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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支付新规”)。早在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14部门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2号)。支付新规主要落实银发〔2016〕112号文中提出的对非银支付机构的整治重点。

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支付领域的继续

2016年4月,国办发〔2016〕21号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同时,银发〔2016〕112号明确央行对非银支付机构的整治重点主要是: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此次支付新规是对银发112号文中第一条整治重点的落实,仍然遵循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总体安排。支付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交存比例从2017年4月开始按照新规执行,这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要求2017年3月底完成验收和总结的时间节点高度吻合。

2、非银支付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

在目前支付行业中,交易端收入和资金延伸出的利息收入是支付机构重要的营收来源,现交易端的手续费,经过调整后约20%集中托管无利息,对第三方影响还是比较大。目前支付机构备付金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为9.52%,其中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这一占比最高为22.24%,网络支付机构为11.26%,银行卡收单机构为1.81%。新政对预付卡和网络支业务影响较大,一方面,由于各类账户开立形成的账户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支付结算形成的清算资金沉淀。新规对这两块都会有影响,而收单机构因不参与资金结算,影响较小。

3、要求实现一家银行存管 防止支付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目前第三方支付现状是,直联多家银行,开设多个备付金账户。而根据央行统计,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到70个。通过各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跨行资金清算,超越其经营范围,变相行使了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

4、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还有赖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建立

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要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还有赖于该清算平台的搭建。

总体来说,支付新规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支付领域的继续,其目的是不希望支付机构偏离主业,朝贷款机构发展,支付仍然要回归小额、便捷的支付宗旨。新政对不同业态的支付机构影响不同,对预付卡和网络支付业务为主的支付机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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