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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治理要建立金融风险防控一盘棋的理念,不仅依靠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更要在法律层面加以统一规范,建立预防和惩治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将涉案的实质犯罪主体绳之以法。

近期,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横生,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宣布传统金融行业打破刚兑,P2P爆雷潮席卷全国,跑路、倒闭的平台不计其数,逾期无法兑付等乱象层出不穷。隐藏在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浮出水面,而法律的滞后性也随之显现。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资金规模巨大等特性,因而在该领域产生的风险往往会比传统金融领域更加难以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治理要建立金融风险防控一盘棋的理念,不仅依靠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雨”,更要在法律层面加以统一规范,建立预防和惩治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将涉案的实质犯罪主体绳之以法。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我国金融业态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思路,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但是也包含着种种风险,这是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来看,它最初是服务于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商品销售的网络商品销售活动,进而延伸到代理基金证券销售和P2P网贷领域。纵观P2P行业在中国的十余年发展历史,从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成立,到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沪成立,短短数年间P2P行业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到最高峰时全国有9000家平台运营。而随着2014年8月红岭创投、贷帮网相继爆坏账引发刚性兑付争议,到2015年12月3日e租宝事件爆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高风险和巨大社会危害性凸显。

从2015年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起,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就不断出台,相继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三个配套指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以及《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29号文)都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划定边界和制定规则。尽管央行提出“再用1至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但是从深层次来看,要彻底铲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毒瘤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涉及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判断平台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金融审判的依据。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实质犯罪主体往往隐藏在平台背后,且具有复杂的利益链条,仅仅依靠对平台和有关借款人的制裁往往不能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使其依然逍遥法外,这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惩治的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惩治,应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入手,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涉案犯罪的审理依据。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标准,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在诉讼领域。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对以平台为工具实施诈骗行为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交易相对方进行追查,找到背后的犯罪主体,从根源上摧毁其利益链条。

在刑事诉讼法层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案件虚拟度高、传播性强、可恢复性低、隐秘性强及跨国犯罪趋势明显等特点,加之各类犯罪之间还可能会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客观上增加了证据搜集的难度,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破工作难以开展,侦破过程较长。同时,即便案件最终进入刑事程序,审理时也容易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管辖等程序方面产生各类难题。而且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方面专业性较强,法院在审理中会遇到较大挑战。应当加强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围绕“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加强专业法官的技能培训,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有效机制解决诉讼中的疑难问题。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涉众性”,在诉讼中往往出现民事和刑事程序的同时适用。为妥善化解矛盾,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应当考虑采取刑事、民事程序相对分离的方式解决。

由于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警机制,从目前管理体制看,有必要整合公安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力量,合力构建预警机制。对于显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防止犯罪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对于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借助预警机制充分收集和固定证据。而事实上一些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搜索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拥有海量的数据,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通过这些平台、利用这些工具来实施的。因此,有必要借助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和职责。同时要避免干涉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其他受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保证公民个人的数据安全。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秩序,应当本着未雨绸缪的理念来建构全国一盘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立法;追根溯源,查处违法犯罪的实质主体,摧毁犯罪的利益链条,保证强有力的执法;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相关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全社会的预防和共治理念,通过法律的保障切实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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