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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不直接向投资人集资,而是通过在相关虚拟币(茶票)市场的交易套现获利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2018年5月14日,据媒体报道称,深圳警方接举报,称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以虚拟货币“普银币”为幌子,存在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经查,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官网和收购的“趣钱网”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有集资诈骗嫌疑。

什么是普银币?

据趣钱官网介绍,普银币号称是“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类似于金融系统中的金本位、银本位),是“普银集团以10亿优质藏茶作为原发本位资产,经由三方仓储、鉴定、评估、确权后,通过数字加密技术将藏茶资产写入区块链并发行的本位制数字货币”。

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本案中,据媒体报道,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导致投资人手中普银币毫无价值,损失惨重。该公司在发币时称资金将用于茶叶的投资,但在侦查中发现,投资人的钱被该公司以其他目的挥霍。 据警方披露,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拉涨币价,让“投资者”吃到一些甜头。但根据警方侦查结果,价格的变动系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操作,一度将普洱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该公司承诺将投资人持有的普银币通过两次拆分(一拆十),使投资人持有的普银币扩大100倍,并宣称补充100亿元的藏茶作为支撑,实际上只有少量的库存藏茶。

根据警方的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警方的指控重点就是“投资人的钱被该公司以其他目的挥霍”,但是,在集资诈骗案中,“挥霍”的钱应该是指投资人的集资款,而本案中,普银公司的控制人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集资过程,而是通过公开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对自己手中的货币进行抛售,获取的资金,这种资金与投资人的集资款有着天然区别。其是通过对手中普洱币的发行和控制获取的相关资金,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否应该被定性为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目前还需要更多案情披露方能定论。

嫌疑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就是指行为以诈骗手段融资,而这种诈骗手段,不是指所有的形成虚假信息的欺骗手段都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诈骗方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诈骗类犯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如果是侵犯的是信任,一般属于民事欺诈,只有对财产安全有本质侵犯,才会构成欺骗手段。

比如说虚构履约或偿付能力,明明没有任何财产兑付投资人的虚拟币,虚构完全不存在的还款能力,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中的诈骗。

因此,本案中,关键看集资人是否有能力对市场上的普银币、代币普洱票、上市普洱票进行兑付,其是否虚构了兑付的能力。

首先,普银公司发行普银币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嫌疑人在发行普银币过程中,承诺有相对等的藏茶做本位财产,普银币通过“趣钱网”P2P平台发布,其官方介绍称这是“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是“普银集团以10亿优质藏茶作为原发本位资产,经由三方仓储、鉴定、评估、确权后,通过数字加密技术将藏茶资产写入区块链并发行的本位制数字货币,1枚普银对应价值1元人民币的普洱茶。普银公司发售的普银数量相对应会有对等普洱茶作为商品,随时等待消费者提取”。因此,警方侦查的重点就会放在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藏茶真实性和数量上,同时,此种集资行为,对于平台方而言,到底始是销售行为还是集资行为,也是未来的一个重点侦查方向。

其次,普银公司人员对普银币二级市场的抛售套现,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警方披露,本案嫌疑人在二级交易市场前期拉涨币价,让“投资者”吃到一些甜头。但根据警方侦查结果,价格的变动系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操作,一度将普洱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不断套现,导致投资人手中普银币毫无价值,损失惨重。

笔者认为,此种行为更类似于一种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能否构成诈骗,比如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且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会对资金安全产生事实危害,而不是类似于夸大宣传的民事欺诈等,相信这一点,也将是侦查机关的重点方向。同时,投资人是否受到了欺骗,投资人是否因此交付了财物给嫌疑人,而实际上,本案中此种交付行为并不存在,只是一种投资、购买浦银币等相关虚拟币或衍生品,投资人只是把钱交付给了另一个投资者,集资人套现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能否评判为诈骗,整个活动能否评判为集资诈骗,相信公安机关还有很多取证工作要完成。

是否符合“利诱性”?

所谓的利诱性,是指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注意,司法解释只要求集资人“承诺”,并不要求真正做到。

因为还本付息是存款的核心特点之一,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针对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罪),要求其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存款,而不是消费或者无保本承诺的风险投资。

但是,在这种虚拟币的发行、发售中,绝大多数虚拟币在发行后,项目方、融资方、出售方一般不会承诺保本付息,而是让虚拟币在相关的电子货币市场自由交易和流通,投资人、参与人天然的知道这种所谓的“货币”是有风险的。

在普银币案中,据媒体报道,普银公司普银币,是一种自称以百亿藏茶作为抵押的虚拟货币,投资人所持有的每一枚普银币都有对等实物藏茶作为抵押。投资人可将普银币放到聚币网(虚拟交易平台)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据警方披露,“普银公司在前期进行大量宣传,吸引热钱进盘。这家公司在互联网、社交平台、投资论坛上设立公号大肆宣传,甚至在星级酒店做路演,并承诺短时期内的高额回报。”

而在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曾对普银区块链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普洱币)广告,通过回购对普洱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普银公司是否有相关的价格保证和高额回报承诺,是否有风险提示,比如约定以成本价回购,或者说本案中,以普洱为抵押的承诺,是否构成一种保本付息的承诺,笔者认为这种证明的难度并不小,相信是侦查机关的重点取证方向。

是否具有符合“非法性”?

这一点将成为本案性质争议的焦点之一。

所谓非法性,是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普银区块链公司发行“普银币”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融资行为?还是一种销售普洱(券)的行为?

对于有权机关的批注那问题,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文,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七部委发文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公告称,“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所谓ICO是指虚拟代币发行融资,而普银公司发行普银币的行为,据其自己宣传,其所有的数字货币是有相关藏普茶叶作为本位资产为支撑和抵押,投资然花人民币购买数字货币,其行为到底是一种购买还是自担风险的投资,将会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

所谓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一点,根据警方披露的消息,普银币在P2P平台发售,属于比较典型的利用网络公开宣传。

而所谓的“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普银币在发售过程总,利用网络公开销售,一般针对的就是有投资医院的普通网名,这一点也符合。(本文撰写于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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