存管”。

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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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邮箱:tanhonglawyer@foxmail.com   微信:tanhong68

李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法律尽职调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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