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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理论上不应该有自己的不良资产。但是,由于行业发展经历了不断试错的过程,平台或多或少有刚性兑付的历史,在投资者风险教育匮乏的年代,如果让投资者自担风险,那么平台或许将面临更加危险的 “经营风险”。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对于借款人违约的债务,平台可能会有选择的代担风险。对于平台的不良资产,如果处置得当,除了经济损失的挽回,还可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往往是金融行业的命脉。

P2P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并无二致,包括依法收贷和资产处置两类。资产处置是指包括催收(电催和地催)、重组、债权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其它转让渠道等处置方式。依法收贷是指,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申请执行等,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法律方式回收债权。

在常规资产处置无效,或者出现借款诈骗、恶意欠款、借款人失联等情况时,应采用法律手段介入。可以说,法律手段是最后一道防线,无论能否最终成功回收债权,将“老赖”通过法律手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不失为一种惩罚机制。即便有2016年4月44部委、中央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老赖们下了12道杀手锏,但法律途径对于P2P不良资产处置来说,实践中也并未大开方便之门。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早期交易结构的不规范等问题,导致P2P有关的民间借贷诉讼,难免会遇到法律关系认定、电子证据认定等难点,更有甚者,会因为法院曝光率过高,而引发更严重问题的先例。对于网络借贷法律从业者来说,设计的每一种交易结构、交易文件,均要为以后法律处置做好充分准备。

1、 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P2P交易模式下,形成的是借贷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方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应该是贷方,但当平台或者第三方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时,理论上应取代贷方成为诉讼主体成为实际的债权人,但法律对于取得实际债权人的资格有诸多限制,如平台作为债权受让人是否与信息中介的角色违背?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有效送达?债权转让能否与最初的贷方达成协议?实践中,法院对于审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案件非常谨慎,一旦对某一环节存疑,即可能构成胜诉的障碍。法律关系是由交易关系衍生而来,交易关系定位时应优先从法律层面考虑。

2、电子证据的充分性

P2P所有交易都通过网络完成,交易过程均为电子数据的记录,在诉讼时,主要依赖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指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首先要具备证据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电子证据之间还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除此之外,引入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也有利于加强证明力。

3、 法院曝光率的适度性

16年12月底,曾经爆出某大平台,因在同一时间段内向地方法院提交的案件量过多而导致法院认为有巨额资金来源在民事案件中无法准确查询,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笔者认为,此事件看似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却是一个必然事件。如果说平台以自有资金垫付还尚可算是一个“合规”的层面,那超出平台垫付资金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怀疑其资金来源的问题。又或者,即便垫付资金来源合法,但由于诉讼而引发平台经营风险,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平台在诉讼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适度性问题,虽然可能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但是,适度性诉讼考验的是平台的法律智慧,是一种法律上的“情商”。

网贷行业就像西天取经,从最初风光无限的美猴王(行业爆发期),到突然被打落五行山(E租宝事件对行业的影响),再到历经各种磨难(合规整治),如果再打通了这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后一道关卡,才算是取得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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