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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立春,万物开始复苏,没想到的是,倒春寒送来了一场小雪。然而,网贷行业却吹来一股春风。相信这股春风会从鼓浪屿吹遍全中国。

昨天晚上八点多,厦门市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消息来源网贷之家。开创了P2P登记备案制的先河。今天肥皂大叔对这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做一个解读。

看遍全文,很多内容和之前银监会下发的《备案登记管理法办法》步调一致。以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为主,以鼓励创新为辅助,以备案为先,对接资金存管、电信业务许可在后,为顺序。这些内容其实表达了监管部门防控风险爆发,让互联网金融稳步有序发展的主基调。总结一下就是,把住风险,循序渐进,备案登记,对接银行,办理电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篇《备案登记指引》重点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也有一些新的亮点,值得投资人和行业人关注。下面肥皂大叔就简要分析一下。

一、专业化经营深入其中

网络借贷中介的专业化经营问题,已经不算是新问题了。这次《备案指引》讲专业化经营问题落到了实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关键词“专门”。言下之意就是讲:你必须是专一的干网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才是叫网贷机构。而依法设立中的“法”指的就是从工商局依法登记。

第三条中: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这里重点表述了网贷机构在工商登记在册的营业范围中,要把网络借贷中介等相关内容表述出来。这点至关重要。现在的平台,大多数没有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营业范围。有很多的都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还有商务公司、科技公司等等。如果以后要取得备案的话,营业范围里必须要带有“网络借贷中介”了。从营业执照这块招牌上“显示”出来。让投资人知道你到底是干啥的。

第三章: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对已经存在的平台,如果要想在金融办备案,必须要先把自己的营业范围“规范”。这条政策就正好解决了刚才说到的,很多平台范围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再一次表达了“专业化”经营。未来的P2P,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所以,投资人在未来考察平台的过程中,先要看明白运营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还有平台号称自己没问题,已备案。范围里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一项。或者这个平台又卖保险、有卖私募基金。那这就是个“假平台”。

从这一点上讲,让P2P的经营范围专业化,标准化,统一化。除了更好地防范P2P“乱经营”的风险外,还让投资人能有一个直观的参考,方便投资人判断。当然,一个平台安不安全,可不可以投不是看个“经营范围”就能决定的。然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平台、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您见过餐馆经营范围里面带“药品买卖”的吗?

二、“新设要交法律意见书”成为亮点

记得在去年,肥皂大叔提起过私募基金监管和P2P监管的对比。其中很大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当年的戏谑之言成真,现在P2P也要求了。那么这个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怎么写?行业人应该如何准备?律师的审查要点在哪里?投资人怎么看?

我们先看政策要求:

在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机构提交资料中,第十一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那法律意见书都包含什么内容呢?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这个条款中,已经将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平台审查什么,平台需要提供什么表达的很清楚了。那么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肥皂大叔没出过P2P版本。但是私募基金版本的法律意见书到见过不少。在这里要提醒平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工作者是守护法律的卫士。平台千万不要想着得过且过、抱有侥幸心理,对律师进行蒙蔽,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欺骗。每一个律师都会“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所以,平台一定要对律师实话实说,一定要摸着自己的良心提供政策中所要的资料。关于法律意见书我们详细来说:

1、资料真实性:律师会对平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是指平台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为这些资料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唯一凭证,也是工作底稿。举个例子:平台提供了公司章程是在工商局打印企业档案得来的。这些都需要律师亲自检验并加以形容。

2、工商登记情况:提供资料就是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在网上查询是否真实的登记有效。也可以打印企业工商档案来加以辅佐。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按照公司章程、全国统一工商公示信息或者出资(实缴资本)银行回单来判定是否真实。而这一个判定能体现最大的股东是谁?所有权在谁手里?律师会对上述材料加以描述和形容。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见书来表述股权结构,不仅仅是专业、权威。更让投资人一目了然的看到股东是谁。那些“假国资、假上市”为背景的平台将成为历史。以后,平台再也不能乱认“干爹”,乱写股东。

4、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需要律师的专业形容。这里肥皂大叔告诉大家,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就是公司股东,也不一定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不一定是公司法人,也不一定在公司上班。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其他关系、协议等一些手段来“操纵”公司。以前大叔把他们比喻成“幕后黑手”,当然,贬义的有点多。其实,调查处实际控制人很有必要。在众多雷了的平台中,90后当法人的例子少吗?美女老板的现象都烂大街了吧。

5、基本运营设施和条件:这一条看似笼统其实暗含着深意。从常理来说,平台需要提供办公场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固定资产单据(看看你有多少家当,比如说服务器),人员的员工工资待遇等等。重要的是,这里面是不是也暗含了注册资本的问题?

