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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为了防止“一机多用”、“信用卡套现”等商户欺诈情况出现,如果支付机构未能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不仅会面临大额罚款,而且如果违规程度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文件的通知》中规定的行为类型,支付牌照将不予续展。

特别是在《意见》中规定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或者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人民银行将追究收单机构的行政责任。

此外,根据央行就《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答记者问中提到,对个别支付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机构存在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接口、通过非客户备付金账户存放并划转客户备付金、外包服务管理不规范等严重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对相关机构处以较大金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因此,尽管对于未落实商户实名制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本次续展中也获通过,但是根据其监管态度,在此类情况下,支付牌照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机构来说,一方面,监管部门并非“一刀切”的取缔或者注销,而是给机构规范充分的时间,督促机构树立合规意识、强化风控水平;另一方面,为避免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前期被人民银行处罚的一些支付机构涉及商户和消费者较多、交易量巨大。人民银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充分考虑相关措施不会对整个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难以预期的损害,也要看到相关机构已经能够充分认识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主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惩戒。

对于机构来说,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成商户实名制及其他相应的规范化运作业务:

第一,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拓展特约商户过程中,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并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二,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三,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四,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五,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六,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建立健全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信息电子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记录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同一特约商户在不同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注册的信息进行关联管理。充分利用影像采集、区域定位等技术,采取多渠道交叉验证等有效手段,健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信息更新机制,持续加强特约商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第七,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八,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总之,支付机构应在落实商户实名制的前提下,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信息管理及维护,防止信用卡风险等其他收单市场风险事件,从而确保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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