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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主要是为个人或家庭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款服务,作为刺激消费、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金融配套服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下,伴随着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技术驱动及资本助推等多重利好,我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和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特点

一是多类机构参与,形成差异化分层竞争局面。在政策推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展现出强劲发展势头,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布局消费金融领域,逐步形成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P2P网贷、小贷公司、分期购物平台等多种主体参与的多层次竞争格局。其中,商业银行仍是消费金融市场主导力量,消费金融公司则是银行的重要补充,与传统消费信贷业务形成差异化竞争。目前,银监会已批设17家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1077.23亿元,贷款余额970.29亿元,行业累计发放贷款2084.36亿元,平均单笔贷款金额0.86万元。

除了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这类传统持牌机构,电商、P2P网贷、分期购物平台等机构纷纷推出消费金融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微粒贷、分期乐等。这类机构创新性强,注重客户体验和服务效率,通过自身各具特色的生态体系及业务场景,细分市场,针对特定群体深耕细作,覆盖了大量消费者,成为消费金融市场最活跃的参与者。但总体上,这类机构市场占比较小,风险偏好较高,产品较为激进。

二是消费金融平稳较快增长,市场潜力巨大。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稳步增长过程中。2012年以来,月度规模增速逐步攀升,而期限小于一年的短期消费信贷则表现出更高的成长性,占消费信贷总量的比重从2007年初的8.7%上升至2015年的20.4%。

政策支持和国民消费能力提升是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支撑。一方面,国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稳步提高。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2014年增长8.9%;2016年1-9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另一方面,政策支持为消费金融快速发展提供空间。消费金融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是普惠金融的有力手段,有助于拉动消费、提升资金跨期配置效率。2016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消费金融的发展,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此外,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市场争夺及资本追逐,都对推动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是差异化功能定位,形成多层级的消费金融服务市场。随着传统消费向线上迁移发展,具有零售商背景和众多客户资源的消费金融机构积极探寻线上线下互动的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可任意切换的服务场景,全面提升客户体验,完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别于银行和传统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业务模式和功能定位。目前,消费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依托零售商布局消费分期市场。通过与零售商建立合作关系,布局耐用消费品分期市场,将消费场景同信贷产品无缝衔接,在个人消费环节提供即时分期服务。二是自建渠道经营现金贷款,向优质低风险客户发放额度相对较大的一般消费用途贷款。但是,此类贷款没有消费场景,贷款用途较难把握,消费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富能力和信用情况开展业务,风险较高。

消费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是外部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风控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信息渠道窄、成本高,现有中低收入群体的征信信息获取渠道少,来源较为分散,且查询费用较高,增加了消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随着信息技术在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方面的应用普及,客户规模和数据资源逐步积累,但风控数据未经周期性验证和迭代,风控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共享征信信息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二是产品创新较为激进,风险偏好较高,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和群发性。一方面,为拓展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不少机构自身或借助关联公司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某分期乐依靠旗下P2P平台理财产品转让针对大学生消费金融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在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杠杆倍数的同时,也将风险转嫁到理财端投资人,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另一方面,以高利率覆盖相对较高的不良贷款损失,对杠杆的依赖性较强,不少机构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合理利息范围。一些机构通过手续费等名目掩饰分期贷款高息复利性质,贷款逾期后不及时提示,使用非法催收手段,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有待加强。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包括信贷欺诈、支付安全、信息泄露等风险日益暴露,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更需得到保障。消费金融与银行服务形成互补,客户定位侧重于传统金融体系较少覆盖的中低收入群体,如大学生、蓝领工人、职场新人等,客户平均年龄偏低,工作岗位相对不稳定,流动性较大,并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没有个人征信记录。这类群体的消费需求与收入及融资能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能够获得的金融服务和受到的金融消费教育非常有限,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其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

四是监管缺位环境下由消费者承担试错成本值得商榷。一般来说,法无禁止则可行。但金融行业属于特殊领域,关系公民财产的根本利益。因此,遵循法无许可则禁止,即特许原则,不论是西方发达市场还是我国多年的金融监管实践都是如此。随着新技术发展和金融模式创新,既有法规难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因此监管总是滞后于实践,加之为培育市场存在一定“放水养鱼”的观念,新兴市场难免出现监管空白。在行业发展初期,金融模式不成熟,本身可能具有较高风险,加之缺乏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监管和自律,行业鱼龙混杂,野蛮生长,容易滋生欺诈等道德风险,试错成本不容小觑。例如一度处于风口浪尖的网贷行业,从发展至今倒闭跑路的平台不在少数,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除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外,目前许多实质上从事消费金融的机构不持有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发生风险,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相关建议

一要尽快完善消费金融相关立法。近来,《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但监管层面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对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和监测的顶层制度规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仅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对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不具有相关牌照的网上购物平台等机构并不适用。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办法,明确准入门槛和管理要求,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要加强监管协调,从主体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我国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类型多样,持有银行牌照、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牌照的各类机构都有参与,对应的监管部门分别为银监会、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在我国目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下,难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现阶段,国内消费金融行业缺乏全国范围的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协调和处置能力,亟需建立面向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从主体监管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三要坚持以风险控制为核心,践行普惠金融理念。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甄别、定价和风险控制能力。消费金融由于具有无抵押无担保、小额分散、面向“草根”等特点,其面临的信用风险整体较高。面对需求和行为碎片化、多样化的中低收入客户群,监管机构应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数据挖掘与分析,多维度交叉验证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有别于传统银行授信的多层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发挥推动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

四要尽快完善征信等配套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相关方面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探讨财税政策支持的可能性,完善行业发展基础设施和配套机制。加强在消费金融产品设计、合理定价、信息透明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消费者合理消费的信贷支出问题,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和过度负债的情况出现,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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