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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主办,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召开。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P2P网贷,潘功胜称,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多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此外,曾经一度“现金贷”“校园贷”乱象频出,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对此,潘功胜谈道,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群体,一些机构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费、暴力催收的经营模式,还有的机构非法买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而对于虚拟货币,他指出,曾经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此外虚拟货币还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对此,潘功胜明确,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呼吁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潘功胜进一步介绍,当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方兴未艾,在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仍会层出不穷,将会继续给金融业带来持续深远的影响,如何引导、发挥科技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在潘功胜看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介绍,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如何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

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合作,近年来,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三、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四、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自2016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初心宗旨,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切实发挥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举报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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