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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即将进入尾声,但是对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网行业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近千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无数出借人在维权之路上困难前行。其实对于网贷行业的集中爆发问题的现象,在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从2013年到2016年大大小小出现过多次。其中也伴随了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赖借款者失信以及羊毛党出借人薅羊毛等各种各样的现象。

在雷潮中,很多业内人士与媒体人也在分析行业出现问题的原因,无非就是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监管的问题、平台本身的产品和运营以及资产端风控的问题,再包括出借人金融常识的匮乏等等。与此同时,我们不妨看看国外P2P行业,众所周知P2P模式并非中国所首创,而是一件“舶来品”,最早起源于欧洲的英国,又在美国得到发展,之后才传入中国。但是为什么在欧美国家却很少出现像中国这样的雷潮或骗局潮现象?而双方金融信用体系的差异又是如何形成的?

在我看来,要想搞清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就不能仅仅去思考金融问题本身,尤其是把国外的金融模式引进国内,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背景、历史因素,甚至是要上升到哲学层面来思考分析金融问题,才能发现事物之间所隐藏着的内在联系。回到网贷,国外的监管、信用体系与商业模式仅仅是可以看到的表层现象,在不了解彼此的社会以及历史差异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先要弄清楚欧美国家支持这个网贷体系框架的基础是什么,而不能简单的去复制与模仿表象。

对于造成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与欧美市场的本质差异的原因,我从两个方面深入解读,分别是我们缺少信用的底层资产以及量化思维与严谨的法律体系。

信用的“底层资产”

其实网贷的本质就是一种债务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原本陌生的、没有任何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由于网贷平台的撮合,使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那么在更加注重信用的欧美等国家是如何看待彼此的债务关系?在网贷平台撮合之前,两者真的是毫无关系吗?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金融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回顾历史,并且从哲学的高度来思考。

在西方宗教的世界中,有着人生来即是有罪的说法,这种罪叫原罪,与生俱来,人们需要通过祈祷的方式进行赎罪。那么,人为什么会生来有罪的,人类究竟犯了什么罪,获罪的逻辑又是什么?在所有的印欧语系的语言中,“原罪”、“有罪”与“债务”这个词是同义词。原始债务理论的研究者认为,最初的债务的这种性质并不是通过国家来表现,而是通过宗教来表现。在由僧侣所记录创作的最早期的梵文宗教文献著作中,在吠陀和梵书的圣歌、祈祷词和诗歌中发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反应债务本质的记录。

在大约公元前1500-公元前1200年间所创作的最早期的吠陀诗歌中有这样的关于债务关系的描述,不计其数的祈祷词都是请求神明将祈祷者从债务的枷锁中解救出来。在这些圣歌中,如果一个人负债,那么死神耶摩就是在他身上放置一个重物,如果一个人对神明或者其他人,有任何未完成的责任未遵守的承诺,那么他将生活在死神的阴影下。解经者试图把这一切都整合成一种更加全面的哲学思想,人类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债务的形式。基督教同样有对人类债务关系的阐述,包括欠福音的债、基督徒不过是蒙了神大恩的罪人,亏欠了神的荣耀,这也是一种债务。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纳谈到,人类生活在时间之中,因此说罪恶是我们欠上帝的惩罚债是有意义的,但上帝处在时间之外。再包括西欧中世纪的赎罪券其实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券回购模式,教皇宣称教徒购买这种券后可赦免“罪罚”,其实就是赦免了债务。可见最原始的宗教的理念竟然蕴藏着金融的逻辑,不得不让人深思金融思维与逻辑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

随后债务的概念被广泛的扩展,使得所有的社会责任都变成了某种形式的债务。在梵书的最著名的两个章节中,都认定人类的出生不仅欠神明的债务,需要用献祭的方式来偿还。而且我们还欠编写吠陀的圣人的债,需要通过学习典籍来偿还。我们欠祖先的债,需要通过生儿育女来偿还,最后还欠全人类的债务,需要通过招待陌生人来偿还。因此任何按规矩生活的人,都在持续的偿还某种已有的债务。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人类对于神明的债务,实际上是对于社会的债务,而正是社会使得我们成为了现在的模样,债务关系也就变成了一种社会责任。

