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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力的弥补了传统金融领域难以覆盖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缺点,而且由于其投资门槛相对较低,深受投资人尤其是年轻白领阶层的欢迎。但由于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各平台的网络借贷模式也繁杂多样,投资者难辨真假。本文从网络借贷模式入手,并结合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网贷模式加以合规分析和定位,以期对投资者和网贷平台有一个正确导向。

一、网络借贷产品模式

(一)传统网贷产品

目前网贷市场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产品:

1、信用贷

该种网贷产品主要是从借款人的借款是纯信用借款的角度来界定的。网贷平台获取信用贷借款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借款人直接向平台进行申请;二、借款人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借款需求,该第三方机构将借款需求提供给借款平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和网贷平台一般是战略合作关系。第三方机构就其提供的借款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预先向平台交付一定的保证金,以用于逾期时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2、车贷

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车贷市场一般由购车贷和车辆质押/抵押两种类型的借款。购车贷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主要是支付购车款项,而车辆抵质押贷款则是以车辆作为抵质押物进行的借款,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没有要求。

3、房贷

房贷即是借款人将房屋进行抵押以获得借款的一种方式。目前网贷平台中的房贷产品一般也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1)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尽调后,指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一定额度的款项。指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形成的债权在网贷平台向投资者进行转让。

(2)有放款资质的小贷公司或与网贷平台有关联的第三方先行抵押放款后再把债权在平台进行转让。

4、赎楼贷

赎楼贷的借款目的主要是用所借款项结清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借款,从而解除房屋抵押,并将解除抵押的房屋出卖或再次抵押给银行,用出卖所得或再次抵押贷款所得归还网贷平台投资人出借款的一种网络借贷形式。赎楼贷属于一种过桥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比较短,且借款人一般都会提前授权网贷平台代其行使归还借款、解除抵押以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或再次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手续,违约率较低。

(二)创新类网贷产品

1、网贷和商业保理的结合

商业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核心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公司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目前网贷平台与商业保理合作的方式通常有两种:

(1)保理公司借款给债权企业,受让债权企业应收账款,并通过网贷平台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

(2)保理公司和网贷平台公司合作,向网贷平台推荐优质债权人企业,由债权人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平台借款或在平台上直接将应收账款分拆转让。目前以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最为普遍。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增信,网贷平台通常都会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逾期回购或引入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等对投资者进行本息保障。

2、网贷和融资租赁的结合 

融资租赁主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并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以协议价格获取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融资形式。

目前市场上网贷平台和融资租赁结合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租金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投资者在取得债权的同时取得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的担保权利,其基本模式如下:

图一:租金债权转让模式

(2)租金收益权转让模式

租金收益权转让模式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中的收益权转让给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融资租赁公司仍然是租金债权人,投资者只取得租金收益部分的请求权利。在该模式中,由于投资者既没有取得租金债权,也没有取得对应的担保物权,为了对投资者进行增信,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提供担保或承诺履行租金逾期后的收益权回购义务。其具体模式如下:

图二:租金收益权转让模式

(3)直租模式

该模式无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承租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需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并把购买和租赁方案通过网贷平台展示给投资者。投资者委托平台采购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投资者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网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作用,该种融资形式名为租赁,实际和借贷无异。风控方式也和一般的借贷方式无异:由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证等。

3、网贷和供应链金融的结合

供应链产品生产、销售模式下,上下游中小企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为销售方时,其销售的款项一般存在账期;其为采购方时,核心企业一般会要求其预先支付账款;其处在生产阶段时,往往会存在货物积压,占用大量流动资金,且由于网贷平台融资的门槛低,融资效率高。网贷平台和供应链金融合作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网贷平台平台和供应链金融的合作模式一般有如下三种:

(1)应收账款转让方式

应收账款转让方式类似于上述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和融资租赁中的债权转让融资方式。应收账款实质上就是债权。与上述几种债权转让不同的是,该种模式是在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闭合的情形下进行的,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与保理和融资租赁中的债权转让相比,该种模式风险更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图三: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在该种模式中,网贷平台需要核实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间的真实贸易关系以及需要核心企业出具还款保证。账款到期后采购商直接将货款打到指定第三方专用账户以用于支付平台投资者的本息。

