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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贷合规检查重启和投资人信心逐步恢复,市场开始逐渐回暖,但回看6月至8月出现的暴雷潮,不得不说此次雷潮对整个行业和投资人信心均造成了重创,而出现此次雷潮有多方原因,既有整个经济环境的因素,又有行业中观和平台微观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最根本的原因是平台的不合规经营,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

其实在行业早期,绝大部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一直是作为信用中介存在,为投资人兜底,但与此同时自融、资金池、跑路等乱象不断。自2015年P2P网贷行业正式被纳入监管文件以来,监管层多次强调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但仍有不少平台背离这一定位,利用平台自融、发布虚假标的,并且大部分投资人仍将平台认定为信用中介。本文将具体介绍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究竟有何区别,为何国内P2P网贷平台纯信息中介定位实现如此艰难,距离实现纯信息中介究竟还有多远。

一、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

信息中介是指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为买卖双方提供需求信息,并以此盈利,本身不承担风险;信用中介是指机构直接参与到资金交易中,并且需要承担信用风险。以两大电商网站淘宝和京东来比喻,淘宝就是信息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一般是直接找商家,而京东自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信用中介角色,京东提供担保,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第一时间找的是京东。

从金融业来看,最典型的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信息中介是P2P网贷平台。本文将以P2P网贷和银行为例来直观地看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

P2P网贷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但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而商业银行的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存贷款。笔者将从监管主体和业务模式来看两者具体区别。

二、监管主体及准入门槛区别

先从监管主体及准入门槛来看两者区别。从监管主体和形式来看,P2P网贷平台采用的是银保监会出指导性意见、各地金融局属地监管的形式,采取备案制,而银行是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由银保监会直接审批,采取牌照制。从准入门槛来看,P2P网贷平台并没有准入门槛限制,而商业银行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和业务结构规模限制,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并对资产负债比例有严格限制。

三、业务模式区别

再从P2P网贷平台和银行的业务模式和流程来直观看两者区别。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借款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平台申请借款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平台推荐借款人,平台进行风控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上,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而银行是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资产业务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

从两者业务流程来看,在P2P网贷行业中,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人完成借贷交易,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和撮合服务,本身不参与资金交易,不经手资金,不设资金池,资金通过存管银行进行流转,并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而在银行整个业务流程中,银行与存款人、贷款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并且其职能的实现都得益于其资金池的存在,在整个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盈亏风险。另外,从信息披露来看,原则上P2P网贷平台需要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人的具体信息,而银行却并不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因为存款人与借款人并不是直接借贷关系,与借款人有直接借贷关系的是银行。

从盈利模式来看,P2P网贷平台主要依靠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服务费与管理费盈利,而银行的盈利点是存贷利差。从借款人的借款成本结构组成来看,P2P网贷行业的借款人所要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借款利息和平台服务费,部分还需承担担保费或保费等,而银行的借款人所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借款利息。

综上所述,信息中介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交易的撮合者,而信用中介是需要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兜底,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本身是否参与资金交易、是否提供担保、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并且金融信用中介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实行牌照制,而信息中介门槛较低。

四、P2P网贷机构从信用中介向纯信息中介过渡中需具备的条件

自2015年P2P网贷行业正式被纳入监管文件,全国及地方性政策文件频出,从下发的文件来看,其目的都是为了将P2P网贷平台严格定位于信息中介,规范P2P网贷行业。但在此前雷潮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业中仍存在很多背离信息中介定位的不合规乱象以及其作为信息中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P2P网贷平台、投资人、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环境等方面来看目前网贷平台从信用中介向纯信息中介过渡过程中需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平台犯罪成本。6月至8月暴雷平台中不乏自融、虚假标的等庞氏骗局的平台,这些平台打着P2P网贷名号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背离信息中介定位,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无非是因为网贷平台门槛低和犯罪成本较低。

另外,P2P网贷平台在作为信息中介的同时其实也承担了一部分信用中介的职能,借款项目的风险评级定价均由平台决定,投资人是基于平台的风险评级来选择投资。而在这一过程中,平台盈利又主要来源于服务费和管理费,其利润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成交规模,同时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不用承担项目信用风险,故不排除有平台为了迅速扩大规模而忽视风控,将风险转移给投资人,让投资人买单的情况。从上面可以看出,目前平台仍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所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平台犯罪成本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降低平台道德风险发生概率,是网贷平台转化为纯信息中介的前提条件。

