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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货币基金市场发展迅速,为中小用户提供了很好的投资渠道。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时,对风险提示不足,T+0赎回提现,也导致不少用户完全将货币基金等同于现金,忽略了其实际是投资产品的属性,忽略了投资风险。同样,其发展也催生了不少没有基金销售资质的互联网机构变相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另外垫支机构或面临财务风险,引发流动性风险。

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内容如下:

1.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解读:重申互联网基金持牌经营。

2) 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解读:避免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渠道优势进行排他性销售。

3) 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解读:禁止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4) 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解读:禁止基金份额支付、消费、转账等功能。

2. 针对“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规定

1) 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

解读: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背离了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

2) 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解读:T+0赎回业务本质就是机构垫资,隐藏流动性风险。银行具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资质,故也只有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银行具有为T+0赎回提供垫支服务的业务资质,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垫支。

3) 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

解读:“T+0赎回提现”是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3. 非银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遵循的相关规定:

1) 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2)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3) 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解读: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的行为,要在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作为最大货币基金,余额宝在新规前做了一系列调整。今年5月,蚂蚁金服对余额宝进行升级,引入中欧、博时、国泰等基金。升级后货币基金销售服务由蚂蚁金服体系内的网商银行提供。同时,余额宝宣布6月6日起,也将限额从5万元调整至1万元。针对基金份额不能用于支付的规定,余额宝的支付功能通过先帮用户赎回,再用赎回的资金进行消费。虽然新规对于余额宝影响较小,但对于用户和其他参与机构短期内影响较为明显。

新规短期会影响用户体验。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提现”申请,需遵守一定额度限制,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潜在影响,《指导意见》已为实行额度调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使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逐渐适应新规,也使行业机构可在过渡期内为新规施行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目前基金公司为实现T+0快速赎回,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基金公司垫资,即提出赎回申请后,基金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划拨给投资者,等货币基金赎回到账后再偿付所垫付的资金。二是银行授信模式,即银行来垫资,基金公司将赎回的基金份额抵押给银行贷款,赎回多少贷多少,赎回份额到账后再还款给银行。对于第一种模式,意味着部分基金金管理人和三方销售机构需要尽快寻找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对于小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产生一定冲击,而大平台可能出现当日T+0额度不够的情况。

嘉银新金融研究院认为,货币基金新规出台,有利于互联网基金的长足发展,其他互联网投资产品也应以此为鉴,重视产品风险揭示,注重流动性风险管控,切实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才是真正好的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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