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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网络借贷等纠纷涉及的金额比较小、数量而又比较大,传统诉讼、仲裁成本高、时间长,不能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低成本、时间快的要求。在国家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人背景下,仲裁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便应运而生,探索低成本、快时效而又不失公证的互联网仲裁模式。各大网贷平台亦是积极与各互联网仲裁平台合作,解决平台的贷后催收难问题。各网贷平台虽纷纷接入互联网仲裁服务,但各仲裁委提供的互联网仲裁模式并不一样,各地仲裁委并未有统一的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不一,则模式亦各不同。本文在此对当下各仲裁委提供的互联网仲裁有哪些模式、有何区别、部分的互联网仲裁服务有哪些问题、未来互联网仲裁的构建等作出简单的分析。笔者将现存的互联网仲裁模式总结为移植模式和简化模式两种,移植模式保留基本程序,简化模式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追求实体正义。前述情形的出现根源于网络仲裁规则缺乏行业机构指导与监督,下文将对前述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仅供交流参考,分析若有不当,还请谅解。

二、互联网仲裁模式

(一)移植模式

此处的互联网仲裁移植模式指的是仲裁机构将仲裁现场环节(文书送达、受理、审理、质证、答辩等环节)放到网络平台上进行,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实现在线解决争议。原仲裁过程的审理环节并未减少,这些审理环节仅仅是被移植到网络平台上,此种模式的实质是现场仲裁环节的互联网化,进而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的时间。以衡水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为例,其《互联网借贷纠纷网络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网贷网络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流程图如下:

根据衡水仲裁委及其网贷网络仲裁规则,此种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有如下特征:

1、传统现场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并未减少,都是在发生争议之后进行包括受理、审理、质证、答辩等环节;

2、审理过程通过网路平台完成,各个审理环节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质证、答辩、证据交换等环节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交流,上述材料送到至当事人指定电子邮箱地址即完成送达告知;

3、速度快;整个案件从组建仲裁庭、审理(提交证据、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到结案裁决7个工作日内完成;

4、仲裁庭原则上书面审理;作出裁决后电子送达裁决书。

从上述仲裁规则可以看出,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将现场仲裁环节放到网络平台上进行,该种网络仲裁模式仍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构建,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完成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依靠当事人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送达的方式完成审理过程的交流,包括提交证据、质证、提交答辩意见、组庭、送达裁决书。深圳仲裁委网络仲裁、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衢州网络仲裁根据其网络仲裁规则,其模式均属于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且原则上均可在组庭后30天内结案。

(二)简化模式(先予确认仲裁)

此处的简化模式指就是部分仲裁委简化了仲裁审理的质证、答辩、开庭审理等环节,简化前期受理、组庭、质证、答辩、不提出反请求等审理环节,发生争议时或争议后双方不再进行上述审理环节而由约定的仲裁委直接作出裁决。而部分仲裁委的“先予确认仲裁”也有称为“先予仲裁”模式便是简化仲裁模式的代表。部分仲裁委对先予仲裁的定义为:先予确认仲裁(也称同步仲裁、同时仲裁),就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同时,为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防止风险发生,保障将来合法权利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诉讼带来的滞后性麻烦,相互邀约用调解的办法,共同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法律文书(调解书或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先予仲裁的仲裁协议一般会带有如下的约定: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借款人)一致同意XXX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不再另行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应仲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X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声明书》等仲裁文书,以简化前期审理程序。

被申请人(借款人)同意在其违约后,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尚欠本金数额及相应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被申请人(借款人)不提交证据,对申请人提交尚欠本金数额及相应证据材料,不再进行质证,由仲裁庭依法认定。仲裁庭对尚欠本金数额及证据依法认定后,依法作出裁决”

简化模式的先予仲裁最重要的特征如下:

简化前期审理程序,前期仲裁的受理、组庭、通知参与仲裁、质证、答辩意见都被简化,签约时已提前告知前期审理程序,发生争议后仲裁庭不再另行通知上述程序,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也不再进行、提交证据、质证、答辩、而由仲裁庭径直作出仲裁裁决。

