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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迅雷与参股公司深圳市迅雷大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迅雷大数据公司”)陷入口水战。两天之间共发五份公告、公开信,本来是关于“迅雷”这个商标的使用权问题,没想到却牵扯出了“玩客币”。

11月29日,迅雷向野马财经独家透露:迅雷大数据公司对迅雷及迅雷产品的诽谤和诋毁,是因为迅雷高管於菲在迅雷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倾吞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嫌职务犯罪,意图使用故意抹黑等手段试图转移舆论视线,其言论不足为信。详见下图:

同时,迅雷向公司全员发布邮件称: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於菲在迅雷集团的一切工作职务。详见下图:

但迅雷金融及於菲助理也向网易科技表示,昨日迅雷的事件与於菲没有任何关系(注:迅雷金融为迅雷大数据旗下企业)。

事实真相究竟为何?独角金融尝试向迅雷大数据求证,但未成功。

至此,迅雷与迅雷大数据一事的聚光灯已经落在了於菲身上,这位迅雷“高管”於菲究竟为何方神圣?

於菲何方神圣?

独角金融通过查询启信宝发现,迅雷大数据第一大股东为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下文简称“相成科技”)。详见下图:

而相成科技的股东信息中出资比例最高的股东(即第一大股东)就是於菲,详见下图:

此外,相成科技的另外一家股东企业深圳市紫米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的股东里也有於菲百分百持股的天津葆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另外一家天津市瑞趣科技合伙企业的股东里有疑似於菲的亲属於蕾。

在2017年6月~11月期间,於菲担任的职务是迅雷大数据的董事长,而同时,於菲被停职前,担任的是迅雷集团高级副总裁、迅雷法务部负责人、政府关系负责人,也曾兼管迅雷集团行政职务。

迅雷内讧前情回顾:

11月28日对于迅雷(XNET)而言,必定是不平静的一天。

先是迅雷发公告称:已正式撤销迅雷金融、迅雷易贷、迅雷小游戏、迅雷爱交易等业务的品牌和商标授权,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对迅雷商标的任何使用;并强调上述一系列业务均为深圳市迅雷大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大数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详见下图:

独角金融(uni-fin)发现,迅雷一度是迅雷大数据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后经过一次工商变更,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下文简称“相成科技”)取代了迅雷变成了迅雷大数据的第一大股东。

脱离老大位置的迅雷对迅雷大数据公司的态度很明确:哥只是你的小股东,以后在外面别打着哥的招牌。

但是迅雷大数据也不是吃素的,不但至今没有下线与迅雷商标相关的宣传文案,同时也发了一个公告,除了回应迅雷所说的商标问题,更是直接曝出猛料:玩客币为变相ICO、非法集资骗局。

“网传谣言来源是迅雷旗下网心公司负责人陈磊,是陈磊以其同时担任迅雷CEO之身份便利,打击报复迅雷大数据公司不愿在陈磊开展的玩客币违法违规活动中同流合污的单方面行为,并不是迅雷集团按照公司治理规程审慎决策后的违约表示。”公告中还称,“陈磊开展的非法发行玩客币活动,没有使用任何区块链技术,是个顶风违反7部委文件,利用非法交易所,非法群体传销,变相ICO,非法集资的骗局。”详见下图:

图片来源:迅雷蜂鸟金融

面对这么重大的指控,迅雷不干了,于是紧急回应:对于迅雷大数据公司声明中对迅雷CEO陈磊和迅雷集团毫无事实根据的诽谤和诋毁,我们会坚决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径进行诉讼。详见下图:

这场迅雷与“迅雷”的战争注定是没有赢家。不过谁承担的后果会更严重呢?

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普通的假冒别人的商标,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等,一般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敬律师对独角金融表示,根据央行等7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银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要求,如果还有企业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方式进行融资,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

不过,业内人士多认为,陈磊及迅雷通过玩客币变现ICO的可能性不大,毕竟作为上市公司和知名CEO,在监管明确禁止的情况下,顶风作案,成本较大。

但相对于迅雷大数据这类非上市公司,一连串消息对迅雷的影响明显更大,数据显示,迅雷股价盘前跌逾20%。

在此独角金融(uni-fin)做一个与“迅雷”相关的法律小科普。

关于非法使用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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