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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近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5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5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68家银监机构的309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保监会公布10份,占比3.24%;,各地银监局公布66份,占比21.36%;银监分局公布233份,占比75.40%。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180份,占比58.06%;受惩对象为机构的130份,占比41.94%。罚款金额共计25012.459558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24313.559558元,占比97.21%;对个人罚款698.9万元,占比2.79%。5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5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5月份公布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注:部分处罚金额巨大,未列入走势图

值得注意的是,5月4日,银保监会罕见地一次性公布10项行政处罚,共计罚没金额1.84亿元,超全月罚金总额七成。其中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罚没金额均超过5000万元,分别为6573.024万元、5870万元、5855.927万元,这也是5月银监系统公布的罚款前三罚单。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5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违规授信、票据业务、信息披露及上报、同业业务、其他案由、人事任免相关行为、违规销售或推介等10种典型案由,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三张“超级罚单”的案由均涉及违规开展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其中,“保本”理财是重灾区:招商银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浦发银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函”,“对代理收付资金的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承诺”。而兴业银行的违规案由还涉及“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单纯的处罚手段不会在短期内改变消费金融行业乱象,也不会明显限制行业发展。但监管作为市场失灵时的政府干预手段,对于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消费金融市场,有效的监管是消费金融有序、高效发展的必要保障。作为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未来消费金融机构被处罚的现象依然会出现。监管对于消费金融行业的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而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经历从无序到有序,从野蛮到健康的发展历程。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6种处罚结果,共计处罚355次[5],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187次,占比52.68%;警告被触发144次,占比40.56%;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被触发12次,占比3.38%;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6次,占比1.69%;没收违法所得被触发4次,占比1.13%;责令整改被触发2次,占比0.56%。

值得关注的是,本期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含终身)被触发12次,同比增长100%;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含终身)被触发6次,同比增长50%。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5月份共有72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超过五成,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法规文件。5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639次[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360次,占比56.3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30次,占比4.69%;《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25次,占比3.91%;《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被触发17次,占比2.66%;《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16次,占比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触发15次,占比2.3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被触发12次,占比1.88%;《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65部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164次,占比25.67%。与2018年1至4月相比,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更加多元,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银保监会从严监管的决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 360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122次,占比33.89%;第四十八条被触发116次,占比32.22%;第二十一条被触发46次,占比13.61%;第五十五条被触发2次,占比0.56%。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5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33次,占比9.17%;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26次,占比7.22%;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被触发11次,占比3.06%。其余条款占比详见下图: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7]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309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148份,占比47.90%;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7份,占比2.27%;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154份,占比49.84%,所占最高。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5月份受惩最多的金融机构类型来自于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为49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33.11%;城市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29份,占比为19.59%;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23份,占比15.54%;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21份,占比14.19%;农村信用社处罚文书为13份,占比8.78%;以上为本期受惩次数最多的五类银行类金融机构。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5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8]。其中湖南地区公布了79份,占比25.82%,占比最高;河南地区公布了33份,占比10.78%;湖北地区公布了31份,占比10.13%;江西地区公布了30份,占比9.80%;山东地区公布了28份,占比9.15%;浙江地区公布了18份,占比5.88%;陕西地区公布了14份,占比4.58%;安徽地区公布了13份,占比4.25%;吉林、江苏地区公布文书均为11份,占比均为3.59%;福建地区公布了8份,占比2.61%;云南地区公布了6份,占比1.96%;内蒙古地区公布了5份,占比1.63%;海南地区公布了4份,占比1.31%;宁夏、上海地区公布文书均为3份,占比均为0.98%;广东、辽宁、山西地区公布文书均为2份,占比均为0.65%;大连、广西、青岛地区公布文书均为1份,占比均为0.33%。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5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其中江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380万元,占比20.90%;山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106万元,占比16.75%;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730万元,占比11.05%;湖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27万元,占比9.49%;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75.324514万元,占比8.71%;湖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41.4万元,占比5.17%;福建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00万元,占比4.54%;江苏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87.604044万元,占比4.36%;吉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50万元,占比3.79%;安徽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20万元,占比3.33%。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注:银保监会“超大罚单”未列入走势图

5.4. “超大罚单”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5月4日,银保监会集中公布2018年开出的首批银行罚单,三家股份制银行各受罚超过5000万元。这是新成立的银保监会挂牌以来,公布的首批银行罚单。处罚结果显示,招商银行被处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浦发银行被处罚没合计5855.927万元,兴业银行被罚款5870万元,三家合计被罚超过1.8亿元。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银监罚决字〔2018〕1号,罚款金额:6573.024万元

2018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

(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

(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

(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

(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

(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

(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

(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

(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

(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银监罚决字〔2018〕4号,罚款金额:5855.927万元

2018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8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927万元,罚没合计5855.9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分行协议存款,虚增一般存款;

(三)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进行收益调节;

(四)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超监管要求;

(五)提供不实说明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

(六)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

(七)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九)贷款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大额不良贷款;

(十)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转存款方式,虚增存款;

(十一)票据资管业务在总行审批驳回后仍继续办理;

(十二)对代理收付资金的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承诺;

(十三)以存放同业业务名义开办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并少计风险资产;

(十四)投资多款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涉及金额较大;

(十五)修改总行理财合同标准文本,导致理财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

(十六)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函;

(十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十八)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明显质价不符;

(十九)收费超过服务价格目录,向客户转嫁成本。

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罚款金额:5870万元

2018年4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8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

(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

(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

(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

(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

(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

(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1]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5月1日—30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当一份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结果时,对不同的处罚结果分别加以计数统计。

[6]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7]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7年12月底)》文件

[8]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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