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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融监管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并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以下简称“网贷业务”)监管现状,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自动投标工具产品相关法律合规问题(针对注册地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网贷机构,对于个别问题,不具有跨监管区域的泛用性),在调研了深圳经济特区监管区域内外多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深圳市监管区域内外自动投标工具产品《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其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并咨询客服人员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研究,并形成了以下研究结果。以下研究结果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自动投标工具的概念及性质

自动投标工具产品是以方便用户投标效率、提高回款利用率、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投标工具,具体模式为: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投资习惯等在自动投标工具中设置各项条件,授权平台若有符合相应条件的借款标的出现,将由平台程序自动完成投标。投资人经自动投标工具投资的借款标的期满或有回款的,将自动退出或自动复投。

简单地说,就是网贷机构为了让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不轻易闲置,即使在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时间上网的情况下也能够轻松完成理财(出借)而开发的辅助产品。但以上只是自动投标工具的普遍特点,不同平台会根据平台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自己的自动投标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避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期限错配行为,自动投标工具的退出机制为债权转让而非直接回笼资金,平台一般不保证债转成功。

二、自动投标工具的分类

在网贷业内,网贷机构往往根据申请债权转让的期限不同,将自动投标工具分为两类。本文仅探讨自动投标工具产品法律合规问题,为避免出现指向性,现将这两类自动投标工具产品代称为“活期工具”和“定期工具”,该代称仅为命名之便,不具有定性性质。

“活期工具”是经投资人充分授权,将投资人投资资金匹配至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其他借款标的(以下简称“散标”)或待转让现有借款项目中赚取收益,自投资人签订该协议之日或次日起即可随时申请债权转让回笼资金,类似于“活期投资”性质的自动投标工具。

“定期工具”是经投资人充分授权,在投资人选定的以月为单位的债权持有期内(普遍为1个月以上,36个月之内),将投资人投资资金匹配至平台上发布的“散标”或待转让现有借款项目中赚取收益,但在该债权持有期内不得要求债权转让(或在债权转让时收取违约金),且持有期届满后不主动进行退出操作即持续持有或匹配新的债权,类似于“定期投资”性质的自动投标工具。

三、产品模式

1、“活期工具”产品模式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设定债权转让次数、出借金额上限。网贷机构为避免无法充分匹配借款标的、期限错配、高频债权转让,往往设定了单个投资人经“活期工具”产品投资的债转次数、出借金额上限;

(2)授权匹配。通常设定24-48小时的“匹配期”(即匹配借款标期限,下同),该期限届满如投资人在不操作提现,则视为投资人授权网贷机构持续为其匹配借款人,直至通过“活期工具”产品投资的资金全部出借给借款人。资金在成功匹配前一般不产生出借利息。匹配期内未能匹配成功的资金,投资人可以取现。

(3)不存在固定债权持有期。投资人签订了“活期工具”服务协议后,在“匹配期”满,可以随时申请进行债权转让以退出投资资金,投资人未主动进行债权转让的退出操作将持续持有债权或匹配新的债权(即复投);

(4)还款资金复投。经匹配的借款人还款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网贷机构将借款人按月每期偿还的本金进行还款再出借,为投资人寻找借款人并以投资人名义办理出借手续。

(5)债转退出限制。个别网贷机构为“活期工具”投资人发起债权转让的退出机制设定了每日退出金额限制(所有“活期工具”投资人共用此额度)且在协议中注明平台不对债权转让的实现以及实现时间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投资人在无法债权转让时,将继续持有该债权。

2、“活期工具”产品流程图如下:

3、“定期工具”产品模式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限制放宽。因该类自动投标工具产品计划性较强,产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高频债转,网贷机构一般不对投资人设定投资限额;

(2)授权匹配。通常设定24-48小时的“匹配期”,投资人签订“定期工具”协议并实际投入资金后,则视为投资人授权网贷机构持续为其匹配借款人,直至通过“定期工具”产品投资的资金全部出借给借款人。该资金在成功匹配前一般不产生出借利息。匹配期内未能匹配成功的资金,投资人可以取现。