(2)预付账款融资方式

预付账款融资,即是供货商和采购商之间订立采购合同,由采购商向网贷平台申请融资。网贷平台对供货商进行尽调,确认其具备回购能力并与其签订货物回购合同或保证合同。供货商在采购商的融资请求得到网贷平台公司同批复同意后向网贷平台或三方指定仓库发货。网贷平台拿到仓单后在其网站发标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打到指定的供货商专用账户。采购商向网贷平台支付货物款项并取得货款所有权,一旦采购商不支付货款则由供货商回购货物。其具体融资模式如下:

图四: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该模式中,网贷平台的风控措施主要集中在:货物由其进行控制;核心企业向其提供回购或保证承诺。

(3)存货质押融资方式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主要针对的是拥有存货的处于供应链模式下的上下游企业,网贷平台通过控制存货以及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来控制风险。该种模式实质上是企业质押融资,与一般企业质押融资相比,其由于是在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闭合的环境下操作,且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风险更小。其基本模式也较简单。

图五: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4、金融产品权益拆分 

为了规避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以及提高金融产品资金的流动性,网贷平台上出现了以转让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的一系列产品。该种权益拆分模式,首先是合格投资人向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者管理方购买金融产品,如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然后创设产品收益权产品,并分拆后出售给网站投资者。其基本模式如下:

图六: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

 

目前各网贷平台对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的具体模式略有不同,但是都存在着变相突破相关金融产品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收益权转让是不是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如何理解收益权的性质?监管机关是否会将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解释为包括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这些都是上述做收益权拆分转让的网贷平台需要考虑的合规问题。

二、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和法规

随着近几年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网络借贷的先行者,它们为中小企业、个人融资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成为传统银行的重要补充。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治的滞后,对网络借贷缺乏有力的监管和规制,导致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的高发区。社会各界对出台相应法规和政策的呼声很高,监管层也一直努力回应呼声,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这些法规和政策内容的共同点在于:

1、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应回归信息中介的地位;

2、不得搞资金池和吸收公众存款;

3、将网络借贷限制在小额借贷的范畴,其为传统金融的补充;

4、平台不得担保和提供增信;

5、鼓励一对一的网络借贷模式,反对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6、防范平台信贷风险、道德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提高平台运行的安全性,对其技术安全和资金存管都提出相关要求;

7、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保护。

三、监管政策下网贷平台和网贷产品的合规定位

对网贷产品进行合规分析,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该原则一般为以下几点:

(1)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前所推出的产品不适用该法规或政策;

(2)监管主体属性原则:即一个监管部门下达的政策和指令通常只对属于该部门监管的领域起作用;

(3)行业属性原则:针对某一行业出台的政策只能适用于该行业。例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能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适用。金融资产债权在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拆分转让则不受其规制;

(4)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效力等级原则:根据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在适用某一法规时还要考虑到它的效力等级问题,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和违反部门规章的后果自然不同,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违法成本问题。

通过对上述金融产品模式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对网贷实行的监管政策,从合规层面来讲,需要重新对网贷市场上的金融产品进行定位。

(一)传统网贷产品

目前网贷市场上的信用贷、车贷、房贷、赎楼贷以及类银行贷款,普遍存在着借款人借款余额超限的问题;网贷平台在提供网贷信息时,往往并不是处在信息中介的地位,很多平台或平台关联人充当真实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线下借款合同后再在平台上以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发标借款。有的平台还会对出借人提供增信和担保,例如现在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的风险保证金和质保条款。按照监管要求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传统网贷产品完全合规,需要将借款人的借款余额限制在同一自然人同一网贷平台20万元以下,同一法人同一网贷平台100万以下。因此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贷款额度小的消费金融是未来网络借贷发展方向之一。网贷平台不得担当出借人,只能向出借人推荐借款人。同时网站要去掉风险保障金和质保条款之类的自我增信措施,可以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在实践中,网贷平台突破贷款余额限制的合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联合出借模式

