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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金交所存在自设投资门槛、监管规则不统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空缺等问题,如果再不彻底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险爆发点很可能就是金交所。

金交所或成互金风险爆发点

据媒体报道,自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后,多个地方金融办及证监局已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简称“金交所”)进行摸底排查,甘肃、天津金融办已停止审批新的金交所申请。

其实,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开始整顿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不规范行为。

但从目前情况看,治理效果似乎并不显著,各地金交所依然存在自设投资门槛、监管规则不统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空缺等问题,部分业务还与地方融资平台、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存在交叉,金交所正在逐渐积聚以下几方面的金融风险,如果再不彻底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险爆发点很可能就是金交所。

“创新模式”正当性值得思考

首先,从业务创新模式分析,金交所存在着巨大的创新产品带来的系统风险。

目前,笔者通过对国内40家金交所观察,大多数金交所产品募集渠道基本依赖于互联网线上募集、手机APP,并支持会员(投资者)的线上绑卡、支付和清算。因此,在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投资等服务形态上,金交所的线上平台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已无实质性差别,开展的所谓“理财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形态较为相似,金交所自身也成为理财产品的发起主体,直接向融资方提供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等“类证券化”融资服务,还参与地方债融资、房地产融资等专项业务。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的“房融宝”(全名“房屋直接融资收益权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为例,其实质就是通过“买入返售不动产类资产+相关方担保”进行融资,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8%-9.50%。类似的“创新产品”在其他金交所也有存在,成为当今金交所国内非标债权融资的另一“赚钱通衢”。

事实上,金交所这种所谓“创新模式”的正当性值得思考。除了增加他项权证的抵押,并通过收益分享、回购协议的方式实现回款外,其交易方式的实质依然是委托定向投资、定向融资、收益权分享或收益权转让等,不仅模糊了其与互联网融资机构的界限,而且这些产品直接投向了房地产资产,变成了房地产抵押融资类理财产品,带来了较大的短期带息负债的风险,属于本次清理整顿交易所不规范之列。

更有甚者,由于现行法律上对“收益权”及其基础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这类标的的拆分、转让不能有效追偿和维权,38号文就明确禁止“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但仍有不少金交所公然违反38号文令,以“金融创新”名义将拆分权益类资产销售,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且销售对象人数突破了200人限制,直接导致拆分转让受让主体扩大到非合格的投资人群。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由于并未发生持有人实质性变更,大多数受让人群无法直接进行追索。这等于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利用私募基金低门槛的准入资格去套利公墓基金高标准的融资活动,已经涉嫌非法公开发行业务。曾一度引起市场关注的“招财宝”与部分金交所联合运作下的私募债违约纠纷就是最好的证明。

自行决定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标准

其次,从投资者适当性分析,金交所内控管理手段难以奏效。国务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之后,原先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量客户纷纷转移落户金交所,而金交所对投奔而来的会员(投资者)虽然设置了准入标准。但是,会员资格门槛很低,内部风控徒有虚名。说白了,金交所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标准,就是金交所自行决定的,既没有严格法律界限和政策依据,更没有监管机构的认定许可,无法有效杜绝滥竽充数带来的金融风险。

例如,有的金融资产交易所需要注册会员“入会”,才能认购其定向融资计划、金e淘等产品,但并不需要满足任何“注册开户条件”,还有的金交所通过互联网在面向C端的理财业务时,虽然规定必须引入第三方的强担保措施,但实践中大多以信用担保替代,形同虚设,产品兑付风险被急剧放大。

再次,从业务监管层面分析,对金交所的监管存在代位失当和法律制度疏漏。

目前,我国对金交所的监管遵循“谁批谁管”和“归属地管理”原则,地方金融局对金交所实行全面代管。但问题是,金交所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资金募集、收益权转让、信息撮合、资产投资回购和定向融资计划,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这些业务基本都是围绕证券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开展的,只有三会才了解这些业务实质,懂得如何监管。

地方金融局不仅不属于三会管辖,而且对这些业务不甚了解,长期以来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效率和监管制度存在重大疏漏。于是,金交所无形之中成为游离在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以外的一种特殊代管存在,监管不过就是“走走场,过过账”,并无真正监管处罚能力。

最后,从员工激励机制方面分析,金交所业绩推进方式并不利于防范风险的发生。

在40多家金交所中,大多数金交所按照产品销售规模来对员工提成奖励。这种赚取风险利差的激励机制,业务人员可能会轻视投资风险提示,甘冒道德风险来“完成任务”以获取自己“应得”的奖金。至此,金交所不仅远离了其作为一个交易平台的初衷,更异化为一种类似担保公司的信用中介,蜕变成利益当事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的中介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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