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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标志着“暂行”了13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多个修补文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中国银行理财业务步入全新的监管阶段。

事实上,此次理财新规是顺承“大资管统一监管”的背景,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出台的。京东金融研究院认为,此次出台的理财新规体现了监管层“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可概括为 “堵风险、疏通路、立规范” 9个字。

堵风险

无论是之前的“资管新规”还是此次出台的“理财新规”,核心目的都在于治理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层对银行“存贷业务”的资本约束之外,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乱象。早在今年4月份“资管新规”落地之时,我们就看到了监管层治理影子银行,统一规范资管市场的决心。此次“理财新规”在“资管新规”的框架体系之下,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一是打破刚性兑付。理财新规在总则中即表明“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这可谓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正本清源”,众所周知,只有非保本理财才是真正的资管产品。而所谓的“保本理财”,影子银行属性明显,应该将其划归为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业务,有序地回归表内。

在销售管理规范方面,理财新规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能公示过往的业务水平数据。这一方面能够避免银行对理财产品的过度宣传,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是打破刚性兑付的最基础一环。

二是禁止期限错配。所谓“期限错配”即用短期产品投资长期资产,从而扩大利差收益的行为。表外产品的期限错配将必然导致刚性兑付,所以禁止期限错配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前提。“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规范资金池运作,明确规定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相对应,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以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三是消除多层嵌套。多层嵌套多会导致监管套利和刚性兑付,加大了监管难度。理财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即仅允许一层嵌套。

四是计提操作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理财新规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业务思路下,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但操作风险却是“卖者尽责”的一部分,并不能转移给投资者,故而此次理财新规要求银行计提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资本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疏通路

诸如“打破刚性兑付”、“禁止期限错配”、“消除多层嵌套”等“堵风险”的相关举措都沿袭了资管新规的思路和框架,本在市场预期范围之内。这次理财新规带给市场更多的是关于“疏通路”的惊喜。

一是降低公募投资门槛并明确私募合格投资人标准。公募理财产品的起售点由之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有利于拓宽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延展银行理财的包容性和普惠性。依据最新规定,交通银行已经发布公告,计划自2018年10月8日起对部分面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存量及在售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调整为1万元起。

私募理财产品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规定与“资管新规”基本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明确,“300万元、500万元”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今年4月份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人的规定表述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容易被错误解读为“300万元的家庭金融净资产”和“500万元的家庭金融资产”需要同时满足。而此次出台的理财新规则明确表示300万元和500万元是“或”的关系,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二是扩大可投资范围。从投资对象看,以往银行理财资金的主要流向为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在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场占比很小,银行理财是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造成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按照以往的监管框架,只有面向高净值客户的私募理财产品才能进入股票市场。此次理财新规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给银行理财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条件,扩大了公募银行理财的可投资范围。

立规范

除了“堵风险、疏通路”之外,此次理财新规还借鉴了很多国际通行做法,从产品销售、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定细则规范,从运行机制层面保障银行理财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理财业务单独管理。从国际上看,各国都会将资管业务同其他金融业务放在不同机构开展。此次理财新规借鉴国际经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 但我国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机构众多,如果一拥而上都单独成立理财子公司并不现实,故而理财新规允许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规范性管理。理财新规引入“冷静期”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根据理财新规,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能够尽快将银行理财产品推向净值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方对相关产品进行有效监管。理财新规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此次“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一方面在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沿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思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目前资管市场的复杂形势,在投融资两个角度分别疏通,以期防范风险,实现平稳过渡。

(作者为京东金融研究院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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