该模式类似于我们比较熟悉的银团贷款。几家网贷平台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约定借款项目的审核标准和放贷标准等。由一家平台作为主放贷人进行借款信息审核,借款人信用资质考察和评估,有些主放贷人还获得其他联合放贷平台的授权担当抵押借款项目的抵押权人。其基本模式如下:

图七:平台联合出借模式

该种模式同样存在借款余额上限问题,由于一个自然人在所有的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一个法人在所有的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万。故联合放贷模式下,自然人放贷要达到100万(法人要达到500万),至少需要5家网贷平台联合进行放贷才可。由于网贷平台间的风控标准和放贷标准不一样,多家平台联合放贷无疑会增加沟通成本,且由于借款金额有限,该种模式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吸引力不大。

2、联合借款模式

该种模式和联合出借模式的理念一样,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借款人联合,一个是网贷平台联合。其基本操作为借款企业联合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几家企业一同到网贷平台进行借款,往往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对所有借款提供担保,关联企业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借款委托支付给借款企业,从而实现借款企业用款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图八:企业联合借款模式

由于每一个借款企业在同一网贷平台的最大借款余额是100万,N个借款企业联合就有100N万元借款余额。故对于借款企业来说,要获得大额借款,就需要尽可能联合更多借款企业一起借款。这无论是对网贷平台进行相关尽调还是借款企业间沟通交流,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和效率成本。

3、循环放贷模式

该种模式即是网贷平台给借款企业一个综合借款额度,在该额度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该模式需要借款企业核实自身现金流,一旦自身资金回流,或者资金充裕,即可以归还投资人借款,同时释放部分借款额度。这种模式保证借款企业随时有款项可以使用,对于缓解小的或临时性的资金压力有很大作用。

4、与金交所合作模式

由于规制金交所的法规和规章相对较少,且现时期监管金交所的主体部门尚不明确,众多网贷平台纷纷寻求与金交所合作,以实现业务合规。

目前网贷平台和金交所的合作模式主要为代销金交所产品模式。首先由融资者将融资项目在金交所申请挂牌转让。金交所审核后发布融资信息并将该融资项目包装为一款金融产品,并根据与网贷平台的战略合作协议将网贷平台作为该金融产品的发售端口。其次,网贷平台将该金融产品在自营网站上发售并由网贷平台的投资者进行认购。此时,投资者需先注册成为金交所会员才能认购该产品,以xx贷为例,其做法如下:

图九:与金交所合作模式

XX贷此时不仅是一个销售中介平台的角色,其实质上也是融资方的资金提供通道,对融资项目有审核和评测的权利,其将根据在前期对融资者的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风控决策并根据需要取得融资者设立的担保物权(也可根据与金交所的战略合作协议由金交所提供第三方的增信担保)。在此模式中,由于网贷平台代销的是金交所的金融产品,故该产品不受网贷法规中关于产品限额的限制,但是金交所金融产品的设计要符合规制金交所相关文件的要求,受让人不得超过200人,其投资门槛要高于网贷平台上的投资门槛。

(二)创新类网贷产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因此对于网贷市场上存在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拆分的债权转让行为,办法是明令禁止的,网贷平台如果想完全合规,即不得开展这些业务,已经开展这些业务的也应该叫停。但是,是不是说创新类产品以后就完全在网贷市场消失了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办法虽然规定了网贷平台不能从事某种类型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是并没有禁止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转让金融资产债权和收益权。因此,网贷平台可以考虑和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合作,平台的这些受限创新业务可以转移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转让。但是现阶段国家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监管越来越严格。2017年1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关于清理整顿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部门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指出:对于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以及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的交易场所予以清理整顿。故对于网贷平台将金融资产债权和金融资产收益权借助金交所平台进行转让的,要注意最终权益持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00,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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