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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管细则一直是高悬在网贷平台头上的“一只靴子”,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终于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只靴子终于落地——是软着陆还是硬着陆?本文用数字来为您说端详。

0——免责条款

对于银行来说,《指引》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这个免责条款,解决了银行长期以来在存管问题上裹足不前的最大担忧,让更多的银行愿意加入这个市场上来。一直以来,由于为网贷平台进行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连带风险,让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大行均不愿意提供服务,只有城商行成为存管的主力。虽然城商行有创新冲动,但是行在技术、网点、规模上的劣势,某些城商行甚至因此坐地起价,推高了资金存管的成本,也使监管层意识到它们并非最合适的存管对象。

事实上,前段时间就有国有大行已经闻风而动,也证明了大行对于资金存管业务并非不看好,只是受制于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已——毕竟在银行存款大搬家的年代,网贷投资人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金矿。

免责条款扫除了银行对于存管业务的心理障碍,也使得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个市场,不仅能够为投资人提供更安全的选择,也能够在竞争的情况下使存管的成本得以降低。

1—— 一夫一妻

《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虽然此前许多平台都可以做到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在技术和数据上也并没有实现的难度,但是这一条却要求网贷平台和银行只可以“一夫一妻”。对于前期已经进行银行存管的平台来说,“先发”并不一定具有先发的优势,而且在面对今年可能进入这一市场的大银行的诱惑,这些平台将要面临着“从一而终”还是“离婚再娶”的艰难选择。

5——5年保管

《指引》”第十二条的第(七)点规定:“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从原来的15年减为5年。15年是之前银行对于客户资料的保存年限,一方面,与传统银行资料相比,网贷投资要更加小额分散,数据量也更大,电子证据保全同样也要考虑到成本和银行的IT系统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网贷投资人在银行存管后开设的只是虚拟子账户,虽然本次指引没有明说是二类户,但显然它的功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更何况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据保存可以更加去中心化,网络天地有更多的证据保存的“应许之地”。

365——每天对账

《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监管必然带来成本的提高,正如美国证监会对于P2P的监管导致了高额的法务成本,令英国老牌的ZOPA也吃不消而退出美国市场,这一条对网贷平台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一种隐形的门槛,将不符合条件的平台“兵不血刃”的淘汰掉。

2——两座大山

《指引》第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虽然银监会的《指引》促进了银行业的存管,但是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要想成功在银行存管,还有备案和CPI证两座大山,而且这两座大山还可能是银行存管的前提条件。有消息认为今年824是网贷整改的大限,要翻越这两座大山,留给网贷平台的时间其实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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