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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媒体报道IDO(Initial Digital Assets Offering)——ICO的“升级”模式,与ICO的不同之处在于用户门槛更低,用户前期参与不需要投入任何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而仅需通过完成项目方发布的任务来获得免费的代币。许多人认为IDO不同于融资功能的ICO,更加安全、合规,那么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一、IDO项目代币内部流通的合规性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IDO项目平台内,平台支持代币的内部流通,这种流通包含用户之间的代币转让、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交易流通,而不涉及代币同法币之间的兑换,该种模式的合规性则与代币的“外部流通性”直接相关,即持有代币的人的“变现”渠道如何实现。在一般的商业模式中,商家往往会通过回馈用户积分的形式以增加用户粘度,并且积分通常可以兑换为相应额度的礼品或服务。而对于直接兑换成“现金”的,参照我国对于游戏内置虚拟货币兑换的限制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受到一定限制。另外,根据2018年4月10日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发表的《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一文,目前央行的监管态度是不仅禁止人民币和代币的双向兑换,同时也不允许平台内用户之间代币的转让和流通,因此IDO模式如要合规应用,代币使用及流通模式应当予以慎重考虑。

二、设置任务及奖励形式的合规性

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用户的参与,创新了许多游戏参与模式,其中包括:不同玩家之间共同参与任务,每个玩家付出一定的代币作为押金,任何用户任务成功,该用户就能获得没有完成任务用户的押金。

如果代币仅仅作为内部积分在平台内部使用并且用户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交易的,上述游戏模式同大多数网络游戏中赚取游戏币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如果游戏平台内的代币可以实现与法定货币直接兑换,这种行为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与赌博活动中接受用户“投注”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其中关键环节之一就是作为押注的“积分”、“游戏币”可直接兑换成法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平台设定一定的游戏活动并接受用户投注,并且允许代币与法币直接兑换,从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很大程度上涉嫌赌博,在代币的功能及流通环节应当合理安排以规避该法律风险。

三、代币在交易所交易模式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平台代币是否可以同法币之间进行兑换是判断IDO项目在中国合规性的关键所在。而通过在交易所交易实现流通的变相“变现”模式是否触犯现有监管红线,笔者认为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目前IDO项目如打算在中国实现合规应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代币功能设置方面应当则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用户之间代币转让交易限制;(2)代币与法币之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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