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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进入收官阶段,P2P网络借贷行业在穿透式监管下进入关键合规整改时期,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已收到地方金融局下发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加之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信息披露等监管细则的陆续落地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整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合规整改压力空前巨大,急需针对监管提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及合规整改要求有一个深入而明确的认识。近期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高管在向笔者咨询合规整改解决方案时,提出了两个带有普遍性的合规性问题:资金端准入机构投资方是否合规?资金端自动分散投标是否合规?笔者针对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系下对于资产端及资金端对接方式的合规性进行解读如下:

1、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体类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在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下,资产端借款人及资金端出借人的主体类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组织,都是合规的。依据资产端借款人及资金端出借人的不同主体类型,资产端及资金端的对接方式可以有9种排列组合如下:

A、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B、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法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C、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其他组织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D、法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法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E、法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F、法人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其他组织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G、其他组织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其他组织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H、其他组织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I、其他组织作为借款人的资产端对接法人作为出借人的资金端。

2、资金端准入机构投资方是合规的。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依据《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机构投资方与个人投资方相比,具备更强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更为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更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拥有更加丰富的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通过智能投顾、自动评估、自动投标、自动撮合、自动匹配等技术系统,引导机构投资方投向信贷风险及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融资项目,引导个人投资方投向信贷风险及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融资项目,以此实现防范信贷风险的监管目标。因此,资金端准入机构投资方是合规的。

3、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体数量可以是一个及多个。

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系并未对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体数量作出义务性及禁止性规范。依据“法无禁止不为非,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资产端借款人及资金端出借人的主体数量可以是多个。因此,在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下,资产端借款人及资金端出借人的主体数量,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都是合规的。依据资产端借款人及资金端出借人的不同主体数量,资产端及资金端的对接方式可以有16种排列组合如下:

A、单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B、单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C、单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D、单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E、单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F、单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G、单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H、单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I、多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J、多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K、多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L、多个借款人的多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M、多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N、多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多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O、多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多笔贷款资金端;

P、多个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资产端对接单个出借人的单笔贷款资金端;

4、资金端自动分散投标是合规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依据《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及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借贷限额,通过智能投顾、自动评估、自动投标、自动撮合、自动匹配等技术系统,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投向多个融资项目,以此实现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的监管目标。因此,资金端自动分散投标是合规的。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系下,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体类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体数量可以是一个及多个。因此,资金端准入机构投资方及自动分散投标都是否合规的,符合P2P网络借贷现行监管框架体系的要求。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机构准入资金端,分散投标道路宽。合规经营金不换,从容通过整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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