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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启动了对辖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本次普查工作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风险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摸排辖区融资租赁企业10大情况;重点检查内容共有10项;采取6大普查方式。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摸清本区域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情况,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融资租赁行业自查报告表》、辖区融资租赁企业核查总体情况;对于行业集中度高、辖区融资租赁企业超过50家的区域,2017年2月28日前报送。

普查内容分为重点普查企业和重点检查内容两大部分,每一部分又细分为10项。其中,重点普查企业内容主要包括: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较多的企业;关联交易较多,特别是售后回租项目较多承租人为关联公司的企业;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业务发展速度异常,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行为;是否存在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提供股票交易资金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传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例如网络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涉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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