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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钱宝网张小雷选择投案,中晋徐勤却是机场被抓?为什么徐勤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后却是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另外,关于钱宝网非法集资款项资金流向问题是否证据确凿,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相信将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中晋资本实际控制人徐勤被抓时,当时中晋资本的资金表面上并没有断裂,部分投资者疑惑,当时中晋看上去发展良好,警方为何此时出手?

而在钱宝案中,很多钱宝网的投资者也有此种疑惑,认为自己在钱宝网的投资运营情况良好,

如果不是警方刑拘张小雷,查封钱宝网账户,自己的资金就不会被冻结。

首先应明确一点,集资平台的资金链是否已经断裂,并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的定性。

而实际上,不论是被抓和投案,背后的问题,多数是集资平台已经的资金已经难以为继,虽然其表面是可能还是风评浪尽,但集资人已经无法融到资金去兑付旧有投资人的本息,部分投资人上门逼债或报警求救,集资人只能选择自首、跑路或继续等待,这种我们称之为平台资金链自动断链,比如近些年发生的一些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后实际控制人跑路的案件,如美贷网非法吸存案,美贷网在运营两年后,终止提现,之后其实际控制人出逃境外。

而有的平台,可能在投资人报案后,就一直处于警方的监控和调查中,一旦警方发现集资人有可能潜逃或平台资金突然异动,只要掌握了基本的犯罪事实证据,警方也会选择机抓捕;

而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并不是庞氏骗局,资金链也一直很安全,没有断裂,集资人一般是企业主,其承诺稍高于银行的利息向公众吸收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甚至公益事业,没有任何投资人受损,但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也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典型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把钱存到大午集团的村民,随存随取,村民获取了高于存银行的利息,孙大午发展了企业,增加了地方的就业,办了公益学校,但依然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孙大午案就是在没有任何资金链问题的情况下,被警察逮捕后定罪,因为其行为本身已经被法院认定非法吸存的犯罪行为,而资金链是否断裂,是否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只能算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其行为的定性影响并不大。

中晋资本:

2011年,徐勤炒股赚了一百万,他赶紧从医院辞职,在上海金茂大厦租了个新办公室,成立上海中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集资),承诺月利率2%,其实此时就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但由于整体资金规模不大,资金链还未出问题,其非法集资业务并未被有关部门侦测到。

2013年,徐勤又成立了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私募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为了规避保本付息的承诺限制,徐勤招募大量客户经理,中晋跟客户经理约定一个年利率,一般是年化利率12%-20%,设置严格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逼迫或诱使客户经理私下与投资者约定固定收益,一般是年化12%-20%左右,但也有大量客户经理为完成业绩而自己贴钱给投资者承诺更高的收益,完成业绩的客户经理不仅可以赚到其中的利率差价,还能拿到额外的奖励。但这种规避依然会被认为一种非法集资必须的保本付息承诺。

一些投资者执着地相信"中晋系"货真价实地投资了120余家"产业公司",2015年10月起还细分为信息技术、金融、房地产、贸易和服务五大"产业条线",并且控股两家"上市公司",是真正有"实业"的金融投资平台。实际上,中晋系控制的公司大多数为空壳公司,相关红火的交易实际都是中晋系内部企业之间的循环,并没有产生新的价值,截至其被抓,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集资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超过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多万名,其中1.1多万名投资者来自上海。

而徐勤被抓前,中晋资本资金已经告急数月,此事其通过进一步提高客户经理的年化收益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还实施了严格的满编奖,即销售团队满编制则有奖励,以此拉动人员招聘以扩大规模。

警方接到投资人报警后,对中晋的资金情况开始进行监控,发现在4月前,中晋资本的资金发生大规模变动,同时发现徐勤准备于4月4日出境,由此警方对其实施了抓捕。

无独有偶,钱宝网为了防止资金断裂,展现了其更加互联网化的属性。

据官方报道,钱宝网建立了数据监测、任务投放、延期兑付、危机公关等一整套应对集中挤兑的机制。一旦出现大规模集中挤兑,张小雷等人立即组织研发上线一批收益更高的非法集资任务,并采取T+5分期兑付的方式延长提现时间,缓解兑付压力。

而据南京警方统计,张小雷等人非法集资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300亿元左右,截止案发,钱宝网所剩余的资金资产占未兑付本金的比例很小,实际已无兑付能力。

中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逮捕,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5月13日,包括徐勤在内的中晋系35名高管和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后,徐勤是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目前还未宣判。

司法机关在逮捕徐勤时,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检察院在起诉徐勤时,则是以处罚更重的集资诈骗罪逮捕。原因为何?

徐勤在4月初被警方抓捕后刑事拘留,而公安机关需要在刑事拘留最长30天内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检察院需要最长在7天内审查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也就是说,在这30多天时间内,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有个初步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基本能确定徐勤非法向不对特公众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因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后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警方继续侦查,查明中晋资本挥霍资金、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后,检察院就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徐勤。

而钱宝网张小雷也与徐勤类似,其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逮捕,但其之后以什么罪名被起诉,还需要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重点应该就是其吸收资金的去向问题。而根据南京警方公布的情况:“张小雷等人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其他主要用于维持"钱宝系"企业的高额运营成本、企业高管的高额年薪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张小雷还用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包养情妇,为其情妇及关系人在上海、南京、大连等地购置多套房产。”

但是这些资金流向问题是否证据确凿,相关证据的搜集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相信将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张小雷自动投案,是在主动寻求轻判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从张小雷自动投案,并公开在电视媒体忏悔和发布公开声明的情况来看,其被法官认定为自首是有可能的,但此有利情节是否会对其量刑有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案情披露。另外,假设张小雷不投案自首,而是坐等钱宝网资金兑付问题扩大,则会进一步加大投资人的损失,如果是携款潜逃,即跑路,则可能被明确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都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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