(3)固定债权持有期。通常由投资人预先选定1-18个月不等的期限(本文统称“债权持有期”),债权持有期内投资人不得提前申请债权转让退出产品,债权持有期限届满,投资人未主动进行债权转让的退出操作的,将持续持有债权或匹配新的债权;

(4)还款资金复投。经匹配的借款人还款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投资人通过“定期工具”产品投资的资金出借后,平台将借款人按月每期偿还的本金进行还款再出借,为投资人寻找借款人并以投资人名义办理出借手续;

(5)平台不承诺债权转让一定成功。

4、“定期工具”产品流程图如下

四、利息收益及平台服务费特点

根据多家网贷机构《服务计划协议》、《借款与咨询服务协议》等文件及产品说明页面,“活期工具”、“定期工具”产品的利息收益及平台技术服务费具有以下特点:

1、“活期工具”产品所公示的投资人收益利率较低,为5%-8%不等(可能产生上下浮动,以每日公示利率为准),投资人仅按照平台当日公布的预期年化结算利率赚取当日收益。同时具有授权平台将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进行再出借,为其寻找借款人并以投资人名义办理出借手续的“本息复投”利息操作方式;

2、“定期工具”产品所公示的投资人收益利率按照持有期长度,为5.5%-14%,除前款“活期工具”产品“本息复投”的利息操作方式外,投资人还可以选择按期提取全部利息到投资人存管银行账户的“利息返还”(仅以本金进行复投)操作模式;

3、“活期工具”、“定期工具”产品近期所匹配的“散标”及待转让借款项目的约定利率为9.5%-15%;

4、“活期工具”、“定期工具”投资人预期年化结算利率收益与所匹配的“散标”或待转让借款项目借款人实际偿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为平台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该费用在投资人获取收益时扣取。

五、投资人的授权

根据相关平台的《服务计划协议》约定,投资人在协议中授权网贷机构通过自动投标工具自动为其资金匹配借款标,并根据投资人的选择将回款进行再出借。自动投标工具所匹配的借款标可以是“散标”,也可以是其它出借人出让的已有融资项目债权(债转标)。

同时,投资人授权网贷机构代为签署《借款协议》、《借款与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并协助进行债权转让以实现资金的退出。

六、法律及监管风险

依据本报告第一至五条所审查内容和结果,本团队律师对“零投宝”、“整投宝”产品存在的监管法律风险做出以下分析:

1、存在被认定为期限错配的重大风险

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下称“57号文”)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第1条“关于债权转让有关说明”的规定:“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及《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称:“106项表”)第20、21项问题:“网贷机构(不得)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网贷机构(不得)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应于验收前完成整改”的规定,“活期工具”、“定期工具”产品即便已经在相关协议中向投资人明示如债权持有期届满而所匹配的借款标的未到期,且投资人未成功进行债权转让的,则投资人应继续持有原债权,但仍不能排除其产品形式与57号文所禁止的“活期、定期理财产品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的高度雷同性。

“活期工具”的产品退出模式为投资人随时可发起转让,平台系统将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退出。虽然就单个投资者或者少部分投资者而言,这种债权转让不违反监管规定,法律关系上也是正常合法的债权转让,但是当投资“活期工具”的投资者众多时,平台内同时会存在众多自动匹配债转标的资金和债权持有期届满的债权出让,这种情形下出借资金与债转标的匹配几乎不可能失败,投资者可以较为容易的在“散标”借款期限未届满前实现随时退出,从而变相实现了类似于期限错配的效果。

“定期工具”产品通常设定1-18个月的“债权持有期”,而其匹配的“散标”的借贷期限多以3-24个月为主。虽然相对于“活期工具”而言“定期工具”设定债权持有期可避免高频次的债权转让和受让,但与“活期工具”相似,在投资者众多的情况下仍较为容易实现“债权持有期满”后的随时提前(所投资的“散标”未到期)退出,因此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期限错配的可能性。