其实从上述的角度来讲,印欧语系中宗教的本质是在描述人类与这个世界或者说社会的一种债务关系。再回到我们之前的问题,为什么人生来是有罪的?从宗教的角度来解释,神明或者说这个世界创造了人类,人类就欠下了神明、世界、整个国家或社会的债务,由于债务等同与有罪,所以人类与生俱来对于这个世界来说就是有罪的。而通过祭祀或祈祷的方式进行赎罪是在支付债务的利息与延续生命,最终以生命的终结的形式偿还本金,显然这是一种先息后本的还债方式。人类最终牺牲自己是在所难免的,而祭祀与祷告只是推迟这一结果的到来的时间。这就是宗教中的债务关系逻辑。此外在西方的宗教中,不仅欠债者是有罪额,在通过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形式来赚钱的债权人同样会受到神明的惩罚,也需要用赎罪的方式减轻罪恶。英国社会学家杰奥夫雷 英格汉姆写到:“原始债务是人类欠长久存续的社会的,而社会保证了个人的存在。”所以说,不但罪犯欠社会债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所有人都是有罪的。

在印欧语系世界的宗教背景下,通过各种复杂的债务关系与罪恶的绑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数千年来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债务本质的社会道德价值观。这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分析,从金融的角度来说,在公元前的轴心时代之前世界上以及出现了债务形式的虚拟信用货币,在美索不达米亚人类在泥板上进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务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将这些带有债务记录的泥板视为货币进行流通,而这大多是在寺庙或神殿中完成。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城邦也在使用这种债务记录的“信用货币”,通过分布式记账以及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思维,详细记录债务并通过账本转账的形式代替了货币的使用。债务作为货币进行流通,都是在具有相同社会价值观、相同法律体系下、彼此熟悉或有关联的人群中使用,这样一笔债就变成了一种信用记录,也代表着一种信任关系。所以说在拥有共同信仰的人群中,这种最原始的根深蒂固的对于债务关系的价值观在千百年来就形成了一套信用体系。众所周知我们在投资金融产品时需要明确投向也就是底层资产,那么信用体系同样需要底层资产,也就是构成信用体系框架的基础。在陌生人之间,人们对于债务的认知以及彼此之间潜在的债务关系也就变成了信用的“底层资产”。

我们再回到中国,为什么我们在历史中没有形成这种信用的“底层资产”,我们来看传入中国的佛教。佛教同样起源于印欧语系的地区,中国的佛教起初是属于商人们的宗教,然后才有了民众基础,佛教通过中亚商队路线传入中国,刚开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商人们推动的宗教,因此佛教在早期经济活动中扮演了显著的角色,同时佛教同样也是一种有关债务的神学。僧人们谈到,“人买入幸福,卖出罪恶,就像是商业运作”,也有的流派谈到一个人过去几生几世积累下的罪恶作为需要偿还的债务在今生将会延续,未能偿还者会投胎为动物或奴隶。人们可以向寺院进行捐赠,在捐赠的那个时刻,捐赠者前生的所有债务立刻会一笔勾销。

那么这样的债务关系为什么没有在中国形成价值观而流传至今呢?这就要分析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控制力,起初国家市欢迎僧人的,甚至送给他们大片的土地,而且他们的商业活动也享受税收的减免,但随后朝廷对僧人的看法产生了变化,由于当时的寺庙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去放贷的问题,以及把捐赠的铜钱进行融化后制作佛像的“自融”现象,导致社会上的钱币短缺,金属价格暴涨,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历史上不同王朝出现了多次的灭佛运动。包括公元446年北魏太武帝灭佛,547-577年间周武帝灭佛,627年唐高宗李渊灭佛,公元842-845年间唐武宗灭佛,公元955年后周世宗时期灭佛。由于中国拥有一个足够庞大而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府,所以佛教在中国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宗教对政治、经济、文化的超强控制力,这是同时期的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中没有形成大规模长期存在的人与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价值观,信用也就没有了像印欧语系国家那样债务的“底层资产”。

量化思维与严谨的法律

上述主要是从社会价值观来谈债务问题,此外在思维方式上,中西方世界也有着差异性。在中国我们常常听到过一句话叫做“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我们如何去理解这句话,什么叫“好借”与“好还”,如何去定义或者说量化这个“好”字。好字代表了怎样的借款期限、利息与还款方式呢?显然我们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包括我们的儒家思维中“仁”的理念对于计算本身也有种厌恶感,例如孟子见梁惠王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也是一种体现。道教信奉直觉与自发性,这让我想起了《道德经》开篇的第一句话“道可道,非常道”,大道如果可以讲述出来,那就不是真正的大道了。

