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8月22日,澎湃新闻与相关监管部门核实,银保监会信托部8月17日正式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

据37号文,资金信托业务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资管新规”)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指导意见》已于4月27日正式发布,要求金融机构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整改过渡。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这次银保监会针对信托业务的通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但是,这次通知内容并不是对于资管新规在信托业务领域中的细化,而是对于重点工作的一些部署,诸如产品估值、打破刚兑等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没有提及,后续有可能通过文件或者窗口指导的形式加以落实。

区别对待通道业务

27号文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明确提出,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即“通道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该口径和此前是否有明显变化?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分析称,相比7月中旬之前明显有放松,但基本和7月中旬开始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口径完全一致,也就是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的通道业务。

袁吉伟指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要求中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信托业务发展,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资管新规强调了资管产品嵌套,与年初的完全暂停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相比,有一定缓和,但是有利于部分恢复通道信托业务,进而疏通货币政策。

老产品可投资新资产

为了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37号文指出,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心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

可以新募集资金接续存量老产品里的资产,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基本和央行2018年7月20日的通知口径一致,这里的新资产也包括非标债权资产。但是明确老产品投资的新资产到期日不能晚于2020年底,基本和当前银保监会对银行理财过渡期处理的口径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没有区分标与非标;老产品整体规模不能新增也没有区分看资产类别。

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不适用资管新规

此外,37号文中明确指出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并对家族信托给出了定义: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其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近年来,家族信托发展迅速。8月初,建信信托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白皮书(2017)》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家族信托已落实配置规模超过300亿元,单数超过800单。

袁吉伟指出,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为1000万元,而且专户性质和资产管理性质的不属于家族信托,当前市面上很多家族信托都不符合定义的要求。

仍需制定更完善完整的监管制度

袁吉伟认为,这份通知相比于银行理财、证监会的实施细则,还是太粗线条,监管部门有必要结合资管新规,把信托业务整个监管制度从新梳理,制定更加完善、完整的监管制度,一是解释清估值、打破刚兑等问题的实际操作,二是弥补财产权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很多业务没有监管制度的不足。从信托公司看,信托公司资金信托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等得到监管大力支持,也符合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倡导,信托公司需要重视资金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服务高净值客户,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发展质量,适应资管新时代的大趋势。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