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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贷的行业里 “29号文” 频繁被大家提及,加上一些继续唱衰网贷的标题,很多投资人都被这个弄得心慌意乱。其实“事出皆有因”,与其被近日各种标题惊吓,还不若来梳理一下这次引起热议的神奇的 “29号文”。

一、事件来源

“29号文” 的全称是《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3月28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下发,文件中对于网贷领域中的资产管理业务验收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分为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分类处置、其他相关要求共四个部分。

最引起的大家热议的是资产新规中“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这四个“非法”就被很多人无限放大。尤其是这些内容被一些标题党放大后的效果,如标题“国家出手了!互联网金融资管已死,赶紧逃离P2P !”,这标题一出,谁与争锋,一看文章阅读量,100000+,点赞量1800+,而且作者居然还开通打赏,更奇葩的居然还会有好几十个吃瓜群众打赏钱,普通P2P投资人里面的吃瓜群众看到这类文章后,说心里不怕那是假的。其实这些就类似于盲人摸象,摸到一个大耳朵就认定了大象就像是一个蒲扇一样的物种。

虽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也是一种方法,但这个时候最好是能把政策的原文读一遍,这才能把事情的真实情况来个洞若观火,一目了然,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二、文件内容

有些文章把这次出台的文件称之为平地一声雷一般的效果,认为由此会引发行业的震荡,或者称之为行业大洗牌的时机到了,面对这样的形容和表现出来的惊恐状态,个人只能说您真的了解行业,或者认真看过文件吗?

其实3月28日出台的文件首先是对于之前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的呼应和补充,从2015年开始发文,经过2016年作为网贷的监管元年,再到2017年成为合规之年,今年2018年行业主要的精力就在平台备案。这期间对于这个行业相关的政策开始逐步出台。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互联网金融就开始走进监管的视线;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以下十三条监管红线;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以上的这四份政策文件被称为2016年网贷平台合规四部曲,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发布了:

《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6〕9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

《关于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 这一系列的发文都在不断地提示,提醒,警示各级各地区的网贷监管机构和从业机构,P2P只能做小额分散第三方网络借贷中介业务,不允许代售类似资管、基金、信托等其它业务的大单项目产品。简单的看就是个人借款项目上限不能超过20万,企业借款项目不能超过100万。但比如金交所类的资管产品对接项目,动不动就是数千万,仅从金额方面就能看出项目跟P2P的借款上限要求差距巨大,以前还有部分平台代售私募基金、信托类产品,那类产品的门槛更高,要求投资人动不动必要有过百万的起投门槛,而P2P给的投资人要求几乎是没门槛的,一般有几十块钱就可以起投。如果P2P平台可以代售金交所、私募基金、信托类产品,那就是变相的突破了这些大额起投门槛项目的下限,所以暂时肯定是不允许的。这次的“29号文”文件之所以被称为重磅,是因为资管行业类的监管又补充了禁止P2P平台涉及资管产品,而且资管类的规模非常大,所以影响力更大一些。但P2P平台不允许做资产类产品要求,其实是在2015年的网贷暂行办法的意见征求稿以及2016年的网贷暂行办法中都有具体要求,所以啊,其实监管部门在2,3年前就已经出台法律有要求,只不过这一次资管那一块又明确要求了P2P平台不能做资产类项目,所以,对于大多数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三、影响范围

1、行业是否会产生巨大影响

今年高层会议不断释放的监管信号反复强调的就是去杠杆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站在这个高度上看眼下热议的问题就更透彻,监管是坚持抵制防范由此发生金融风险,甚至是区域内的社会不良影响也要坚决遏制。

完全没有影响是不严谨的,但巨大影响却不见得。对于此次文件中涉及的资产管理类的产品,有这类业务的平台并不多,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约几十家,其实常见有名气的就那几家,估计整个行业也就不到50家平台涉及资产产品,而目前全国运营中的平台有1900多家,这样计算下来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台占比约2.5%左右,这个占比的数值能对这个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如果由这个占比的业务量就能得出整个行业的哀叹之声,就绝不是以点概面的研究方法而是悲观情绪作祟或者是习惯性博眼球的做法,当然类似的一些行业哀叹之声并不少见。

2、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这类的业务对应的多为期货、私募、信托、金交所之类的产品,因为传统上这些产品的投资门槛比较高,所以面对的并不是普通大众的投资人。只是这个时代的美好就是科技的力量给与了普通人更多的便利和机会,平台作为中介利用网络募集的方式最终投向了需要融资的企业等。但是这类业务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监管认为不适宜于普通的投资人,所以这个过程就是之前互联网金融上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以及最近的“29号文”文件出台。

3、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台该怎么办?

“29号文”中具体的操作办法依旧在各地的监管机构手中,对于有这类业务的平台和当地相关的部门交流沟通起来更加方便。文件显示:“各地整治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机构进行分批次验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及验收”。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今年的六月也并非是一些文章描述的最后判决期。

具体来说《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中对于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台分类处置办法,简单说就是两条路,获得新的牌照或者消去存量为零,至于牌照申请的准备和去存量的具体工作就是平台的操作了,投资人来说有可能的就是提前收到还款,这在当前行业均做合规准备的环境下,提前还款不算新鲜。

其实通过个人的线下调研经验来看,对于很多的网贷机构,尤其是用心做事的网贷机构来说,对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和平台的未来发展方向,早已做出了相应的准备。

4、对投资人影响几何

作为投资人来说,每一份指导意见、监管办法的出台其实都是对自己投资方向的一个指导,在这指导意义下认真分析监管的意图调整自己的投资方向才是智者之选。

在网贷监管细则整顿意见不断出台后,根据政策要求行业的定位,逐步调整投资方向,在大佛网贷投资的圈子里,对于投资产品的选择主要集中在车贷业务之上,所以目前手中持有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这类的产品也仅是之前的一些投资,加上精选分散的投资原则,这次的资管新规对于我们的影响极小。

最后,投资首先是一件充满了理性思考的事情,作为投资人要独立思考,理性分析,不要被动不动100000+阅读量的文章牵着鼻子走,很多时候,人的立场不同,看同一事情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其次投资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坚持精选分散的投资原则,因为国内调控政策比较多,所以政策风险很难完全规避,适当分散后,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这个方法不仅适合网贷,也适合其它领域的投资。个人投资风险可控以后,该吃吃、该喝喝、该干嘛就干嘛去吧,类似于“29号文”跟自己的关系也就很小了。

作者:乐山大佛,个人微信公众号:大佛聊互联网金融(lsdf628),谢谢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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