我们在来看西方国家,在古老的法典中针各种罪行的惩罚以及债务与偿还方式进行精确的量化计算并且严格的执行,甚至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儿子在违约后都不能免除惩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爱尔兰的法典,由有权势的法理学家在公元前9世纪到公元前7世纪所制定。法典中有非常复杂的抵押物和担保物体系,以确保借款人能够偿还出借人的债务。此外对于惩罚的罚金的多少,不但和受害者的地位有很大的关系,而且和伤害的性质也密切相关。最值得关注的是就连个人的荣誉都可能被精确的量化,在我们的思维中一个人的荣誉是无价的,但是在古老的爱尔兰,每一个自由的人都拥有自己的“荣誉价格”,也是一个人需要为冒犯了别人的尊严而支付的价格。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将支付7名女奴隶等价的物品作为杀人的赔偿,同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上被害人的荣誉价格。如果一个人使另一个人脸部受伤,同样需要支付荣誉价格与伤害的两项赔偿。爱尔兰的法理学家设计出了一个巧妙的对策,国王的脸被划伤用小麦来量度,有地位的农民用燕麦来量度,小农用豌豆来量度,这些仅是举了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

西方国家从几千年前就开始注重逻辑思维的严谨与精确性,包括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作品,比如达芬奇的绘画,其中不仅是展现了绘画技艺,画中还蕴含了大量精确的数学、几何学与透视学等方面的精准计算与逻辑思维。同时,这种精确的量化思维又被运用到了古老的法典中,成为了日后完善的法律体系。反观我们正是缺乏了这种严谨精确的量化思维,在现实社会中,同样充满了很多含糊不清无法精确量化的情况。回到我国的网贷行业,近年来出台的各类网贷监管政策中也存在了模糊不清或逻辑不通前后矛盾之处,由于这种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很多失信人或老赖以及诈骗网贷平台获得了生存的空间。我们更多是亡羊补牢而不是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总结

本文从信用的底层资产以及量化思维与严谨的法律两个维度,解读了中西方国家存在的差异。我们再来看现实中的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资金端的出借人与资产端的借款人原本陌生互不认识,通过网贷平台产生了资金的借贷关系。在欧美市场中,由于人们有着数千年来传承的人与人之间本就拥有债务关系的社会价值观,信用与道德体系建立在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再配合严谨的法律制度,从而构建了完善的信用体系,所以欧美国家的网贷平台仅是需要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

再来看我国的网贷市场,不论是监管层还是从业者都把我国的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并要求按照信息中介的标准来运营与整改。在我看来,我们不能单纯的去复制国外的模式,大多数人在考虑网贷问题时,仅考虑了金融问题本身,我认为金融问题与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甚至是哲学与宗教问题,都是相关联的,而不是单独存在的,需要综合多方面来分析。对于信用体系来说,国外是几千年的社会价值观才逐步形成了如今的信用体系,而我们是刚刚建立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把毫无关系的借款人与出借人连接在了一起,但是两者之间没有信用基础二者毫无关系,这样在借贷中就会产生不确定的风险。所以我们在还不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严谨的监管制度的时候,中国的网贷平台不能简单的模仿国外的信息中介模式,而是需要具有一定的信用中介属性来弥补信用缺失。此前业内流传一些传言,说网贷平台将被要求十亿注册资金,很多人在调侃这和银行还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用本文逻辑来看这句话,十亿注册资金的要求并非没有道理。

由此可以提炼出一个理论结构;一切需要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点对点O2O式的市场,当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与信用的底层资产(这里的底层资产也包括严格的法律制度)时,那么连接点对点的平台就需要是一个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市场组织者,从而监督与引导这个市场的发展。

我们来看一些案例,淘宝网是组织了买家与卖家的平台,是一个信息中介,同时还有支付宝的存在,买家下单后把钱打给支付宝,收到货物后,它将款项划给商户,这其实就具备了信任中介的属性。想象如果没有支付宝,淘宝将变成骗子行骗的聚集地。京东,参与到货品交易本身,承担货品的风险,所以京东自营部分有一定信用中介的意味。而58同城就是明显的信息中介,再比如前不久的滴滴打车事件,滴滴打车与网贷爆雷看似无关,实际上内部蕴含着相同的道理。由此也可以发现网络虚拟货币现阶段同样不适合在国内这个大范围内普及,因为几千年前人们使用的虚席货币同样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小范围“朋友圈”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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