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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存在很多争议,但从发展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至少有两点值得肯定:

一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在服务对象选择上会是最为精准的;

二是真正意义上的P2P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是无穷的。

以P2P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绝对不是抽象的理论概念,而是真正可以化为实践的力量,其应当值得期待。

这几年“数字普惠金融”概念之所以在国内火热起来,有两个原因:

其中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主流金融机构们在摸索中国的普惠金融道路上遇到一些困难,他们呼唤新兴技术予以解决;另一个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一直专注普惠金融领域,但服务小微的能力有所不足,呼唤新技术带来商业模式变革,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数字普惠金融”的兴起,有传统“普惠金融”推进不力的因素,也是互联网时代“普惠金融”的主要指向。

本文笔者将重点探讨国内普惠金融实践中遭遇到了哪些问题和困难。

服务对象缺乏精准性

第一个问题在于国内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选择上缺乏精准性。普惠金融需要精准了解客群,这些客群应该是普惠金融真正服务的群体。此外,一旦选择了精准服务的群体,就该认准这个群体,深耕细作,不能因为服务困难就半路打退堂鼓,群体换来换去,平白浪费资金和资源,却并未真正有效服务任何一个该服务的普惠金融群体。

这方面,创办格莱珉银行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做了非常好的表率。他从1976年开始为穷人做贷款,当时还不存在格莱珉银行的时候,他就与银行合作,帮助这些穷人获得无抵押的纯信用小额贷款,到后来他有了格莱珉银行之后,他也是坚持了针对穷人主体,而且尤其倾向于女性穷人。这种群体选择的精准性是非常好的,而且一直坚持超过40年。

但反观国内,对于部分金融机构而言,普惠金融变成了被交代的任务来完成,而并非一种出于社会责任召唤或出于商业利益诉求而主动为之的事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完成“任务”和做“事业”的激励是完全不同的。

举个例子,中央层面上一直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为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给予了很多政策支持。供应链金融是很多银行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的切入口,银行没法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的风控,但可以做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风控。在核心企业给上下游企业兜底的逻辑下,银行把原先给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给了上下游小微企业,促进资金流向更加弱势的群体。但很多时候,银行看的不是小微的需求,更多看的是核心企业的需求,这变相给核心企业压占应付款提供了便利,或者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串通放大头寸。

再举一个例子,以前银行口比较流行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二次抵押贷款很难做了,但借款人可以成立空壳公司,由空壳公司来借钱,银行看重的是空壳公司企业主名下的房产来做抵押,明面上贷款是流向了小微企业,但实质上可能是借款人拿着钱是炒股了,这就背离了普惠金融的初衷,普惠金融应该是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帮助经济体中比较弱势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

有中央的号召,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给予的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本能就有激励开展小微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什么没有真正做大做好小微业务,服务普惠金融呢?

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强调的是收益能否覆盖成本,收益能否匹配风险。这恰恰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中遭遇的难题。收益无法覆盖成本是因为传统小微业务开展还是依托人海战术,在人力成本越来越贵的现在,做小微、做普惠的成本居高不下成为制约;收益无法匹配风险是因为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业务无法做到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小微业务风险的市场化定价能力较弱。

一方面是政策要求做普惠,另一方面是做普惠存在这些现实难题,也就难怪商业银行做普惠存在选择对象上的扭曲了。

服务主体存在非对称性

第二个问题,开展普惠金融的主体方面存在非对称性,真正愿意做普惠的机构并未得到很好的对待。

我们知道,能够开展、应该开展普惠金融的,有银行类金融机构,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这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大量的非持牌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现在政府对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解决小微融资难有很多的政策支持,包括最近央行对于小微领域定向降准,银保监会减少对于商业银行小微业务的资本金计提等。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调动,针对券商、保险等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如何推动其服务普惠金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更重要的是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小微企业,更加具有匹配度的小微金融机构或者说类金融机构,其实没有得到政策上很好的支持。拿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按道理来说,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试点的小贷公司发展到现在十几年了,2008年,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也认可小贷公司开展这类业务的合法身份,但做了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却迟迟没有获得金融机构的身份,在税费、融资渠道各方面都没有享受到放贷机构应有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工商企业在管理。这种政策待遇上的缺位严重束缚了小贷公司服务小微的能力,结果我们看到小贷公司信贷余额一直没能突破万亿元大关,这两年还面临着行业放贷余额和存续从业机构双降的尴尬境地。

这些年,各方面一直在呼吁给予小微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平等的政策待遇。这些服务普惠金融的非持牌机构不应当因为服务普惠金融就享受到优于商业银行持牌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只会催生各种政策套利,普惠金融的真正实践和落地反而容易被忽视。这里只是呼吁一下,对小微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能够在政策待遇方面更加像商业银行看齐,这样真正提升目前最有能力做普惠金融的机构的服务能力。

普惠金融的技术旋风

值得庆幸的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兴起带来了普惠金融的技术旋风,技术手段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更为精准地服务小微、服务弱势群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包容性、开放性。

技术的广泛采用摆脱了小微业务人海战术的传统思路,成本覆盖和风险定价难题的解决得到了突破,使得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更为可行。目前,国内大量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贷存比只有五十个百分点,大量存款无处可贷,被迫在同业市场等。而大量带来金融科技属性的助贷机构的兴起,已经与中小城商行、农商行等就从获客到风控支持到贷后管理的一揽子综合化服务达成了广泛合作,大大提升了银行体系资金流向普惠金融领域的积极性。

技术的广泛采用带来融资模式的创新,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精准性得到解决以及服务主体的能力约束得到放宽。尽管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存在很多争议,但从发展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至少有两点值得肯定:

一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在服务对象选择上会是最为精准的。无论是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还是2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服务的对象,大多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个体间直接借贷关系体现出来的能不能放贷、以何种利率放贷是出借人的自行决策。不是所有带有普惠金融性质的项目都应该做,普惠金融应当考虑商业可行性,检验商业可行性最理想的模式就是交由市场上的个体出借者决定,而不是诸如银行存贷模式下项目投放上受到商业银行这种做资金汇集的信用中介的较大影响,个体项目无法做有效的市场检验。

二是真正意义上的P2P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是无穷的。由于作为信息中介撮合平台,P2P网贷不存在任何金融杠杆的约束。我们看到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发展到现在只有8000亿元左右的贷款余额,而P2P网贷行业自2007年肇始、2013年下半年正式兴起到现在已经有1.3万亿元余额。在这种模式创新下,如果清晰界定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是能够摆脱传统非正规金融一直存在的资金桎梏困境的,这又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另一大诱惑。

正因为“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切实解决“普惠金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故而“数字普惠金融”绝对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更多是真正可以化为实践的力量。“数字普惠金融”值得期待。

陈文,百舸新金融智库创始人,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文发表于 法治周末 思想市场”栏目(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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