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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的最初模式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点对点模式,中国银监会等五部委在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借贷的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指出网络借贷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在中国,网络借贷发生了模式异化,衍生出线上—线上模式、资产抵押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分线准备金模式。除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方案不明确以外,现实中,许多纯信息中介模式的平台没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降低信用风险,没能及时采取合适手段化解风险积累对用户信任度和平台商业可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是造成网络借贷模式异化的重要原因。虽然模式的变异有利于降低行业风险,但也存在其他多种负面影响。

1. 风险规避与网络借贷模式选择

(1)普惠金融视角下客户群体风险特征

国务院在2015年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指出,普惠金融是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并强调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以上服务对象普遍存在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较低的问题,群体收入来源不稳定,金融资产和高价值固定资产微乎其微,而中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到3年,企业经营不善极易触发违约风险。在普惠金融视角下,纯信息中介模式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具有本质差异,借贷平台对客户只做信息披露要求而不排斥高风险客户,这种模式下,所有人在享有金融服务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体现了《规划》中机会平等的原则。

同时,大量高风险客户向纯信息平台聚集。平台的另一端是风险偏好各异的投资者,应该说大部分投资者没有对风险的专业识别技术,更毫无任何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如果仅看到高收益率而不理解其背后的高风险性最终将造成巨大损失,风险规避型投资者既要考虑平台本身的可信度又要担心借款者的履约能力,有可能在过分谨慎中放弃投资。相较于一般投资者,平台作为信息提供方具有信息上的比较优势,为稳定投资者预期,平台对借款者进行全方位信用风险评估和提示投资者不同标的的风险特征显得尤为必要。

(2)信用信息缺失与模式异化的负反馈效应

纯信息中介模式的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依赖于积累的信用数据,只有具备大量数据资源才能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挖掘和风险模型测试。平台上线初期,参与交易的用户较少,用户种类和数量有限制约了信用风险评估水平的提升;在平台运行期,越来越多不能从银行获得信贷服务、低信用、高风险用户进入平台交易,虽然信用数据规模总量在上升,但是具体到个体仍然存在信用信息不足的问题;数据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需要长期积累,由于中国小额信贷需求高,短期内有大量高风险用户集聚,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发展落后于平台信用风险增长速度,这严重威胁了平台商业可持续性;相比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资产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多种因素叠加迫使平台必须采用其他方式控制信用风险。

此后,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服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资产抵押、以及线下审核的网络借贷模式成为对抗信用风险的主流选择。模式异化改变了点对点交易中借款人的自然状态,以牺牲效率优势、成本优势来换取资金安全。由于外在条件改变,一些借贷平台将主动选择优质用户群体,对高风险用户提出非利率条件,导致平台上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减少。高风险客户流失使关于他们的信用信息与行为特征数据积累也进行缓慢,甚至无法获取这样的数据,最终再次对平台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发展造成制约,形成持续的负反馈(见图1)。

总之,由于信用信息缺失,网络借贷存在四种矛盾。一是信用信息不足与信用风险识别精准性的矛盾;二是违约率升高与纯信息中介模式商业可持续性的矛盾;三是模式异变与风险客户对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矛盾;四是风险客户减少与平台信用信息规模积累的矛盾。

2. 模式异化的影响

(1)线上—线下模式推升交易成本

根据上文分析,模式异化是为了规避风险。线上—线下模式主要是平台本身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将信用审核这项业务在线下开展,通过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借款人真实情况及潜在风险,加强贷中、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相对于完全线上交易模式,线上—线下模式需要在业务展开的全部地区都建设实体营业网点或地区分公司[①],平台用户需要配合工作人员付出时间与精力,借贷平台企业需要在网点建设、租金、运营、管理以及人力上持续投入成本,这些成本的负担有可能是平台负责,但更有可能被转移给金融消费者。网络借贷内涵之一就在于将金融业务网络化来提供便捷性服务,信息技术带来的经济性在线上—线下模式中被弱化,推升了网络借贷交易成本。线上—线下模式也未必能够完全杜绝风险,如果借款者许诺实地考察人员一定的利益诱惑,很可能出现工作腐败与道德风险。

(2)资产抵押模式排斥低收入群体获得金融服务

资产抵押模式是借款人为获得资金支持将自有资产抵押给平台或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股权质押、票据抵押、艺术品抵押、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模式,如可投可贷、易贷网、微贷网等平台。一旦借款者发生违约风险,这些平台有权处理抵押资产来降低风险引起的损失。普惠金融重点服务的对象中大部分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相比纯信息中介平台,资产抵押模式不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支持,明显弱化了网络借贷金融服务普惠性。更进一步,模式异化也使网络借贷发生性质变化,使网络借贷更类似银行抵押贷款而非信用贷款,是以网络借贷的名义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行为而非金融创新。

(3)第三方担保模式降低网络借贷创新性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创新点是有助于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决策能力,对金融启蒙有重要意义;第二个创新点是一些涉及产能过剩行业、价值低或风险高的项目将被淘汰,这在股权众筹上体现更为明显,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在没有担保的网络借贷中,投资者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投资者将仔细甄别借款人信用、借款用途[②]、借款期限和利率然后再做出综合判断,只有足够的投资者认可借款人、借款标的价值与风险,借款者才能获得信贷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可以确保违约风险发生后的本息安全,但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既然投资风险大幅降低,借款人、借款标的的性质差异对投资者影响降低,投资者没有尽力识别价值与风险的动力,不再关注借款人本身信用和其借款用途,唯一最可能关注的是收益率。从更宏观的意义来看,第三方担保模式将弱化投资者金融教育而不利于金融启蒙发展,将弱化优质项目胜出的市场竞争逻辑而不利于经济创新发展。此外,担保机构也存在风险、可持续性以及维护商誉等问题,很难为所有人提供担保,很有可能对借款者有选择性担保。

(4)风险准备金模式面临监管缺位与道德风险

风险准备金模式[③]本质上是信用风险共担机制,“一处风险,全体分担”。网络借贷平台以风险准备名目从借款者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形成处理风险的资金,平台在借款者违约后将使用风险准备金为投资者提供垫付。这种模式满足普惠金融机会平等原则,不会选择某种特定类型的借款者提供服务,较好的保持了纯信息中介模式的成本优势和服务范围广的特点。其核心在于向借款者收取多大比例的费用,比例偏小将无法弥补平台坏账率,比例偏大将使借款者付出极高的信用保证成本。

但风险准备金所有权不清晰将增大平台风险。《管理办法》指出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活动,未对“风险准备金”作出任何说明。英国网络借贷平台Zopa也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但Zopa将风险准备金转入一个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安全基金(Zopa Safeguard Trust),没有任何权利使用安全基金,只有当借款者不能偿还贷款时,Zopa才能提取一定资金补偿投资者损失[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性质以及所有权界定模糊,风险准备金余额、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与平台自有资金严格分离都未得到信息披露,平台利用风险准备金暗中从事自融、高风险投资等活动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①] 建设营业网点或分公司的另一种原因是部分群体(尤其是老年人)没有利用互联网的技能,网络借贷平台希望建设网点来提高市场占有率。

[②] 个人信息、资金用途方面有信息造假的可能性,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严格审查信息真实性。

[③] 另一种模式是以平台自有资金进行担保或建立风险准备金,这种模式已经被中国银监会禁止。

[④] http://blog.zopa.com/2013/04/30/introducing-the-zopa-safeguard-offer/,Introducing: the Zopa Safeguard offer.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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