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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以来,监管风暴频频剑指银行业乱象,穿透式监管直击业务底层实质,一些银行业者猛然陷入迷茫和困惑:其习以为常所从事的是否是真正的银行业务?新政下银行的未来之路会通向何方?本文试图追根溯源,从业界面前的迷雾、监管眼中的乱象中拨云见日、探寻答案。

从源头谈起:什么是银行?

随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反复提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底至今监管层已掀起一波猛烈的监管风暴、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银保监管机构的成立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信贷的聚焦更是强化综合、细化监管基调,金融圈曾忧虑的“凛冬将至(Winter is coming)”终于成为“凛冬已至(Winter is here)”。说到底,一些银行和从业者已经出发太久,在错综复杂的金融业务迷雾和乱象中(于己是迷雾,于监管则是乱象)忘了初心,不再甚至是不想分得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那究竟什么是银行呢?本着“学原文、悟原理”的原则,基于法条规章来细细探究其本源。首先需要梳理清楚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联概念和彼此关系,其中金融机构是最大的概念,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从字面上看银行业存款类、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银行关联度最大,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界定的银监会管理范围较吻合(见表1)。

▲表1: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口径

注1:2012年最后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该分类已退出历史舞台。

注2:人行口径在不同语境下略有差别,如2017年12月文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未明示包含财务公司,且后者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见后文表3)、亦不应在该定义分类中。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口径,前文表述的前半段是狭义口径,而广义口径为表1所述。

再看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J66货币金融服务包括J661中央银行服务、J662货币银行服务、J663非货币银行业务(J662/3见表2)、J664银行理财服务、J665银行监管服务共五类。

▲表2:货币金融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口径

注:国家开发银行的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这也是表1“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表述的原因,其应属于J6629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资料来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作者整理。

上述三种口径各有异同点,广义的银行定义大致相当于银行、信用社(人行口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银监会口径),或是J662货币银行服务(行业分类口径)。其中,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的设立初衷本是实现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但实务中在吸收存款等核心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等方面已与商业银行接轨;而随着农村信用社改制的落地和省联社改革的推进,信用社架构和职能在向商业银行转型。所以前述机构也可被视为功能受限版的商业银行,针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在增加约束条件后亦可适用,为简化起见,后文银行指商业银行(即狭义定义)。其中,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三项业务也即银行传统的看家法宝——存、贷、付,此外还包括同业拆借等十项列明业务。

银行特殊性在哪里?(即:银行有保护伞吗?)

有观点认为,银行的特殊性在于持有特许经营的金融牌照。《商业银行法》明确:商业银行由监管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述许可证的具体形式为:金融许可证、也即所谓的牌照,是指银监会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鉴于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大家都持证上岗的情况下,需要比较监管角度下各自的业务范围(见表3)。从存、贷(此处扩展为授信类)、付三类主业来看,其他金融主体亦有所涉及、差异主要在对象范围和具体品种,特别在存款业务方面银行是唯一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主体,而其他业务方面的差异未必能构成银行的独特优势。

▲表3:银监会管理的主要金融机构类型的业务范围

下面再来看其他机构情况。1993年我国明确“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进而“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颁布,1998年《证券法》颁布,我国金融业形成分业经营、监管的格局。后来金融业逐渐呈现综合化经营态势,一些金融机构直接进军银行业,如2006年起保险机构可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涉足银行领域业务,如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可作为收付款人中介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由省级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总体而言,银行传统业务受外部冲击程度最大的是“付”,人行《2017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2867亿笔、143万亿元,虽然金额上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的零头、但笔数已是5.9倍!其次是“贷”,主要是个人贷款(含消费贷款、购车贷款等)、微小企业贷款等。“存”因政策保护受正面冲击不显著,但理财化、货币基金化侧袭已构成重要威胁。

分析完政策法规界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再来看实务中的银行职能。从货币银行学角度看,银行的职能包括: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调节经济等,下面分析这些职能是否有专一性、独特性以及前提约束条件。

信用创造,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创造过程不限于授信,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费用支出、(一级市场)认购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券等方式。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防范资产负债表扩张风险等采取的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拨备覆盖率、MPA广义信贷、合意贷款额度等措施,其设计理念、数值和调整频次、幅度会影响实际创造水平。

