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2月23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出台,各方解读偏乐观,认为监管政策出台都是利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观点认为资金存管落实后,资金池、庞氏骗局、卷款潜逃等难题将可解。笔者则认为,投资风险依然不可忽略,接下来就跟大家谈谈利好和风险。

1、降低银行门槛,鼓励更多银行参与资金存管业务,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从监管的角度考虑,新的资金存管指引很大程度上降低对资金存管人的要求,提高了业务的可操作性,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参与进来,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1)允许存管系统外包开发,促进更多银行参与

笔者认为,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去年出台后,业界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存管系统到底应该是银行“自主开发”还是允许“外包开发”。目前,很多中小银行不具备开发相关技术系统的实力,即使能开发,系统的可用性也大打折扣。实际上,已对接不少平台存管的银行也大多采用第三方开发的存管技术系统。正式下发的《存管指引》在第十条第二款,也将原来的“自主开发……技术系统”改为“自主管理……技术系统”,意味着允许银行将技术系统的开发进行外包,只要具备自主管理和运营的能力,这极大的降低了银行参与存管的技术门槛,也更加注重资金存管的实质是银行对钱的监督管理而非系统开发,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2)降低存管人要求,取消跨行清算支付能力

第十条(四)款对存款人要求“具备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删除“跨行”二字。此外,将“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改成了“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等,对存管银行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

(3)删除存管报告部分指标,提高监管可操作性

对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管报告,《存管指引》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信息。不仅减少了银行的工作量,而且明确了监管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资金用途才是银行的主要责任。

《存管指引》的上述变化,对于投资人而言,未来不必担心资金被随意挪用;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资金存管指引降低存管银行的要求,未来会有更多的银行参与到资金存管业务,同时因为有竞争,平台的相应成本可能也会较之前有所下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之前一些已经有系统开发的银行因为指引迟迟没有正式出台,业务处于停滞状态,现在也可以重新开展对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

2、分账管理有效地防止担保人账户资金挪用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存管指引》第六条特别明确提出担保人,要求和借款人、出借人等一样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指引第十二条提出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两个条款中均提到“担保人”,笔者认为,该条款中的担保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对于目前存在争议的风险备用金来说,其实质是担保。如根据指引要求,原则上应纳入担保人账户。指引的这种分账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备用金被挪用,如宜人贷将风险备用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将被禁止。

3、商业银行不负责审核借款人真假 投资风险依然不可忽略

虽然《存管指引》对网贷平台、出借人、担保人等资金作了明确监管规定,提高了资金挪用成本,但是依然解决不了平台发行假标套现、或者平台风险管理不力等问题。因为《存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网贷平台故意发行假标,套现跑路,商业银行是不负责的。所以有人认为资金存管落实后,资金池、庞氏骗局、卷款潜逃等难题将可解,必然是一厢情愿。投资者在投资时依然要对平台认真进行筛选,不能仅仅因为平台完成银行存管就盲目投资,依然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股东背景、组织架构、核心人员从业经历等基本信息,充分了解平台的信息披露后合理投资。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