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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RSCoin,且已进入初步测试阶段。挪威央行今年开始研究数字货币发行,并已经处于发行课题的早期阶段。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联储等机构对区块链技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值得一提的是,16年以来,我国工信部发布区块链技术白皮书、技术参考框架、区块链技术首次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央行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即将推出法定数字货币Demo等重大利好消息,从很大程度上提振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发行和流通市场,并为比特币与区块链初创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绿色通道。

尽管投资者对比特币的喜爱程度可见一斑,但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流通尚存在一定的匿名隐患。5月12日,一种以比特币支付的WannaCry勒索病毒席卷全球网络,使得曾经小众的比特币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大热点。比特币匿名性和难以追踪的特征使其容易被隐匿。匿名交易带来的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非法用途和故意炒作等隐患,会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胁。相应的数字资产的风险监管立法需及时跟上,让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监管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比特币实施穿透监管和分类监管。多个国家已开始着手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逐步通过立法规范比特币交易。美国各州相继推出数字货币监管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比特币交易;日本将比特币交易纳入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管辖范围,比特币交易所上线前需在FSA登记并通过财务审计;澳大利亚要求比特币公司提供客户详细信息并对比特币征收增值税;冰岛外汇交易法禁止民众进行比特币的外汇交易。我国央行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比特币平台反洗钱的规范正在推进中。

通过立法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规范,是比特币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价值的前提和保障。但要对比特币、区块链领域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类施策,应视其行为本质进行穿透性监管和分类监管。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分类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特别地,对通过比特币进行合法交易的投资行为要进行立法保护和监管,对通过比特币进行反洗钱等非法行为要按照相关立法进行严格监管。

其次,建立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对比特币账户进行监管。比特币 通过公开密钥技术进行交易,因此交易中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无法跟踪。另外,数字货币交易不通过任何金融或政府机构,没有第三方能够控制数字货币交易。在用户并不真正清楚工作原理和风险、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且监管缺少的情况下,这些事实容易引起信息不对称,引发诸如黑市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

建立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将比特币交易纳入第三方信用机构(数字资产交易行业自律组织)管辖范围内,对比特币交易所的上线进行登记并进行财务审计,并实名认证比特币交易账户。第三方信用机构对比特币账户的严格把关,有利于跟踪比特币账户,从根源上杜绝比特币非法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于数字资产交易行业自管自律而言,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建议可以成立行业自律联合组织,我国的区块链资产交易企业联合起来,进行区块链数据共享,在“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规划的指导下,协助监管部门制定数字资产和非银行支付等领域的交易标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再者,推出监管沙盒制度,允许比特币、区块链技术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应用。英国2015年设立了监管沙盒制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实行沙盒监管,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要在既定的“安全区域”内,按FCA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可在适用范围内测试其创新的产品和服务。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先后推出了不同版本的监管沙盒制度。在监管沙盒制度运用方式上几个国家大同小异,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模式。但在监管沙盒适用范畴方面有较大区别,新加坡沙盒监管的范围局限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的适用范围则更广,涵盖的产品或服务显著异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核心标准为是否有益于消费者。

对比特币、区块链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门槛、测试时间与测试方案,给予比特币、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企业更多的创新空间,有利于推动国内金融企业引领全球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进而降低国家系统性金融安全风险。

最后,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比特币交易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比特币建立在一个无国界的大平台上,构建了一个人人参与、所有节点参与监管的去中心化的安全交易系统。然而,比特币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网站一旦遭到黑客击破,其后果不堪设想。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把比特币和区块链纳入金融监管的大框架内,将其可控风险降到最低。

目前,比特币、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处于早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将来在比特币、区块链的发展应用中也都会遇到。比如,交易平台遭受黑客攻击,以比特币支付的勒索病毒事件等。针对上述种种担忧,无需过分渲染风险,而应辩证地看比特币创新应用与金融安全的关系。

总体而言,既要鼓励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安全领域的创新发展,也要将其放在监管沙盒的框架内发展。对比特币、区块链领域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分级施策,视其业务本质进行穿透性监管和分类监管。

(文/冯贺霞 杨望    原刊于《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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