虽然新《公司法》已经不需要企业在进行验资(特殊行业除外)。但是,起码要有能达到开张营业的资金吧。如果注册资金写10亿,实缴资本1分没有。那么你拿什么租房子?拿什么买固定资产?拿什么打广告?也就是说,基本运营设施是指的你的硬件,你需要有东西有人。基本运营条件指的是你得有钱,没钱你开什么公司?你不能当天开张就能有利润吧?还记得上线半天班就跑路的平台吗?

6、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在这一点上,属于未雨绸缪。律师将提前了解和审核P2P未来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就是,让律师给你把把关,看看哪些是可以做的,那些是违法的。多了律师把关,也许未来资金池或许会越来越少。也许未来抵质押合同、包括贷后管理将变得规范有序。暴力催收的故事大家还记不记得?

审核P2P公司的管理制度。这一点私募基金也有。证券基金业协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各种风险防范制度,比如说《防范内幕交易》、《风控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并不是写上几个,或者有制度往墙上一挂就没事了,既然订制了就要履行责任。过说不做假把式,如果有这样的公司,那离着“倒闭”也就不远了。管理制度是未来P2P公司自查、自我纠正,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7、合法合规情况:合法合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公司合法合规、业务的合法合规。最为重要的是人的合法合规。在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中,不仅仅要调查公司有没有负面信息、有没有涉诉处罚记录,更重要的是要还要调查运营者(公司高管)的信用记录、犯罪、涉诉记录、工作经历等等。其实金融最大的风险在于人们的运营。金融有什么?人+数字+白纸。重要的是人在白纸上写数字。那些跑路平台换个地方从新干的例子大家还记不记得?

总之,法律意见书的存在将新设平台的合规性推向了高潮。也就是说,新设平台以后干点非法的事成本大了去了。说的再直白点:拉上律师和律所给平台做担保。投资人看到这是不是高兴了,觉得大叔分析的有道理。是不是以后备案的,有法律意见书的我就放心大胆的投了,没风险没毛病!

呵呵哒,依然有风险。

不是肥皂大叔玩晒。而是,不管是什么外力因素都无法从根本上消灭风险。我是风控——控制风险。没听过风杀这个职位吧?都封杀了那就全别玩了。

远了不说,大家可以百度,北京某某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有问题,被基金业协会禁入、处罚。某基金管理人也有法律意见书,年底依然人去楼空。法律意见书在厉害不可能24小时抱住人家平台的腿不让你跑啊。所以大叔劝投资人还是冷静点,三思而后行。

三、惩戒条款的出炉

终于盼来了相对“严厉”的惩戒条款。之前肥皂大叔表达过,如果“规范形”政策没有惩戒条款,就如同和靴搔痒,等于没写。我们看看这次的惩戒条款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谈话,让你知道错了,在出具警示给你亮亮黄牌。在不听话就改正通报批评,给你红牌罚下了。最厉害的是如果违法,直接计入诚信档案。这是要上黑名单的节奏了。大叔觉得这样好!挨打要立正!

不光有这种行政罚款,还有金钱上的。罚款3万!!!大叔觉得有点少了,别说3万,30万依然会有人不长记性。这就好比NBA球员赛场斗殴,禁赛罚款,有的人上了场还打。

最后如果是违法犯罪的,要追求刑事责任。这里肥皂大叔有个疑问,一旦构成犯罪了?如果界定?如果在构成犯罪追究责任的同时保护好投资人权益?我相信是每个投资人所关心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还需要监管进一步的说明。

说到最后,肥皂大叔很开心,厦门市金融办给2017的P2P监管年,开了一个好头。《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受到了监管部门得认可,也标志着P2P未来将走向合规化、正规化。但凡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控制风险与监管,当风险和收益并行着的时候。如何让投资人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也是我们每一个参与P2P行业的人将要思考的问题。期待2017春天的到来,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鼓浪屿的香樟树会香气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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