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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小鸣单车败诉:广东省消委会称: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经营者,在没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一审判决悦骑公司须按承诺退还押金,将收取未退的押金向运营地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消费者公告;向公众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机制和流程信息;在相关报纸和电视台赔礼道歉等。

用户资金被“挪用”,要像管理P2P一样管理共享单车

小鸣单车败诉,却无法退还70万用户的押金。为什么还不上呢?

理由小鸣的企业法人自己说了,他们把用户押金用于生产、经营以及用户押金退还三方面了。

这实在是个坑。

押金既不是企业的利润,也不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根本不具有用户押金的所有权,其哪里有权将用于的押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呢?

这跟空手套白狼还有区别么?

2017年8月,交通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对于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像金融管理部门对P2P行业的管理一样,硬性要求资金的存管或托管。让共享单车企业无法直接接触到用户押金,只有存在用户违约,毁坏单车等行为时,企业提交证据后才有权以押金作为赔偿。做到每一个用户的押金都有专门的银行存管账户,这样,才能保证共享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用户押金的所有权归谁?

从性质上说,押金可以视为用户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为提交的质押担保。

有一种理论认为,用户的提交的押金是货币,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不能。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知,押金是一种特定化后的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因此,用户对押金始终具有所有权,而企业对押金是一种合法的占有,但不具有使用权和所有权。

即便企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比如摩拜单车2016年曾表示,公司从财务角度出发,对这笔资金也会进行一些较为稳妥的操作,比如购买一些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这样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保值,并非是为了盈利。

这部分利用押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就是一种孳息,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但是,质权人是指企业,企业有权“收取”孳息,但是,“收取”不是等于“拥有“,企业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利息变为押金的一部分,或者用于支付企业管理押金的费用,但是,这一部分的账目,就应该明确的向全社会公开。

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

我们都听说过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但是这两个罪名,都是针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必须是这两类主体。

而对于普通民营企业,比如某些共享单车企业,基本不会触碰这两个罪名。

当然,对于民营企业负责人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有刑法来治疗,两个相对应的罪名,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挪用用户资金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首先,我们要明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共享单车企业,挪用用户资金的行为,企业负责人是否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不会,用户押金不是单位财物。

其实从前文的罪名描述可知,不论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必须是要把“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把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用户押金,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自己所有,不是共享单车企业的财物,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自己,企业只是代为保管,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犯罪的对象不适格,也就是,共享单车将用户资金挪用,企业负责人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再次强调,问题的关键是,用户押金不是单位财物。

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所谓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有观点认为,那共享单车企业先以公开宣传手段向不特定的用户收取押金,集资额度动辄过亿,然后将用户资金用于理财、或者用于发工资,生产运营活动,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认为也较难构成。

首先,我们看什么是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承诺。

如果符合前面四个条件,行为人还同时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投资,就涉嫌集资诈骗罪。

其中,保本承诺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特征,因为存款的主要特征,就是保本,这是存款不同于投资的重要特征。承诺保本,就直接侵犯了金融机构对公民存款的专属管理权。

而押金也是保本的!

虽然用户提交的押金,单车企业是承诺可以退还的,表面上类似于非法集资活动要求的保本承诺。

但是,用户提交押金的行为,一般是保证自己的消费行为能够继续,而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其收取押金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与用户的租赁合同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以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为目的收取押金,因此在主观方面,共享单车企业难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另外,在共享单车的租赁交易中,每个用户所能提交的押金都是定额的,一般是200左右,而非法集资活动,包括传销等,都是鼓励投资者多投资,越多越好,多多益善,两者的客观行为方面有着本质不同。

另外,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会对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息,但是在共享单车的交易场景中,用户拿回的仅仅是押金,基本不会获得任何额外的利息,因此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着严格的不同。

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更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求。除非出现比较极端的情况,出现了一家以共享单车为幌子,行骗取用户押金、预付款之事的诈骗平台,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或非法集资犯罪,但目前来看此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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