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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6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6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50家银监机构的181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监会无新文书公布,各地银监局公布61份,占比33.70%;银监分局公布120份,占比66.30%。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100份,占比55.25%;受惩对象为机构的81份,占比44.75%。罚款金额共计4974.34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4067.34万元,占比81.77%;对个人罚款907万元,占比18.23%。另外,文号为“闽银监罚决字〔2018〕12号”的处罚文书疑似因违规推介,还触发了“没收违法所得2354337.56元,并罚款2354337.56元”的处罚决定。6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6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6月份公布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数据显示,6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为5月份的有121条,占比66.85%;6月份的有60条,占比33.15%。从实际数据来看,银监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对外公开的时间与去年同期相比取得了极大提升。另外,此次统计的数据中,并未出现极端数值或时间跨度较长的处罚信息。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6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6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违反审慎经营、信贷业务、违规授信、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同业业务、人事任免相关行为、违规销售或推介、其他案由等10种典型案由,累积触发230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其中,“违反审慎经营”“信贷业务”“违规授信”“票据业务”等案由出现频次较高,在统计中分别出现了73次、52次、16次、14次。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贷业务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授权发放违规贷款”“向借款人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出现频次较多,应当引以为鉴。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6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6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责令改正、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纪律处分等7种处罚结果,共计处罚219次[5],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6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129次,占比58.90%;警告被触发65次,占比29.68%;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13次,占比5.94%;责令整改被触发4次,占比1.83%;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被触发4次,占比1.83%;没收违法所得被触发3次,占比1.37%;纪律处分被触发1次,占比0.46%。

值得关注的是,本期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2次,取消终身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2次;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5次,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8次。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6月份共有53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超过三成,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法规文件。6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6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509次[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170次,占比33.4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31次,占比6.09%;《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29次,占比5.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被触发28次,占比5.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27次,占比5.30%;《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被触发26次,占比5.1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被触发15次,占比2.9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被触发10次,占比1.96%;其余法律法规被触发次数为10次以内,共计占比33.99%。

值得注意的是,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正式合并成立银保监会以来,银监处罚相关引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愈发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被触发频率也相对降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170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101次,占比59.41%;第二十一条被触发65次,占比38.24%;第四十八条被触发45次,占比26.47%;第四十七条被触发3次,占比1.76%。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7]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181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105份,占比58.01%,所占最高;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仅为1份,占比0.55%;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75份,占比41.44%。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6月份受惩最多的金融机构类型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均为28份,分别占银行类金融机构的26.67%;农村信用社处罚文书为13份,占比为12.38%;邮储银行处罚文书为10份,占比9.5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9份,占比均为8.57%;以上为本期受惩次数最多的五类银行类金融机构。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6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8]。其中福建地区公布19份,占比10.50%,占比最高;湖南地区公布18份,占比9.94%;河南地区公布17份,占比9.39%;四川地区公布16份,占比8.84%;广东地区公布15份,占比8.29%;新疆地区公布12份,占比6.63%;吉林地区公布11份,占比6.08%;山西地区公布10份,占比5.52%;其余地区公布文书均为10份以内。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6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其中福建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823.54万元,占比16.56%;宁波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85万元,占比11.76%;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60万元,占比11.26%;广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40万元,占比10.86%;湖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30万元,占比6.63%;四川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93万元,占比5.89%。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5.4.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银监系统6月份公开了8份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处罚文书,罚款总金额达1243.8万元,占6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25%,主要涉及涉及违反审慎经营、信贷违规、内控管理违规、理财产品违规操作等案由,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5.4.1.甬银监罚决字〔2018〕8号,罚款金额:250万元

2018年6月7日,宁波银监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2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产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信贷资产分类不准确等。

5.4.2.闽银监罚决字〔2018〕15号,罚款金额:280万元

2018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做出合计罚款2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不正当吸收存款;

(二)贷款用途审查及贷后跟踪未尽职;

(三)转贴现资金未转入合规账户;

(四)违规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收益。

5.4.3.闽银监罚决字〔2018〕10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做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5.4.4.临银监罚决字〔2018〕3号,罚款金额:123.8万元

2018年5月31日,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5万元,罚款92.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5.4.5.本银监罚决字[2018]1号,罚款金额:130万元

2018年5月29日,本溪银监分局对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1.向借款人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2.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3.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4.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集中度

5.4.6.湘银监罚决字〔2018〕25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5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做出合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违规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5.4.7.粤银监罚决字〔2018〕11号,罚款金额:120万元

2018年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做出罚款100万元;对当事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内部账户开立及销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廖群旭违规签署虚假合同。

5.4.8.昭银监罚决字〔2018〕1号,罚款金额:140万元

2018年5月17日,中国银监会昭通监管分局对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罚款人民币1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办理柜台业务空存、空取资金;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6月1日—30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当一份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结果时,对不同的处罚结果分别加以计数统计。

[6]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7]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7年12月底)》文件

[8]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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