信用中介,指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中介,经由负债业务集中社会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融通给需要资金的主体。不过此种看似符合日常认知的说法与信用创造理论有差异,银行不是社会资金的中介、而是来源(孙国峰,2001)。银行拉存款是为了获得基础货币,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转化为旨在约束中增强信用创造水平,从而在实务界形成存款立行、以存定贷、不准以贷转存等异于理论的实践和理念导向,再加上监管亦有“信用中介”的表述和界定,因而此处保留该职能表述,但重点不是中介、而在于信用地位,这也是银行立命之本。由于我国多数银行背后都有国有资本(国家和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等作为主要出资人),公众往往视为有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够保证刚性兑付;此外,我国银行尚未出现过破产案例,唯一近似事件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国外并不罕见的银行破产对国人而言还近乎天方夜谭。但实际上,银行大多已完成公司化改制,《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外,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已提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2001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流程,2006年《企业破产法》更明确提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事宜,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破产等情形下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事实上已在法律框架中预留银行破产的场景,且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刚性兑付已被先行打破。因此,银行陷入困境乃至破产,在制度上是可行的、技术上亦是可操作的。尤其是,信心和信任是信用地位的基石,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的挤兑还历历在目,而挤兑也是压垮前述海南发展银行的最后一根稻草。信心丧失的连锁反应会引致信用地位的人社崩塌,这不是黑天鹅、而更应是灰犀牛,因此必须得到高度关注。

支付中介,是银行的传统职能。但个人金融领域非银行支付已在数量上形成显著冲击,一些专长不鲜明的小银行将逐步沦为最底层的、同质化的、可随时被替换的架构拼图之一;公司金融领域,在下端类个金的微小企业版图已有所松动,不过尚有待新技术的迭代。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开放银行和大数据共享的演进(当然,GDPR的外溢性影响有待继续观察),银行整体在此项职能上的优势会被进一步削弱,当然个体会有差异、强者愈强。

金融服务,在过往银行一支独大时往往主要由银行提供,如今各金融主体百花齐放,除吸收公众存款等少数业务外,服务的进入门槛和差异度已经大幅降低。而换个角度看,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保险销售等业务也无需借由“吸收公众存款”即可实现。

调节经济,指银行根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等导向,通过引导资金流向调节经济结构。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建立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象,近年来已扩展至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曾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可见,货币政策的中间体不局限于银行,但银行的优势主要在于信用创造能力,以及具有规模体量、根据政策导向引导市场利率等要素的能力更强。可见,对经济金融体系而言,银行最大的作用和特性是在其信用地位基础上的信用创造能力。虽然通过同业拆入、向货币当局负债等方式也能获得基础货币,从而保证在存款准备金约束下的信用创造水平,但公众存款相对而言规模较大、成本较低、结构稳定,因此吸收公众存款仍是银行最重要的制度护城河、不过并非不可逾越。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哈特教授亦提到,银行的特殊性在于其是流动性所在,即流动性需求者可在该处以存款(可视为安全资产)这种高等级权利要求(senior claims)来保有财富(Oliver Hart等,2015)。

总之,银行是政策适度保护下的具有信用创造特性的实体,但其特殊性不宜也无法被过度放大。

银行将往何处去?

银行未来发展态势需要基于其所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当前时点对于银行而言正向、负向影响因素交织、并存,应该予以综合考虑。

首先,中短期内银行的政策保护外衣预计仍会存在。现行法律对银行业务主体和“银行”名称使用有明确规定,曾经一度高歌猛进的网络贷款(P2P)已得到整顿、被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机构被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发放贷款。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威胁,监管再度明确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周小川,2017),严令禁止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和展业,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及股东资质审查,此外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公司也被纳入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当然,政策保护有前提、范围和时效性,如前文所述银行在一些政策弱保护领域已经受到威胁,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后政策亦可能由从紧转向宽松。

其次,压力和挑战已兵临城下。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银行经历高速发展阶段,总资产从2003年底的20.5万亿元发展到2017年底196.8万亿元、年增速17.5%。但历史不代表未来,过往银行的高速发展有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而随着经济发展转向高质量导向、各地挤压GDP数据泡沫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压力倍数递增,智能技术迭代日新月异、数字货币理念渐行渐近、金融科技公司强敌环伺;同时,博鳌论坛上我国宣布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外资控股比例、外资经营范围、存款自律机制、汇率浮动空间、资本可兑换进程等可能出现显著变化(当然,鉴于中美贸易战已进入实质性对抗阶段,亦大幅增加变化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推动信贷……健康发展,及时跟进监督,消除隐患”,对于信贷这一银行核心业务的细化聚焦彰显今后整治的重点考量,银行原有的发展模式亟待重塑。

