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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个问题其实困扰了很多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必须是“公众存款”,所谓的“公众”就是与其自集资人没有社会关系基础的不特定社会对象。而七大姑八大姨显然就是属于亲友范围,他们不是公众。

2. 而针对向七大姑八大姨吸收存款,比如说,就是向他们借钱,如果不公开宣传的话,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后一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置条件,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如果集资人有公开宣传自己的集资需求,那么即便他吸收存款、借款的对象都是她认识的都是他的亲友,那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所以在律师的辩护中,如果集资人仅仅向几个亲友集资,比如说出借人他都认识,都是他的朋友和亲戚,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辩点,但是律师就应该先去证明,集资人没有使用公开宣传的手段。比如集资人并没有使用发公告,群发短信,邮件,微信等,传播自己的集资需求,也没有让集资信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这种口口相传就是指放任这个信息在公众中传播,不加制止或拒绝。然后辩护人再寻找证据证明集资人与借款人、投资人之间是亲友关系,这样才能获得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

5. 但是,如果仅仅向亲友内部集资,没有公开宣传,是否就一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是不一定。

6. 因为还有一种情况,在向七大姑八大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比如说你像七大姑八大姨去借款,但是你的七大姑八大姨,又向不特定的公众去借款,然后又借给你,而你又对这些情况是明知的,那你就也有可能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而吴英被判非法集资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

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情况非常之多,因为这种指控要求集资人主观上对资金的大致来源有一定的明知,这一点的证明非常困难,所以实践中,指控的重点不会直接放在集资对象上,而是放在集资人的宣传手段上,只要集资人公开宣传,就有可能构成面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广强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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