2、存在被认定为高频次债权转让的较大风险

目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效适用的相关规定中,只有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做出的106项表格第31项问题对“高频次债权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各类机构(如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及个人提供债权转让业务,但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应于验收前完成整改。”但就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被认定为“高频债转”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前广东省互金协会在《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债转业务通知》)提到“三、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虽然《债转业务通知》不适用于深圳,但本团队律师认为可以作为认定高频债转的参考,而“活期工具”、以及部分“定期工具”允许债转的期限均低于三个月,一个“散标”投资中产生多次债权转让的可能性较高。

另外,自动投标工具一般由系统自动匹配而非投资人本人经由“债权转让专区”手动申请转让,平台亦未就出借人债权转让的资金用途进行核查,并不符合106项表格中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低频次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以债权转让为交易手段、以债权转让为退出机制的自动投标模式被认定为高频次债转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3、投资人授权存在瑕疵

当前,并无监管文件对投资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自动投标工具”类产品中应授权的范围、程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针对此类问题,平台为规避自身风险,应当对授权范围作扩大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授权的具体标准。具体针对“零投宝”、“整投宝”产品来讲,当前各网贷机构获得的授权足以称之为“充分”,但尚不够“明确”,应在其授权基础上仍应要求投资人对所匹配借款标地的的条件做出相对明确的授权,如:(1)单个借款标的出借限额(或单个借款标地出借金额占总借款金额的比例)、(2)借款期限、(3)风险评级、(4)借款用途等。如此,在获得投资人充分且明确的授权后,平台方可在此并无监管规定的领域不至于行差踏错。

七、改进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利用“自动投标工具”打造新金融产品,在合规前提下提高网络借贷的效率,是当今强监管、业务压缩形势下的一条创新之路。相对于资产端,金融监管部门更重视资金端风险防范,因此应慎重设置“自动投标工具”的功能及模式,防止其出现违规的可能性。具体操作中,建议各网贷机构坚持纯粹的“自动投标工具”服务方案,防止通过“自动投标工具”实现期限错配等不合规情形,重视并进一步明确以下方面:

(1)投资人授权:投资金额、自动投标期限、拟投资项目借款用途范围、拟投资项目最低风险评级、拟投资项目最低利率等;

(2)避免期限拆分:不建议采取风险较高的“活期工具”模式。可借鉴“定期工具”产品模式,为投资人设定可由其自行选择的以月为单位的自动投标期限,并优先将投资人的资金匹配投标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的借款标;如投资人确需进行债权转让的,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对“债转标”的另行发标,而不建议直接通过自动投标工具匹配债权持有期届满的“债转标”;在“债转标”匹配日期方面,建议在借款标的放款日之后某月的当日方可进行自动债权转让匹配(即借款标在某月15日放款,则应在此后的某月的15日方进行债权转让的自动匹配),确保接受债权转让的新投资人的投资到期日与原借款标的到期日一致。即在按月回款的借款标中,若该借款标在某月15日放款,则应在此后的某月的15日方对该借款标进行债权转让的自动匹配。

(3)投资人自行操作申请债转:建议在“债权持有期”届满后,避免直接由“自动投标工具”对债权进行转让,而应由投资人自行操作申请债权转让并再次授权后方以“自动投标工具”对该债权进行债转。

(4)避免高频次债权转让:通过设定最低持有期或债权转让额度的方式对债权转让的频率进行限制。在债权持有期方面,建议至少设定为投资人自放款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进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额度方面,因无相关规定可参考,建议平台可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合理设定。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团队律师认为,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活期工具”、“定期工具”类产品作为自动投标工具有可能变相实现期限错配,并可能伴有高频次债权转让、投资人授权瑕疵等不合规问题,建议各网贷机构谨慎采用该服务模式。

同时,因网贷机构备案尚未全面落实,建议各网贷机构循序渐进,于当前阶段专注于合规整改。可以结合金融监管文件,研究合规且符合企业自身定位的产品模式,但不急于上线运行。对于自动投标工具产品此类尚有一定争议或金融监管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金融服务产品模式,本团队律师建议各网贷机构于完成网贷机构备案后方上线试运行。(文/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 李尚泽律师 叶剑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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