再次,弱监管约束下的混业经营行将终结。分业还是混业监管和经营是近年来各界观点激烈交锋的焦点。2012年底开始,放松监管、鼓励混业的金融新政频出,金融市场进入全新却混乱的大资管时代(吴晓波,2017)。随着金融跨界“创新”层出不穷,除了创设各种新兴实体承接新领域业务,亦常见的方式是让银行这个旧瓶不断装入新酒。这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思维定式、路径依赖和发展惯性,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仍然习惯于(强迫)让银行不断叠加新功能;另一方面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银行等机构有自我膨胀的动力,会倾向于做大业务范围和数量;最终,银行在主业之外主动或被动的承载了过多的职责和压力。综合经营发展和分业监管体制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国金融市场风险高企,同业、通道等相互叠加,过度混业造成金融乱象,极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央初步设定治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期限为三年。金融治乱未必是简单回到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老路,随着金融稳定委员会职能发挥、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综合监管已形成雏形、未来是大势所趋。在原本割裂的监管架构和模式整合期间,建议实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个体机构专业经营的模式,待综合监管的全面性、前瞻性、及时性、有效性等效能成熟完善后再研究后续举措。对于监管来说,尽管近年来穿透式监管已成为主基调,但长期的分业监管使得在思路导向、专业技能乃至行政架构等方面都需要痛苦和漫长的磨合。对于金融集团而言,可以继续进行综合经营和资源摆布,但对其中每个金融或非金融主体而言,应该有其侧重的主业和专长。简单地说,对于集团整体而言,如果某主体的衍生、跨界业务蓬勃发展是源于其人才等资源配置或管理体系之功,可否在集团内优化摆布相应资源、移植管理体系,使更适宜承接该业务的主体长处更长?如果是因为牌照所限,是否更应尽早苦练内功、满足条件,从而依法申请、合规经营?如果潜台词是想在规则不清晰之处火中取栗,为何要博一时之利、而甘冒监管惩罚之险?以史为鉴,次贷危机前美国金融自由化、复杂金融创新走向极致;而加拿大限制银行杠杆率、证券化等做法看似压抑银行家奇思妙想、实则很管用,因此,克鲁格曼认为保持银行业安全的方法是让其枯燥乏味、限制承担风险的程度(Paul Krugman,2010)。这可以小结为守住边界和底线,只做该做的事情。

社会高速发展、时代更迭变迁中,一些无法自我适应的旧有组织架构和行为模式在不断消亡,新的挑战者在走向舞台中央。事实上,银行的现有地位也远非铁桶江山,虽然有过往路径依赖和一定的监管保护,但如果连自己的基本盘都无法守护,何谈无后顾之忧的开疆拓土?正如在6月21日举行的2018小微金融行业峰会上,网商银行井贤栋董事长宣布启动“凡星计划”、向行业开放所有能力和技术,这就像弹出了一片二向箔,将对系统、技术、理念水平滞后机构“降维打击”。

总之,对于金融集团里的银行而言,专注主业、依法合规展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是核心关键!应该牢牢把握目前仍有部分政策保护的窗口期,将国家治理金融乱象作为鼓励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机遇期,及时斩断跨监管体系的机会型、套利性业务,集中精力于稳固、做精做专存贷付等主业,打造自身特色优势、稳固攻城器和护城河,在整体降杠杆的前提下做好合理的信用创造;摈弃同业间利润盲目攀比、用合理盈余扫清自身风险隐患,防止出现银行危机及带来的连锁性反应,控制和降低合规成本外溢、甚至赢取合规红利;积极迎接金融科技公司的冲击和挑战、形成共生竞合的良性互动局面,充分掌握、借助新兴技术理念、力量,在保有余力的情况下再进行系统、平台、技术、理念等的输出。在此过程中,银行既要合理分析面临的内外部约束条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有效解决,又要防止因一些适当性待商榷的约束条件而产生行为异化,如单纯为了满足盈利要求而超越适度边界(银行是否“必须”有高的盈利数额和增速值得后续进一步讨论),做到攻守兼备,从而更好地适应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以免过早且不必要地失去迈入未来世界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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