三、互联网仲裁模式分析

移植模式

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通过仲裁委搭建的网络仲裁平台,线上受理案件,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线上进行开庭、质证、答辩等环节,其实质的现场仲裁环节的线上化,短时间内做出裁决,现场仲裁环节并未任何减少。

但裁决书仲裁委依然可以电子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裁决文书不可电子送达,仲裁裁决书虽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书,但亦是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裁决书,是否应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仲裁规则突破诉讼法的边界在哪里?各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相对于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能够做出多大的突破?相关法律规范并未明确。

总结: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仍在传统仲裁的框架之内,仲裁时间虽极大缩短,但仍未改变传统仲裁的环节、程序,现场仲裁环节线上化、互联网化。虽对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电子送达裁决书有效性存疑,但期至少保留现场仲裁的基本程序,该模式下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仍是有最起码的程序正义。

简化模式

简化模式的先予仲裁的确是对传统仲裁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且有别于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简化模式的先予仲裁其仲裁协议约定简化前期审理程序,证据提交、质证、答辩、反申请等传统仲裁环节都被略去,发生争议根据事前约定径直作出裁决。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此种仲裁作为并未明确禁止。且此举极大的提高了仲裁的时效,提高网贷纠纷的效率,牺牲部分仲裁程序。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先予仲裁协议虽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其格式版本俱为仲裁委提供,其实质该仲裁协议亦是仲裁委仲裁规则的一部分,亦是仲裁委制定此种仲裁规则。因此,该问题有导向于此:仲裁委是否有权利制定此种仲裁规则?仲裁委能在多大限度上突破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仲裁/诉讼规则?而且,此种仲裁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此种仲裁裁决认识不一,部分法院不予执行。

总结:简化前期审理程序,发生争议径直作出仲裁裁决,固然提供仲裁效率,实现快速且低成本的争议解决。相关法律规范也并未对当事人、仲裁委此种弱化前期审理程序的负责作出明确禁止。但此种弱化前期审理程序的简化仲裁模式,毕竟牺牲部分的程序正义,纵使实体的仲裁裁决符合案件实际,但没有了程序的保证作出的仲裁裁决亦难使人信服。法学上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基于此,亦有部分人认为该种模式仲裁机构有滥用仲裁权之嫌,违反法定程序单方仲裁。但根据《仲裁法》75条,仲裁机构有权自行制定仲裁规则。因此也很难说此种仲裁模式违反法定的程序。但仲裁委制定的仲裁规则其边界为何?谁来审查?此为空白。

四、总结

移植模式网络仲裁是现场仲裁的线上化,而简化模式的网络仲裁因有简化程序而其公正性而被质疑,无论是移植模式的仲裁还是简化模式的互联网仲裁其仲裁规则都存在瑕疵,其问题都导向现行网络仲裁仲裁规则问题本身。而仲裁规则制定现行法律亦无统一规定,仅指出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制定,并无人监管规则制定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

根据《仲裁法》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中国仲裁协会至今并未成立,各地仲裁委确实有权限制定各自的仲裁规则。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但至今中国仲裁协会仍未成立,因此各地仲裁规则并无统一标准,而互联网仲裁规则更是纷繁不一,各地网络仲裁规则更是差异性很大。各地方制定的仲裁规则虽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制定,但并无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指引,仲裁委仲裁规则的边界并无机构审查。面对现行互联网仲裁各自为政的现状,未来互联网仲裁或仲裁应先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监管或指引统一的仲裁规则,限制、规范各地仲裁委制定其仲裁规则的权限。

此外,最高院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据此,司法机关撤销仲裁机构的裁决难度加大,仲裁的效力得到更大的加强,所以,仲裁本身以及仲裁规则本身的公正性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或指引,确保各地仲裁委制定的网络仲裁规则统一、公正。由此,作为仲裁委的行业指导机构即中国仲裁委员更是需要迫切成立,指导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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