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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新规与金融科技的应用现状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等机构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监管协同框架下公布的第一个覆盖全面的纲领性文件。

总体上看,《指导意见》对理财、非标、委外、智能投顾等方面均进行界定,以认可并规范的态度要求上述业务,为了降低影响,文件还给予了充足的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这也是央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金融科技(包括互联网金融、智能投顾)类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联系。

短期来看,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冲击可能更多集中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层面。因为尚未有具体细则措施出台,特别是对智能投顾、互联网理财营销等内容,《指导意见》明确未来各金融监管部门还要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因此,在理财、非标、委外、流动性管理、杠杆管理上,中长期的影响还要看各监管部门具体的实施细则,预计只会在资管新规的大框架内进一步从严、细化。该文件的目的就是要以大监管的方式全面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当前涉及到金融科技的资产管理业务鱼龙混杂,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非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涌入到这个市场,倘若不对该市场及业务进行管理,无序、粗放式增长将会给资产管理业务带来诸多混乱,甚至略微的差错将会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基于该逻辑,《指导意见》重新梳理资产管理业务本质,升级原有过时的制度规章,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重新设定适合市场需要的标准制度,其目的是更好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这也是《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而且,新型金融机构利用自己所受监管少、资本充足要求低、资金来源广、销售渠道多等优势不断绕开监管机构的监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累积了大量的风险与不当套利。

根据监管要求,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行业中的特许经营业务,然而《指导意见》当中也特别进行了说明,特许经营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属于金融机构业务范畴,没有获得金融特许经营牌照的非金融机构不得介入,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那么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会丧失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权利。

目前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现状为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比如,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在于新金融机构大量业务跨界交叉,这种“混业”的发展现状给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带来了很大的考验,对于一些交叉业务领域,要么存在多重监管,要么存在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

跨界交叉是金融科技基本属性,它贯穿互联网、智能投顾、金融服务等领域,监管常常无法全面穿透,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套利也发生在 “大资管”身上,“大资管”贯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多层嵌套等持续给分业监管带来了极大难题。

二、资管新规对金融科技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应用的影响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金融科技主要包括智能投顾和互联网金融两种类别。

其中,智能投顾又称自动化交易平台、自动化交易工具等,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平台通过与券商、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技术和大数据支持,交叉不同投资组合,运用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满足客户收益偏好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智能投顾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海量运算、智能投资等技术手段,结合市场预期,应用自动化智能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组合策略对用户进行风险偏好测评,以此实现对委托人的综合投资理财服务。

智能投顾在国内的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即便是走在金融科技监管前沿的美国也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法律条文。

互联网金融则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基础,通过点对点交易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以实现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转移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跨界交叉的业务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管套利、跨业套利、混合套利的问题。

从业务内涵上来讲,金融科技促进了资管业务的发展。自2010年起,监管部门就不断倡导传统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但成效甚微,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是银行考虑到成本和产出,获取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的信息困难、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平台大数据分析,有效解决了上述难题;从商业角度来讲,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客户群体信息掌握有限,无法覆盖用户行为特征、交易偏好等数据,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营销方案等均存在偏误,然而金融科技的引入极大地改变了这一困境,通过对个人信用、交易特征、行为偏好等大数据分析,优化银行的内部管理流程,改变银行传统的运行模式,全面提升内部决策效率。

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科技企业对于帮助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提升管理、改善决策、降低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在互联网理财领域,产品拆分发售曾经是主流的销售手段,以此降低投资门槛,达到互联网“普惠”的目的,此次《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被界定为违规。

对于智能投顾的监管探索,《指导意见》对智能投顾这一刚刚发展的资管产品运营模式进行定义和规范,先规范再发展,体现了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上的主动性和敏锐度的提高。

新规要求开展智能投顾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

鉴于越来越多的持牌机构推出了智能投顾产品,《指导意见》对于智能投顾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要求:“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这个要求中的智能投顾,针对的是资产管理业务行为,如上所述,新规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并不包括互联网理财业务,所以,这条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互联网平台推出的各类智能投顾产品。

此外,为了避免智能投顾可能产生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还需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如果智能投顾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如果金融机构在对智能投顾的管理中违法违规或管理不当,应赔偿投资者;如果开发机构不当,金融机构应向开发机构追偿,等等。

三、利用资管新规厘清金融科技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发展边界

金融科技尽管在前期的应用中出现了一些风险事故,甚至是影响了监管的合规监察与行业健康发展。但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厘清金融科技在资管行业当中的应用方式、手段,如何才算合规地使用金融科技服务大资管行当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

一是资管新规对于智能投顾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甚至明确表明了开展相关业务需要获取相应资质。另外,包括为持牌机构提供智能投顾“外包”服务的公司及算法也在受约束之列。

二是那些与金融机构有资产对接业务的平台会受到波及,比如,一些互金平台提供的活期或者定期产品,其底层资产都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产品。尽管不少平台都有代销牌照,但在实际操作中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拆分、嵌套、代客理财等问题。

三是新规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并不包括互联网理财业务,因此金融科技的当务之急是帮助老百姓理财,协助银行资产管理。

对于行业寄予厚望的智能投顾与互联网金融,因资质限制,短期内发展不容乐观,似乎只有拿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牌照方能合规展业。其他类如基金代销、保险代销、P2P及所谓理财产品创新,短期看都存在合规风险。

总的来看,随着非保本理财明确表外化、净值化,未来将转变为纯粹的资管产品,考虑到转型调整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可能会出现一定收缩。但从中长期看,随着国民财富存量的持续提高,对多元化投资渠道的需求仍会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从此次资管新规的设计上看,不论是集中度的安排,还是净值化管理,甚至是风险提示、信息披露,未来整个行业对投资管理人能力的要求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分化会进一步加剧。

时代的车轮滚滚前行,任何监管也阻挡不了金融科技的进步,监管只会协助行业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因此,整个市场在良莠不齐、风起云涌的背景下,行业格局必然会发生演变,然而监管则会加速这种演变,尤其是此次资管新规的出台将会进一步加速资产管理行业优胜劣汰趋势,净化行业环境,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资管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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