第二,完全透明化的信息披露。P2P网贷作为信息中介的核心作用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虽然监管层陆续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绝大部分平台只对强制性和无关痛痒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于项目的信息披露较少,特别是实际经营情况等关键性信息,甚至有部分平台存在即使完成投资也不向投资人披露具体借款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根本无从辨别真假,只能根据平台资质进行投资。所以完全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是平台成功转化为纯信息中介的重要条件。

第三,完善有效的合格投资人制度。虽然监管层多次强调和重申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但大多数投资人对于网贷行业的定位仍以信用中介为主,潜意识的认为发生逾期平台会垫付,因此在投资时更看重平台自身的资质,而很少根据资产质量来选择投资。大部分投资人风险意识薄弱,往往将P2P网贷投资等同于银行存款,同时抗风险和辨别风险能力较弱,一遇到风吹草动,极易形成羊群效应。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目前网贷行业并未建立完善有效的合格投资人制度,行业中存在大量风险厌恶型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并未充分认识到网贷风险,甚至将全部身家投入网贷平台。

另外,虽然监管层明确要求平台要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但在现实中,不少平台并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在投资人询问安全性时往往会以以往的兑付情况作为说辞来暗示平台的安全性,并且不少平台的风险评估测评形同虚设,并未真正做到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合格投资人制度是对投资人,尤其是不成熟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平台顺利向纯信息中介过渡的重要因素。

第四,资产端风控水平的提升。在此次雷潮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平台的逾期率大幅上升,甚至有平台出现大面积逾期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平台风控不严谨。而风控实力是网贷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平台的风控水平直接影响着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度。如果一家平台风控能力不足,造成大面积逾期的同时必然也会影响其正常运营,所以提升资产端风控水平不管对于平台还是投资人都是“双赢”,也是平台能成功转化为纯信息中介的关键。

第五,第三方风险保障机制的健全。在金融“去刚兑”的大环境下和监管的要求下,网贷行业“去刚兑”已成大势所趋,平台“去自担保化”越来越明显。但在目前这种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全透明、征信体系不完善、备案工作未完成、行业鱼目混珠的情况下,投资人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似乎也变大了,故第三方风险保障机制成为从信用中介向纯信息中介过渡过程中对投资人资金安全保障的有利措施。虽然监管层也鼓励平台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投资人进行保障,但目前仅有部分引入第三方担保,并且不少平台引入的担保机构实力并不强,对担保机构的审查并不严格。

第六,完善的征信体系建设。欧美国家的P2P网贷平台之所以能成为纯信息中介机构与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无关系,而目前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正因为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多头借贷”、“故意逾期”、“恶意骗贷”等现象屡禁不止,此次雷潮出现的大规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现象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也使得P2P网贷不得不承担起部分信用中介职能,导致纯信息中介定位举步维艰,难以真正实现。

第七,监管配套政策的完善。由于网贷备案的延期和合规检查的重启,市场上关于网贷平台各种一刀切传闻不断,如近期杭州传出存量不足1亿的平台将被清退。而市场上的各种传闻也导致平台对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越发担忧,市场信心越发丧失。同时随着合规检查的重启和备案在即,越来越多的平台被淘汰出局,但在清盘退出过程中各种套路层出不穷,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虽然广东、江西等地出台了相关退出指引,但这些指引多为地方协会的自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和执行效力均有限,目前全国层面的退出制度仍尚未出台,行业也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而监管配套政策的完善是引导和规范网贷平台向纯信息中介过渡的重要支撑和依据。建议进一步完善网贷监管治理体系,统一标准,避免地区监管差异过大产生的监管套利情况,同时监管层需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退出指引,建立健全有效的良性退出机制,引导行业有序出清。

P2P网贷是为了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为借贷需求方提供平台而存在,其信息中介的定位不会改变,但目前作为信息中介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很多平台并没有真正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大部分投资人仍以信用中介定位网贷平台、第三方风险保障制度不健全、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均导致P2P网贷纯信息中介举步维艰。建议监管层可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可在平台准入门槛、合格投资人制度、提高投资人风险意识教育、完善项目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另外平台也需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并在项目信息披露、投资人风险意识教育开展、风险提示、提升资产风控水平、第三方风险保障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文/王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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