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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规范人工智能发展,近些年国家及各地相继出台一系列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与政策,2016年5月18日,发改委等四部委出台《“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年12月13日,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4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到要推动人工智能在市场消费方面的落地应用,涉及智能医疗、智能金融、智能商务、智能文创、智能物流等领域。

然而随着“无人驾驶”、“无人超市”“智能家居”“智能医疗”等人工智能场景落地,势必对现有社会法律关系产生巨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责任分担

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2017年11月1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第一次在公开场合下大规模展示自己的自动驾驶汽车,尽管测试结果显示该车迅速而高效地对事先设定好的路线做出精准的抉择和反应,也没有突然的刹车或驾驶不平稳的情况。但是现实世界并非经过精心设计的测试轨道。

因此,在人为或非人为的情况下,如何对无人驾驶在异常情况时的责任,包括其“雇主”、“所有人”、“制造者”的责任划分及认定,政府部门应当出台专门的规定。

第二,知识产权归属

2015年9月,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发表了一篇名为《8月CPI同比上涨2.0%创12个月新高》的文章,据了解该机器人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分析结果内容,并且在音乐、美术创作方面,人工智能已经能够“创作”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乐、美术作品,比如谷歌推出的Magenta通过深度学习创作第一首钢琴曲。人工智能创作的出现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但是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仅依靠现有法律体系很难做出界定,

其中,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见,如果计算机软件或机器仅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在整个过程中起辅助性功能,比如分析或整合,而并未从事主要的思考和再创造,则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目前人工智能已超越单纯机械的汇编,并且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生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不需要人工介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分析的素材完全来源于制造者从现实生活中提取,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反应都在人类正常的“理解范围”以内,仅需要“穷尽”算法即可,所以其“创造力”能否认定为人类“智力”还有待探讨。

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人工智能的“独立创作”标准、“非人类”作者的权利保护等规范,以更好实现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作品保护。

第三,数据保护

人工智能领域最重要的应用基础来源之一在于对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比如通过对用户身份、信仰、基因、生物特征、健康状况、个人喜好等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进行分析进行的广告投放、信息反馈、投资建议等个性化服务。

在前述过程中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经营者如何在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规定,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并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对于机器深度学习的原始素材,如声音、图像等的收集、分析、使用,则需要事先经过用户的知情同意,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严格保密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用户数据的输出和使用,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处理,避免暴露用户数据。

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政策问题的讨论、探索从未停止,但是这并不应成为约束人工智能发展的因素,凭借人类的智慧和想象力,人工智能必将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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