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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12月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网络小贷等机构的利率作出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指的是年华利率,下同)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现金贷”年化利率则普遍达到50%~200%,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在金融业,计算利率普遍以折算后的年化利率为准,实际上借贷业务的利率设定,与三个维度紧密相关,那就是金额,期限以及借款对象资质。首先说金额与期限,以此分类,借款约有四类:大额长期借款、大额短期借款、小额长期借款、小额短期借款,一般来说,前两者的借款对象是企业,后两者的借款对象是个人,下面让我们来一一分析。

大额长期借款的利率,举例银行贷给某企业贷款1000万,期限是一年,利率为5%,也就是说,该企业一年后需要还本付息共1050万,实际支付利息本金50万,这是合理的。如果这种大额长期借款利息超过了36%,如达到50%,那一年之后要还本付息1500万,借1000万,实际支付利息本金500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大额短期借款,举例某民间金融机构放给某企业7天过桥贷款1000万,年化利率设定为20%,7天之后,该企业需要还本付息1003.84万,实际支付利息3.84万,这对借款人来说是非常划算的,对出借人来说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将年化利率提到50%,那该企业7天之后共需要还1009.59万,实际支付利息也没到10万,对借款人还是很划算,对出借人还是不合理。那么,民间的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其实,一般1000万级别的过桥贷款,要么一次性收息20万,要么按日息千分之三,要么按月息5分来收,也就是月化利率的5%。如果7天过桥贷款一次收息20万,换算成年化利率超过100%,按月息5分来算,年化利率也有60%,远远超过36%的红线,然而民间这么操作的确很普遍,很多人借款人也愿意支付这种换算成年化属于高利的利息,为什么?因为,借这种短期过桥的企业,都是为了应急,没了这笔钱有可能银行就抽贷了,或者资金链就断了,这七天的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支付20万利息,能够接受。对于出借人来说,这笔钱相当于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且紧急的问题,而且借这种短期过桥贷的企业,一般来说还不上的风险很高,一旦借款人换不上,出借人1000万就打了水漂了,面对如此大的风险,为什么还愿意借,就是因为有足够高的收益。所以,大额短期借款年化利率非常高,乃至超过了36%的红线,反而是相对比较合理的。

再说小额长期借款,某人从P2P借款1000元,期限12个月,按照年化利率36%来算,到期后该人需连本带利还1360元,实际支付利息360元,这种利率限制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看看小额短期借款,某人从网络小贷借款1000元,期限只有7天,如按照年化利率24%来算,7天后需还本付息共10004.6元,实际支付利息4.6元,如按照年化利率36%来算,7天后需还本付息共10006.9元,实际支付利息6.9元。如果将年化利率改为292%,借款人7天之后需要连本带利支付1056元,实际支付利息56元。与上面大额短期借款类似的是,借这种短期小额借款的个人一般都是风险比较大的,对于这种人来说,如果确实需要这1000元钱来救急应急,实质支付56元利息,总比无钱可借的情况要好。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最后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相关,借款的期限往往与借款人的资质相关,而利率就是根据借款人资质来设定的。也就是说,借款期限越短,说明借款人资质相对较差,所以利率相对要高一些,然而如果借款金额很小,那么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也不多,尽管年化利率看起来很吓人,但是借款人也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这一些都是建立在有真实借款需求和场景的前提下。

小额短期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说基本上都是传统金融服务无法覆盖的低收入阶层,这类人借小额短期借款,一般是有两个原因,一是确实为了应急救急,或其他正规用途,有真实的借款需求,有真实的应用场景,但是因为收入低、无担保、无抵押、信用缺失,同时确实也伴随着违约率高、风控成本高等特点,所以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借款。还有一类则是“老赖”用户,“欺诈”用户,这类人借小额短期借款没有真实用途,就是为了“撸一笔当发工资”,而且习惯于“多头借贷”、“以贷养贷”,对于这两类人,一定要严格分清,区别对待。

对于第一类有真实借款需求、有正规借款用途的小额短期借款人而言,网络小贷确实”在满足他们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甚至在缓解部分群体贷款难、推动创业创新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借款利率进行严格限制,进行“一刀切”,实际上是将这类人的正常信贷需求堵住了。因为这类的人确实存在着违约率高、风控成本高等特点,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风险越大收益越高,这是最基础的经济规律,如果没有相对高一些的利率收益,那么正规的金融机构将无法覆盖经营成本,这类借款人也将面临无款可借的窘境,真实的借款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得到满足,很可能将他们引到另外一条道路上,那就是线下高利贷。

对于“老赖”,也就是没有正规用途和真实需求,通过多头借贷以贷养贷的借款人,则要坚决打击,堵住他们的所有借款渠道,网络小贷当然更不能通过过度授信、重复授信等方式,诱致他们陷入债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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